热力管道施工组织方案(热力管道施工组织方案范本)
本文目录

- 新建热力管网施工前期应该如何办理手续流程?
- 供热管理条例和实施方案?
- 供热管理条例?
- 供热巡线员岗位职责?
- 年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
- 河北保定供热管理办法?
新建热力管网施工前期应该如何办理手续流程?
组织施工设计及开工报告,定位放线,沟槽开挖,沟槽放坡系数,沟底坡度标高,填砂,下管焊接,安装管件,内工作管焊接需做百分百射线探伤(二级及以上合格),接口防腐保温,外护套钢管焊接(百分之二十超声波检测,二级及以上合格),严密性试验(其实就是气密性试验),填砂(同时进行隐蔽工程报验),复土劣实,管线蒸汽吹扫,管线试运行,竣工。过细的一些没写了,如货物进场检验。
供热管理条例和实施方案?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个街区乃至整个城市的热用户供热。
第四条济南市供热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以下称供热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第六条热电联产的总热效率和热电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指标,经济综合部门应当加强热电联产电力管理,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保障热电机组安全经济运行。
第七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改造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推广热、电、冷联供。
第八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其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第十一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用热设施,并代热用户向供热主管部门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已缴纳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未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用热设施,城市供用热设施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并免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供热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
第五条鼓励开发和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持热、电、冷联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和供热煤耗超标的小火电机组。
鼓励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及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展供热。
电网企业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有关规定的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贸易、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
第十条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二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应当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不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可以采取单元计量、楼宇计量等方式安装热计量装置。
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中,应当同步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既有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先行改造,促进供热系统节能。
第十三条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四条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供热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五条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居住建筑或者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供热管理
第十六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根据供热规模向设区的市或者省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十九条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6个月前向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供热企业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第二十条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时间、供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
供热企业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日通知相关用户。
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两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
第二十二条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由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低于℃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因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的,由用户承担责任。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室内供热温度的具体检测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其他热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用热双方按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
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制度,实现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供热主管部门制定。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供热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
第二十四条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和公平负担的原则。
制定和调整热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和供热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用户用热的影响。
第四章用热管理
第二十五条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用热手续。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居民用户终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用户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热价或者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热价,按时向供热企业缴纳热费。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供热企业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任何用热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等;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五章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由产权人负责。
用户可以委托供热企业对其所有的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
第三十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第三十二条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其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公布维修、抢险和供热服务电话,并实行小时值班制度。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或者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新建分散燃煤锅炉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擅自提高热价或者变相提高热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的;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的;
