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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公司化粪池清掏 清理化粪池台账怎么写

2024-04-11
大数据公司化粪池清掏 清理化粪池台账怎么写

本文目录

大数据公司化粪池清掏 清理化粪池台账怎么写

  • 老旧小区最新物业管理规定?
  • 农村户厕长效管护制度?
  • 湖南厕所改造方案?
  • 乡镇人居环境考评细则?
  • 农业安全生产有哪些?
  • 农林牧渔企业需要注意什么?
  • 一星物业的标准是啥?

老旧小区最新物业管理规定?

1.

负责老旧小区内住宅及公共设施、公共秩序、居住环境、卫生、绿化、停车场、装修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2.

理解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管委会的监督,广泛听取业主、使用人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定期参加业主大会,为业主、使用人带给优质服务。

3.

受理业主来访、查询、委托、投诉等事宜,能解决的及时解决。

4.

建立健全住户档案,完善老旧小区管理台帐。


  (5)检查、督促清洁人员做好楼道和小区环境卫生工作,加强老旧小区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6)定期检查保养公用设施设备,对下水道、化粪池适时组织疏通清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每一天不少于两次在小区内巡逻,遇突发事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8)对小区进出车辆进行管理、疏导,持续出入口畅通。

  (9)按时保质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物业管理其他工作。

农村户厕长效管护制度?

1.建立管理协调体系。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各乡镇街道具体落实,形成“市—镇—村”管理协调体系,实行“市级协调、乡镇落实、村级负责”制度。

2.成立农村改厕服务队。各乡镇街道按照市场化服务的原则,以每行政村配备一辆抽粪车辆的要求配足抽粪设施,组建农村改厕服务队,公布农村改厕服务电话,具体承担厕具损坏的维修、粪液清掏和粪渣、粪液的无害化处理等任务。

3.及时维护和管理。化粪池出现堵塞和损坏、粪液收集满箱由农村改厕服务队及时进行清理维修。清出的粪渣和粪液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可采取三种模式:

(1)鼓励和引导改厕户自行清掏经无害化处理的厕所粪液,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

(2)将收集的粪渣、粪液运输至乡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3)与苗木培育、林果种植、有机农作物种植等大型种植企业(户)合作,收集后的粪便直接用作有机肥料使用。

湖南厕所改造方案?

农村改造厕所方案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确定改造方案:农村厕所改造的方式有多种,如改造旧有厕所、安装新型厕所等。要根据村民情况和经济条件,选择适合的改造方式。

2. 落实资金来源:厕所改造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可以通过政府扶贫项目、企业赞助和自筹资金等途径来获得资金。

乡镇人居环境考评细则?

一、安排部署、制度落实情况(分)

1、安排部署(5分)有村两委安排部署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会议记录、影像资料,根据村庄实际情况,制定了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方案。

2、管护机制(5分)有有效的卫生保洁制度和公共设施管护机制,有保洁员、护路员管理制度和责任区域划分及出勤考核台账。

二、农村厕所革命(分)

1、改厕质量(已改厕户每户3分)。改厕规范,发现厕所露天、厕具破损、原旱厕未填埋、化粪池无盖板、排气管低于2.5米、无法正常使用的,发现1项不达标扣3分。

2、群众满意度(已改厕户每户2分)。群众对使用效果和后续管护服务满意,如群众对使用效果和后续管护服务不满意的每户扣1分。

三、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分)

1、路域环境整治(分)。村内主干道路沿线林床整洁,无杂草、无垃圾堆存,环境整洁,每发现一处扣2分。

2、“四大堆”清理(分)。村内主干道路沿线农户门前无垃圾堆、柴草堆、粪堆、建筑材料堆“四大堆”,每发现一处“四大堆”扣2分。

3、垃圾清运处理(分)。村庄及周边垃圾清运及时,垃圾桶无外溢,每发现一处扣2分;村庄及周边无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无焚烧垃圾现象,发现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垃圾焚烧残留物的扣3分。

四、户内卫生(分)

随机走访贫困户、非贫困户户,实地查看户内卫生,院落整洁无杂物、居住屋内卫生好、厨房卫生无乱放、养殖棚舍无异味,发现1处未整治到位,不得分;

五、村容村貌(分)

1、村内公共空间整治(分)。加强宣传引导,村内至少有一条宣传标语,没有标语的扣1分;大力清理拆除整治主干道路沿线残垣断壁,废弃房屋,整治不到位的每处扣2分;村内街巷无私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情况,每发现一处扣1分。

2、林床整修(分)。以“镇域整洁、村容干净、生态优美”为整治目标,聚焦高太路、高邵路、东梁路、后庄路、双河路、任上路、沿线、各村主干道路沿线,扎实做好道路两旁林床全面重新整修,道路两旁树木抚育修剪,每发现一处整修不到位,根据整修情况进行扣分。