(二)爆破作业的;
(三)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的。
第四十二条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供热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供热巡线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 巡视检查管理内容
1、设备巡视类别可分为正常巡视、专业性巡视和监督巡视。正常巡视分为一般巡视和特殊巡视。
2、各所应按照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巡检路线,明确检查目标规定检查时间,提出检查要求,督促检查各岗位按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条 巡回检查办法
1、巡视周期
(1)正常巡视每日不少于一次。
(2)分管领导每周巡视一次。
(3)专业巡视每月一次。
(4)公司分管领导每月对换热站进行一次监督巡视。
2、遇下列情况时应增加特巡
(1)天气剧烈变化时(雷、雨、雪、雾、风、骤冷、骤热)
(2)有特殊要求时。
(3)设备过负荷运行时。
(4)运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
(5)设备修试后或长期停运的设备投入运行后。
(6)有新设备投入运行、设备发生事故后及设备异常运行时。
3、正常巡视一般由供热所检修人员负责,并及时将巡视结果记入巡视检查记录内。
4、专业巡视由供热专工对蒸汽、高温水、换热站设备的巡视,记录好专业巡视记录,并经供热所所长签字。
5、监督巡视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其他领导和生产管理人员参与。专工监督巡视记录。
6、巡视项目按《现场运行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7、巡视设备时必须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8、正常巡视必须按规定的巡视路线进行,以防漏巡。
9、专业巡视和监督巡视可与其他工作一同进行,但必须做好记录,如遇特殊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巡视次数。
、责任划分
(1)不按规定巡视或巡视不认真,有缺陷不能及时发现属供热所巡视人员责任。
(2)专业巡视超周期或巡视不认真,有缺陷不能及时发现属专业巡视人员责任。
(3)管理责任。监督巡视超周期或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属供热公司管理单位及相关部门
、巡检应携带必要的检查工具,发现设备缺陷时,如果危及设备人身安全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如:如立即停止有关设备运行,切断与故障设备连接系统,必要时切断电源。及时汇报班长,调度。如一般缺陷,能消除的及时处理,如可能影响设备运行,消除前应通知班长和调度,并做好安全措施。暂不能消除的,应汇报班长,调度加强监视。做好记录并做好相应的事故预想。
、所长班长应对各岗巡检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三节 巡线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和完善管网及换热站设备的巡视工作,提高管网、换热站巡线工作的管理水平,保证管网及换热站设备的安全运行,确保证各用户持续、稳定的用热、用汽,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供热公司对对所辖区域内所有蒸汽管网、换热站及一二次网的巡视。
第二条 管网、换热站巡视工作职责
1、供热所负责人
(1)主持供热所全面工作;负责制订管网及设备巡视检测计划和巡线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
(2)贯彻、传达公司的制度、方针、政策及部门内的会议精神。
(3)监督检查巡线人员的各项工作。
(4)负责协调处理管线占压、交叉施工和各种安全隐患。
(5)根据需要参加抢险、抢修工作。
(6)负责巡线设备工具的保管维护工作。
2、巡线人员职责
(1)负责对所辖供热管网的巡视。
(2)负责对所辖管网的检测、定位。
(3)负责检查管线附近有无施工、管线上方有无占压等情况。
(4)对影响管线安全的交叉施工现场进行监护。
(5)负责检查所巡视区域内管网的运行情况,核对管网资料。
(6)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上报至供热所负责人。
(7)参加抢险抢修工作。
第三条 巡线工作标准
1、巡视周期
管网巡视人员应保证每大不少于一次对所辖管网进行巡视。
2、巡视内容
(1)检查管道有无泄漏迹象。
(2)检查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内有无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等现象。
(3)检查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内有无施工、占压、种植根深植物等现象。
(4)检查阀门、疏水等管网附件运行状况,查看阀门井内外有无异常。
(5)检查供热管道阀门井井盖有无丢失或损坏现象。
3、现场监护工作
(1)管网巡视过程中,巡视人员如发现热力管道周围有施工现象,应主动与施工负责人取得联系,了解施工的工期、进度、规模,问明对方工程施工发展情况,判断与热力管道关系。
(2)有与热力管道相邻或交叉施工时,应将我方管道的位置走向、埋深等情况向对方指明,便于对方安全施工。
(3)如需现场监护,监护人员进场前必须准确掌握管道的具体走向、位置、埋深、阀门井的准确位置,以及控制施工现场的阀门位置、规格、控制范围等。
(4)监护人员监护过程中应根据施工情况,准确判断施工是否会影响热力管道,若有影响,立即制止施工。并尽快与施工负责人取得联系,进行协商,在保证热力管道绝对安全和必须有我方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才能继续施工。
(5)监护人员在监护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保证热力管道的安全。
(6)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影响到管道安全,经现场监护人员协调拒不接受意见的,监护人员为保证管道的安全,应责令其停工,同时上报供热所所长,直至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后方可让其继续施工。
(7)施工现场如因突发原因造成管道断裂、泄漏等事故,监护人员应立即上报供热调度及供热所所长组织进行抢修,同时维护好现场。
(8)监护人员的工作时间应以施工人员的作息时间为准,做到先进场,后退场,直到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去,必要时要进行小时监护。
(9)所有巡视工作均应做好巡视记录,巡视记录要清晰。
第四条 监督与考核
公司将不定期对管网巡视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巡视记录不完整、不真情,将直接考核责任人元/次,供热所所长担负连带责任,如因巡视人员巡视不到位,造成管网损坏等事故,由公司研究后进行处理。
各所按照分工每天对站、管网进行巡视
发现管网存在问题,做好记录
管网、设备运行正常
第五条 二级站、管网巡视流程
供热所检修班当日到现场检查处理
无法处理,马上汇报供热所检修班长
巡视人员自行解决处理
问题已处理
做好记录,逐级汇报至分管副经理
根据具体情况汇报所长或申请外协处理
年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热管理,节约能源资源,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户、供热企业和热源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和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企业,是指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企业提供热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供热企业,是指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利用热源企业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企业所提供热能的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
本办法所称供热设施,包括公用供热设施和用户供热设施。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供热行业管理工作,对县(市、区)供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资、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供热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科学编制供热计量改革规划,并按照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技术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温调控装置和数据采集远传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第十条 供热企业实施供热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和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进行工程招标。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企业,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时,凡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征求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供热行业标准规范和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的供热分项技术要求审查供热分项施工图。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建设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交供热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意见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供热分项施工图的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六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供热企业应参与供热工程的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对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建设工程项目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供热企业不得并网供热。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不得超出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供热范围供热。