六、农牧废弃物治理(分)

1、养殖粪污处置(4分)。发现村内及周边养殖粪污乱堆、污水直排等情况的,本项不得分。

2、废弃农膜、农药包装物处置(3分)。村庄周边、沟塘、路边随意丢弃废弃农膜、农药包装物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3、农作物秸秆处理(3分)。坚决禁止道路两旁、门前堆放秸秆,对堆放不集中、乱堆乱放的每处扣1分;无露天焚烧秸秆现象,发现露天焚烧及残留物的本项不得分。

农业安全生产有哪些?

1.农业生产产生的可燃物料,用火后防止“死灰复燃”

2.防止秸秆堆和粮食自燃

3.公路上晒麦秸危险

4.防止沼气爆炸、烧伤和火灾

5.对沼气中毒事故进行防范

6.预防农药中毒

7、农业机械使用安全

8、地质灾害安全

9、自建房屋和农用设施安全

、房屋使用安全

农林牧渔企业需要注意什么?

一是注意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紧盯薄弱环节、重点部位,突出重要时间节点、重点行业领域,强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贵任,层层传导工作压力,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农业安全生产。

二是注意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紧盯农业生产安全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抓好统筹调度,重点做好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农产品质量监管,渔业船舶、农用设施(冷库、大棚房、水产养殖设施)、沼气池(养殖场化粪池)等隐患排查,完善工作台账,制定工作措施,抓好问题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一星物业的标准是啥?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一级标准(试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制定

(一) 基本要求

1 、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 、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 、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 、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 、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 、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 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 、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 、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 、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每年至少 1 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 % 以上。

(二) 房屋管理

1 、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 、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 、每日巡查 1 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 、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每日巡查 1 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 、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三)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 、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

2 、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 、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 、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 、载人电梯 小时正常运行。

6 、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 、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 、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9 、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 % 。

、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出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 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1 、小区主出入口 小时站岗值勤。

2 、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 1 小时至少巡查 1 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 小时监控。

3 、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 、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5 、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 保洁服务

1 、高层按层、多层按幢设置垃圾桶,每日清运 2 次。垃圾袋装化,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2 、合理设置果壳箱或者垃圾桶,每日清运 2 次。

3 、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 2 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 2 次,每周拖洗 1 次;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洗 1 次;楼梯扶手每日擦洗 1 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 1 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 1 次。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4 、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 1 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 1 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 1 次,每半年清掏 1 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5 、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6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六) 绿化养护管理

1 、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 、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无杂草、杂物。

3 、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4 、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 、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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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理化粪池这行业怎么样?
  • 家用化粪池多久清理一次?
  • 化粪池在室内好还是外面好?
  • 化粪池在室内怎么办?
  • 化粪池没人抽环保管吗?
  • 从事化粪池清理工作人员需要哪些资质?
  • 自家化粪池怎么建可永久不用清理?

清理化粪池这行业怎么样?

1、行业状况

随着国家环保政策的不断加强和推进,目前,这个行业已经成为了建筑工地、住宅小

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必备的服务项目之一。同时,环保领域的市场需求也在逐年增长,化粪池清掏、清理行业也呈现出快速扩张的趋

势。据市场研究机构的数据显示,年全国化粪池清掏、化粪池清理行业的市场规模已经超过了亿元。

2、市场需求

当前,城市中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高档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均配备了化粪池,这就需要不断对其进行清掏、清理以确保环境的

干净卫生。同时,农村地区的化粪池清掏、清理 需求也非常大,因为目前许多农村家庭还没有通下水道,只有化粪池可供使用。

此外,随着城市化的加速, 工地建设越来越多,就需要对现场进行高效快速的化粪池清掏、清理工作。地铁、桥梁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的建

设也需要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化粪池清理工作。因此,化粪池清掏、清理行业未来的市场需求将会更加广泛。

三、未来发展趋势

由于环保政策的不断加强,化粪池清掏、清理行业将会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和检查。因此,从事这个行业的企业将会面临更高的技术门槛和

管理标准。同时,新的技术和设备的出现将会推动整个行业的快速发展,例如换热式高压清洗机、分离机和生物发酵技术等。

此外,近年来人们对环境和健康的关注度也逐渐提高,化粪池清掏、清理行业的服务内容也将逐渐向着环保和健康方向发展。例如,加强对

化粪池内污泥微生物群落的调控、发展高效可持续的污泥处理方式等。

家用化粪池多久清理一次?