供热主管部门应组织供热企业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将供热主管网互相联通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热源相连接,保障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建设分散供热燃煤锅炉。
对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环保部门应责令限期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供热分项施工图中的高温水换热站应确保安全,原则上采用地上方式设计。
第二十条 供热企业应于每年9月日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供热发展计划。
供热主管部门应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下达下一年度供热发展计划。
供热企业应按照供热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供热发展计划实施供热工程建设。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
供热企业应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标准等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放弃对部分用户的供热服务;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6个月前向市、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供热企业停业、歇业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热源企业应在其生产能力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满足供热负荷需求。
供热企业不得超负荷供热,并留有供热余量。
第二十三条 供热企业年度新增供热面积不得超出供热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新增供热面积。
供热企业需要增加供热负荷的,应当在上一年度8月1日前,向热源企业提出增加用热负荷申请。热源企业应自接到增加用热负荷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增加用热负荷的书面回复。供热企业将增加供热面积计划和热源企业同意增加供热负荷的书面回复报市、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要求供热的,应在每年的9月日前向所在区域供热企业提出用热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供热企业应自接到用热申请之日起日内书面作出是否予以供热的回复。
第二十五条 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以上,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企业已向用户供热且用户支付热费的,视为供热企业与用户之间存在事实供用热合同关系。
第二十六条 用户变更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到供热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用户拟停止或恢复用热的,应在当年月日前书面告知供热企业,供热企业应为用户办理停止或恢复用热手续。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供热企业不得因用户停止或恢复用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居民用户采暖期为每年的月日至次年的3月日。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采暖期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确定本县(市、区)城市规划区采暖期。
第二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并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连续停止供热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以下称达标温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二条 居民用户安装采暖设施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居民用户告知后1日内到达现场予以处理。
测温人员入户时应出示工作证件,所用测量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测温方法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
第三十三条 测量居民用户安装采暖设施卧室、起居室的温度,应将测温时间、地点、居民用户名称、测温人员、供热设施状况、测温器具编号及稳定度数等信息如实填写在统一制式的《居民室内温度检测记录单》中,由居民用户、供热企业测温人员确认签字,并各执一份。
居民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拒绝在测温记录表上签字,则视为同意《居民室内温度检测记录单》中的检测结果。
经测量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与居民用户约定再次测温的时间,居民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再次测温的,视为再次测温室温合格。
第三十四条 居民用户向供热企业提出测温申请,供热企业不入户测温或测温后不签字的,居民用户可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十五条 居民用户对供热企业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测温。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受理居民用户测温申请后应书面告知供热企业参加。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室温检测时,供热企业应按约定时间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见证,否则视为认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测结果。
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测结果,如室温合格,检测费用由居民用户承担;反之,由供热企业承担。
第三十六条 经测量,居民用户安装采暖设施房间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供热企业应采取措施并在测温结束小时内将室温提高到达标温度;逾期达不到达标温度的,供热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向居民用户退还自居民用户申请测温之日起至温度达标期间的热费:
(一)低于达标温度2℃以内(含2℃)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
(二)低于达标温度2℃到4℃(含4℃)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
(三)低于达标温度4℃以上的,按日退还居民用户日标准热费的%。
第三十七条 居民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自身安装采暖设施房间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一)改变房屋结构或者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
(二)装饰装修或者以其他方式遮挡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三)户内采暖设施与供热系统不匹配的;
(四)未按规定交纳当年采暖费的;
(五)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居民用户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之一,造成其他居民用户安装采暖设施房间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供热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供热企业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复。
供热企业应制定供热服务规范,公示业务流程,设立投诉受理窗口,公开投诉电话,并在采暖供热期实行小时值班。