一般家用的化粪池每年清理一次就好,人工清掏和吸粪车都可以进行。

常用的化粪池结构主要有二种形式,一种是砖砌结构,另一种是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

化粪池一般一年清理一次,一级池清运%,二级池清运%,三级池硬的表面全部清理。

化粪池清理需注意的事项 :

1、在化粪池井盖打开后先通风~分钟,人不站在池边,禁止在池边点火、吸烟或接打手机,以防沼气着火或爆炸伤人

2、人切勿下池工作,防止人员中毒或陷入水中。如果不得不下池,必须戴上防毒面具、穿好防化服并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3、化粪池井盖打开后工作员不能离开现场,清洁完毕后,随手盖好井盖,以防行人掉入井内发生意外! 只要在对化粪池清理的时候注意这些事项,那么你清理化粪池就很简单了。

化粪池在室内好还是外面好?

化粪池在室内和外面各有优劣。室内化粪池可避免外界气味及环境污染,使室内空气更加清新,但需要适当排风和经常清理。而将化粪池放在室外则减少了室内空间压力,也更加便于清理和维护。但需要考虑到室外气味扩散、飞蚊等问题。因此,选择室内或室外化粪池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个人需求进行权衡和选择。

化粪池在室内怎么办?

化粪池是不能放在室内的,放在室内会很危险的,容易产生沼气,遇到明火时会瞬间产生爆燃或者是爆炸,放在室内还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对人体是有很大的伤害,如果想改出去的情况下,首先需要把化粪池清理干净,然后把原来的下水管道或者是化粪池的管道直接通到室外去,在室外挖一个化粪池,直接用管道通出去就可以了,室内然后再用土扎石,石灰,石子等材料先把它填平了,然后用水泥混凝土把它直接浇灌起来就可以了,如果室内想贴地板砖的情况下,在原有的基础上,贴上地板砖就跟室内是一样的了。

化粪池没人抽环保管吗?

化粪池一般由环保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管辖,但具体责任归属可能会因地区政策和管理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些小区或个人的化粪池可能需要自行负责清理和保养。在任何情况下,化粪池的清理和管理都是至关重要的,一旦忽视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和监督化粪池的管理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清洁。

从事化粪池清理工作人员需要哪些资质?

为了实行广州化粪池清理粪便清运行业的规范化以及广州市环境卫生的保护,方便居民的生活,以及政府的同意管理。

广州市政府特意在《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出台一条化粪池清理粪便清运资质年审的通知,自通知之日起,月日前凡从事粪便清运、化粪池清理清掏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广州市所在各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办理粪便清运、化粪池清理清掏资质年审手续,逾期不办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取消粪便清运、化粪池清理清掏资格。

自家化粪池怎么建可永久不用清理?

为了建立一个可以永久不用清理的自家化粪池,首先要注意选择化粪池的位置,宜选择没积水的干燥的地方;其次,要注意建池深度,化粪池的深度一般为1.5~2米;最后,在化粪池内部可加入部分有机物等以帮助有机物腐烂,可防止气味散发,也能防止重视面部发展苍蝇等害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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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物业费用途和范围?
  • 养猪场用地审批条件?

四川省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城镇内涝灾害,治理和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镇排水设施的使用、运营、维护及其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镇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镇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城镇排水和城镇污水处理规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降水、中水、再生水及污泥处置综合利用等内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易发生内涝的城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第七条 新建城镇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镇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或者雨水收集设施改造。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混接。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应当优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稳定可靠、经济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排水、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与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连接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执行。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确保排污口的设置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九条 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工艺设计纳入招标文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行业注册执业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依法在评审文件上签章,并对评审意见负责。建设单位对评审报告结论负责,实施建设规模和工艺设计的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更改中标后的建设规模和设计工艺,局部工艺优化调整的,应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定。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布鼓励类和淘汰类污水处理工艺指导目录,并定期更新。

  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设规模、排放标准、工艺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建设规模应当根据常住人口、实际污水排放量等因素科学论证确定;排放标准根据当地污水水质、水量、收纳水体的环境容量确定;工艺设计应优先选用成熟先进、低成本、低能耗的技术方案,政府投资类项目应当优先在鼓励类指导目录中选择。

  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工艺专项验收应当纳入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第十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已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化粪池及相关活性污泥截污池、塘,原有已失去功能作用的化粪池,应当在老旧小区改造中拆除。

  未被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的居民聚居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度假区、机场、铁路车站等排放生活污水的区域和经济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标准建立中、小型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污水处理,确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承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资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试运行一年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合格的投入正式运营。试运行期间的运行处理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以及补偿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差额所需经费。

  第十三条 城镇区域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城镇排水许可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十五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称排水许可证),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接受所在地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修建预处理设施,按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四章 污水处理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以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以下称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维护运营合同,并报上一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水处理企业进行运行评估;经评估合格的,方可运营。