第四十条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价格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四十一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供热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加强供热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推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于年6月1日前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
第四章 热费管理
第四十三条 居民用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用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日前向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供热成本等相关数据资料。
第四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对供热成本进行监审,并根据供热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
第四十六条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法定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收费。
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 用户应当在采暖期开始日前,按法定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交纳采暖费。
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
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供热企业统一专用发票。
第四十八条 用户应按照与供热企业签订的供用热合同,按时足额缴纳采暖费。逾期未缴纳的,供热企业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可停止供热,并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户按日加收逾期未缴纳采暖费总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本采暖期采暖费总额的%。
第四十九条 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因供热企业供热温度、供热时间不达标等原因需退还用户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结束之日起日内为用户办理退费手续;对逾期未办理退费手续的,从逾期之日起,供热企业向用户按日支付应退费总额1‰的违约金。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五十条 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含)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养护、维修、更新和改造。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养护、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五十一条 供热实行分户计量的,热能表的选型、安装、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供热计量装置应当按规定检定合格后安装使用。供用热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十二条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应自建设单位向用户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第五十三条 供热企业应在每年采暖期开始日前对供热设施进行充水试压,7日前对用户进行试供热。
对供热设施进行充水试压,供热企业应提前7日通知用户充水试压时间。
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发生供热设施漏水的,供热企业和用户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漏水。
第五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对其负责管理的高温高压等重要供热设施,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供热系统控制装置、用热计量装置以及室温调控装置等供热设施;
(二)擅自将自用用热设施与公用供热管网相连接;
(三)擅自开启、关闭公用供热阀门。
第五十六条 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种植深根植物;
(二)掘土、打桩或爆破;
(三)堆放物品;
(四)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气体;
(五)影响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单位和个人确需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应当征得供热企业同意并按照规定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第五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抢险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给其他用户正常供热造成影响,供热企业需要入户抢修作业的,相关用户、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八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应分别建立供热远程监控数字化监管平台和远程监控调节平台,对供热系统进行自动控制和数字监管。
供热企业应将远程监控调节平台无偿与供热主管部门远程监控数字化监管平台相连接,并及时传输数据,保证传输数据完整真实。
第五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对供热企业政策性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节能、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组织供热工程竣工验收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不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延迟供热、提前结束供热或者拒绝用户直接交纳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
(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供热经营许可;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供热工程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四)给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供热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供热企业提供生产用热的,其经营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供用热合同约定。
第七十三条 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管理及对供热企业政策性支持,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月日。 年月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济宁市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号)同时废止。
河北保定供热管理办法?
《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是为加强供热管理,而制定的一项规定。于年9月日实施,有效期5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热管理,积极推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规范供热用热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维护热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热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河北省政府令〔〕第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供热事业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节能环保、保障安全、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局是全市供热主管部门,对市区城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负责城市供热用热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改、规划、住建、环保、工信、财政、国土、质监、人社、安监、物价、电力、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及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保障城市供热;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并分步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制度,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设置供热应急专项资金,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有效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本文目录
- 热力管道施工要做强度试验和气密试验吗?
- 更换热力管道施工大约多少钱一米?
- 暖气管道堵了最简单疏通方法?
- 怎样看懂暖气管道图纸
热力管道施工要做强度试验和气密试验吗?
要做的
1、供热管道施工工艺标准适用于厂区及民用建筑群(住宅小区)的饱和蒸气压力不大于0.7MPa,热水温度不超过℃的室外供热管道安装。
2、无缝钢管、焊接钢管、冲压弯头、阀门、型钢具有产品合格证,管道组成件表面应无裂纹、缩孔、夹渣、折迭、重皮等缺陷,表面不得有超过壁厚负偏差的锈蚀和凹陷。
3、阀门安装前,应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应在每批(同牌号、同型号、同规格)数量中抽查%,且不少于一个管件、法兰、螺栓、电焊条石棉橡胶垫、石笔、小线、铅油、机油等。
更换热力管道施工大约多少钱一米?
更换热力管道施工的价格因不同地区、不同工程规模和材料价格等因素而异。一般来说,更换热力管道的施工费用大约在元到元每米之间。具体的价格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和报价,包括管道长度、施工难度、工程材料等因素。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和额外的费用,因此在进行更换热力管道施工之前,需要进行详细的咨询和报价。
暖气管道堵了最简单疏通方法?
暖气片的疏通方法如下:
1、将暖气片的堵头拆开:首先,把进回水阀先全部关闭,用扳手将暖气片的堵头轻轻拧开。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堵头对应的暖气片下面要放一只盆接冲洗暖气片流出的水。
2、清洗暖气片:其次,将其中一个温控阀打开冲洗暖气片,直到流出的水较清时,关闭这个阀,打开另一个温控阀继续冲洗,直到流出的水也较清时,关闭这个温控阀,拧紧堵头,然后再打开进回水的阀门,并进行排气。
3、拧松排气阀:暖气气堵是相当于暖气片中还有部分空气,只要用个螺丝刀把散热片上方的排气阀拧松空气会自动排出来,直到散热片中排出水为止在将排气阀拧紧关闭即可。
暖气片堵塞的常见原因如下:
1、水垢:暖气片出现水垢造成堵塞,采暖系统由锅炉、供热管道、散热器组成,其中锅炉是升温部分较易结垢,散热器是降温部分不易结垢。这同生活中烧开水的水壶易结垢,保温热水瓶不易结锈道理相同。
2、腐蚀:暖气片腐蚀造成堵塞,不同材质的暖气片,其抗腐蚀性都不同。因此原材料本身的抗腐蚀性能差,是造成暖气片腐蚀的原因之一,在非供暖期,不同材质的暖气片都需要进行不同方式的停水保养。
怎样看懂暖气管道图纸
1、识读单张图样
拿到图样后先看标题栏,再看图样上所画的图形和数据。识读标题栏可知图样的额名称、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图号及比例等。
平面图的右上角一般画有指北针,表示管道和建筑物的朝向,施工操作时管道的走向以它来确定。图样上的剖切符号、节点符号和详图等,应由大到小、由粗到细认真识读。对图上的每一根管线,要弄清楚其编号、管径大小、介质流向,管道的尺寸、标高、材质,以及管线的始点和终点。对管线中的管配件,应弄清阀门、法兰、温度计......的名称、种类、型号及数量。
2、识读整套图样
管道施工图中,一般包括图样目录、施工图说明、设备材料、流程图、平面图、立(剖)面图及轴测图等。拿到一套图样是,先要看图样目录,其次是施工图和材料设备表,再看流程图、平面图、立(剖)面图及轴测图。
" 本文目录
- 新建热力管网施工前期应该如何办理手续流程?
- 热力公司管道安装施工员职责?
- 供热管道三级管网的界定?
- 市政管网利润怎样?
- 暖气管道坏了谁负责?
- 开发商暖气管道保修多长时间?
新建热力管网施工前期应该如何办理手续流程?