  污水处理企业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依法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

  第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排水监测机构不得向排水户收取费用,并应当为被监测的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将进水、出水的水质检测报表报送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用户,其城镇污水处理费分类计入供水价格,由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税务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税时按当地城镇供水价格分类标准一并计量收取,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建立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定期报告制度,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规定每年底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状况,为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提供参考。

  第二十条 污水处理企业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对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应用污泥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支持单位和个人对污泥及其产生可燃气体的开发利用和中水回用,推广先进的经济节能的科研成果与技术。

  第二十二条 污水处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运行设施、设备;

  (二)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三)擅自停用污泥处理设施或将污泥随意弃置造成二次污染;

  (四)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各项资料。

  第二十三条 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大修等,需部分或全部停运的,应当提前九十个工作日,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企业进水水质水量发生突变、出水超标、运行障碍或者发生环境污染安全事故,应当立即作出应急处理,并向城镇排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取证核实,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污水处理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实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制度,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建成后的污水处理设施项目信息纳入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信息化监督管理平台。

  第五章 设施养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共排水管网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

  (二)自建的排水设施和其连接城镇公共排水管网的支管范围内的设施由产权所有人负责。

  (三)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清疏,保障排水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检查维护期间应当保障人员安全。

  第二十九条 城镇排水设施发生破损、管道堵塞等问题,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修复、疏通。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抢修排水设施、疏通排水管道时,公安、交通、水利、环卫、电力、通讯、供水、燃气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不得阻挠。

  第三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建设、养护、维修工程的作业现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一条 城镇排水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标准、规范确定。

  在城镇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的,应当征求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城镇管线统一规划进行施工。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城镇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餐厨油烟气体;

  (二)向城镇排水设施内倾倒排入厨余垃圾、渣土、泥浆、沙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

  (三)在城镇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雨水口汇水面积区设障或堆放物品:

  (四)在排水管道、沟渠覆土面上取土、埋杆、打桩及种植高大乔木等;

  (五)偷盗、损毁、穿凿或擅自拆卸、移动、占压城镇排水设施;

  (六)其他损害城镇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因建设项目需要移动、临时占用城镇排水设施的,应报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章 污水再生利用及中水设施建设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状况,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同步安排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有条件的城市,河湖景观、城镇园林绿化、环卫和车辆冲洗等行业应当使用中水。

  第三十六条 中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水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七条 中水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日常维护,保证中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中水水质符合标准。禁止中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中水设施应当有明显标识,其出口必须标注“非饮用水”字样。

  第三十八条 供应中水可实行计量收费,中水水费标准由规划建设中水设施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城镇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中水水质达不到标准使用或擅自停用的,应当责令整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组织相关行业注册执业专家进行建设规模和工艺设计评审,造成投资损失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行业注册执业专家因评审意见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勘察设计单位因设计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城镇污水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评估合格投入正式运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取消考核成绩,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镇排水”是指在城镇生活、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属于或处理后达到国家允许排放标准的)污水和降水径流,经城镇排水系统收集、输送、处理(净化、利用,如中水、再生水利用等)与达标排放的行为。

  (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依照国家标准设计建设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站)、排水管网、中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跌水井、计量器、加压站等各类设施以及城镇区域内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等组成的总体。

  (三)“中水”是指部份生活杂排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按规定用途使用的非饮用水。

  (四)“重点排污单位”是指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筛选出的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年6月1日起施行。

物业费用途和范围?

物业费主要是用于公共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园区的秩序维护、绿化、员工工资等。

1、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

2、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的清洁、维护;

3、物业区域内的秩序维护;

4、员工工资发放;

5、办公费用;

6、固定资产折旧费;

7、各种税收;

8、经全体业主同意的公共设施的大修及更换。

养猪场用地审批条件?

创办一个养猪场需要审批,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养猪用地证明:可以到国土资源局办理,一般符合养殖用地的都是可以办理的。

2、环评手续:到环保局办理,环保部门会有人员下来考察,只要排污合格的养猪场就可以。

3、规划意见:养猪场设计好建设图纸,然后到规划局审核。

4、立案备案手续:到发改委办理,这个是最好跟村委会的一起去,否则往往都不知道在哪里。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在畜牧局办理,一般防疫到位的养猪场都可以拿到手。

6、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到畜牧局办理,这个很简单,登记一下就可以了。

7、生产经营取可证:先让村委会证明,然后到畜牧局,畜牧局审核过后,直接到工商局办理。

8、野生动物训养繁殖许可证:取得生产经营取可证后,到畜牧局办理检疫证,然后到林业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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