组织施工设计及开工报告,定位放线,沟槽开挖,沟槽放坡系数,沟底坡度标高,填砂,下管焊接,安装管件,内工作管焊接需做百分百射线探伤(二级及以上合格),接口防腐保温,外护套钢管焊接(百分之二十超声波检测,二级及以上合格),严密性试验(其实就是气密性试验),填砂(同时进行隐蔽工程报验),复土劣实,管线蒸汽吹扫,管线试运行,竣工。过细的一些没写了,如货物进场检验。
热力公司管道安装施工员职责?
岗位职责:
1.负责辖区内所有管线的维修、保养。
2.负责所有热力管网、淡水管线化工管线的巡回检查,及时排除故障。
3.负责管件的加工、安装和调试。
4.遵守管工作业规程。
5.协助生产车间搞好工艺管线的安装和维修。
6.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临时性任务。
安全生产制:
1.工作前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准备好防护用具。
2.在地沟内作业须有行灯照明。
3.高空架设管道应遵守高空作业安全规程,使用梯子或搭设脚手架,不能在安装好的高架管道上行走或扛抬物件。
4.工作中使用的工具不能超负荷使用。
5.锯管子时,在快要锯断时不能用力过猛,防止坠落伤人。
6.不能在梯子上扛抬物件,不准两人以上在梯子上工作或同时上下。
7.在楼板或墙上打孔时要戴风镜,并有人监护。
8.向沟内下大管子、阀门时,三木塔要稳固,管子端部要用绳子捆紧,慢慢放下,严禁沟内有人。
9.缠麻时要防止丝扣割伤手。
.熔化铅块时,管口不得有水,要戴好风镜、鞋盖,灌铅时要防止烫伤。
.%完成安全整改措施,设备人身伤亡事故率为0。
供热管道三级管网的界定?
工程上没听说三级管。 热力工程上,一级管是指一级热力站与二级热力站之间为一级热水管网;二级管是指二级热力站至用户之间为二级热水管网。
给排水工程上,一级承压小,适用于雨水管线;二级承压大,适用于污水管线,且抗渗性能较一级好。 外观区别只有厚度,检验的话看环钢度。
市政管网利润怎样?
一般来讲,承包市政工程量较大,投入资金大,很挣钱的,虽然利润和其它行业的利润差不多,大致在%至%之间,当然也有更高和更低的。甚至还有亏本的。
因为挣不挣钱取决于多方面因素,比如自然条件,工程合同签定的优劣,工程机械设备的先进程度,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的高低等等很多因素决定的。
所以承包一年的市政工程利润多少就不好说了,要看你的具体的建设情况而论,大多数是能够挣钱的,但也有亏本的。
暖气管道坏了谁负责?
1、供暖管道如果出现漏水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该供热管道由谁管理就由谁负责维修,但如果是工程质量出现了问题,需由供暖公司来负责维修。供暖公司可以跟物业先做一下约定,明确双方的管辖范围,并且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防止出现了问题,相互推诿。
2、合同当中可以约定,如果是因为人为因素导致的损坏,由物业公司出钱进行维修。如果是客观因素,并且是因为工程质量出现了问题,可以由供暖公司来负责维修。
3、但是如果合同当中没有作出约定,也有一个不成文的约定,也是根据习惯的做法来确定的,也就是在供暖管道当中,从用户的入口装置第一道阀门,这些归于供暖公司管理。但是从门后阀,开始就由物业公司来进行管理和维修。
开发商暖气管道保修多长时间?
两个采暖期,按国家规定住宅项目开发公司负责施工单位业主室内供暖设施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供暖设施包括地暖的分水器和地暖管道,或者是供热管道和开发公司安装的暖气片,保修的前提是业主没有任何私自改动,因此业主在收房后两个采暖期尽量不要停暖,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抽污水
清理化粪池
疏通下水道
清掏隔油池
管道清淤
清洗管道
公司介绍
联系我们
北京地区分站
网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