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华宇化粪池清理 化粪池标识牌图片
本文目录

- 农村户厕长效管护制度?
- 公厕保洁四要四不要?
- 省标化工程包括哪些内容?
- 工地项目部是做什么的?
农村户厕长效管护制度?
1.建立管理协调体系。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各乡镇街道具体落实,形成“市—镇—村”管理协调体系,实行“市级协调、乡镇落实、村级负责”制度。
2.成立农村改厕服务队。各乡镇街道按照市场化服务的原则,以每行政村配备一辆抽粪车辆的要求配足抽粪设施,组建农村改厕服务队,公布农村改厕服务电话,具体承担厕具损坏的维修、粪液清掏和粪渣、粪液的无害化处理等任务。
3.及时维护和管理。化粪池出现堵塞和损坏、粪液收集满箱由农村改厕服务队及时进行清理维修。清出的粪渣和粪液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可采取三种模式:
(1)鼓励和引导改厕户自行清掏经无害化处理的厕所粪液,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
(2)将收集的粪渣、粪液运输至乡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3)与苗木培育、林果种植、有机农作物种植等大型种植企业(户)合作,收集后的粪便直接用作有机肥料使用。
公厕保洁四要四不要?
1、公厕内外卫生每天早7点半前和中午1点前进行两次彻底清扫,其它时间随脏随扫,保洁要求达到一出一进,即如厕人出厕后必须进厕打扫,确保公厕内、外卫生干净整洁。 2、公厕指示牌设置明显规范,且完好、整洁。
3、公厕内要做到每日两次消杀,达到无异味、无蝇、无蛆的效果。
4、公厕保持通风良好,公厕内达到四壁无尘,无乱写乱画,乱贴乱挂,门窗玻璃洁净明亮。
5、公厕达到八无:无纸片、无烟蒂、无痰迹、无积灰、无臭味、无蝇蛆、无蛛网、无污物。
6、公厕内粪沟与便池要定期冲刷和清掏,达到无异味、无尿碱、无大便积存和外溢。
7、公厕排水畅通,厕内无渍水,厕外无漫流,化粪池密封紧盖,无粪便满溢。
8、厕所纸篓及时清理,无积存。
9、公厕工作间内必须做到整洁干净,物品摆放要整齐一致,不准乱堆乱放。
、公厕外门前5米范围内卫生要保持干净,无白色污染,无垃圾污物,无残枝落叶。下雨时应及时输通排水管道,做到不积存水。
、无害化处理化粪池;脚踏式冲水蹲位。
、1.8米高防火、防腐蚀隔断及隔断门;墙面粘贴瓷砖到顶,防滑地面砖;设置洗手盆、面镜、手纸盒、废纸篓、挂衣钩、显示无人门锁等。
省标化工程包括哪些内容?
一、封闭管理
1.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挡。围挡材料要求坚固、稳定、统一、整洁、美观。
2.市区主要路段和其他涉及市容景观路段的工地围挡高度不低于2.4m,其他工地的围挡高度不低于1.8m。
3.大门处应设门卫室,实行人员车辆出入登记和门卫交接班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工作卡。
4.施工现场大门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持出场车辆清洁。
二、施工场地
1.施工现场道路、加工区和生活区地面应硬化,并满足车辆行驶要求你。
2.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保持排水畅通,地面无积水;合理设置沉淀池,严禁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管网和河流。
3.施工现场应设置吸烟处,作业区内禁止随意吸烟。
4.施工现场的垃圾应堆放在指 定场所,分类集中管理,按照废弃物有关规定处理。
5.施工现场应进行绿化。
三、临建设施
1.办公区、生活区应与施工作业区划分明确。
2.宿舍周围环境应安全、清洁。宿舍的朝向和间距应符合日照、通风及消防要求。
3.宿舍的室内外高差不小于0.3m,四周应设散水和排水沟。宿舍室内净高不低于2.6m,通道宽度不小于0.9m。
4.宿舍内应设置住宿员工名单标牌;宿舍内应整洁卫生,卧具、用具应摆放整齐。
5.宿舍内不得使用电炉、烤炉、电炒炉等大功率电器,宿舍夏季应有降温设备,冬季有取暖设备,应有防煤气中毒措施。
6.食堂所用建筑、装饰材料和设施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卫生及防疫要求。食堂禁止采用活动板房结构,不得与办公、生产部门设置在同一栋楼内。
7.食堂应有卫生管理制度,应具有卫生许可证。距离厕所、垃圾点等污染源不得小于m。炊事人员应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并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
8.食堂应通风、采光条件良好,并设纱门、纱窗。食堂应配备必要的消毒设备,炊具、餐具和各类生活用品应摆放整齐,保持食堂清洁。
9.厨房应配备冷藏设施,设置符合卫生条件的灶台,排油烟设备,专 用容器,密闭式储水桶,生、熟食分开的案板、器皿及储藏柜等。
.食堂应设隔油池、泔水桶,垃圾应及时清运;下水道管应设过滤网并与市政污水管网连接。
.生活区内应设置通风良好的自冲式厕所。
.厕所及其蹲坑应与生活区人数相适应;厕所应有照明设施,应设水***和洗手池。
.厕所内墙、蹲坑、坑槽、小便槽均应贴瓷砖,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厕所蹲位之间应设隔板。
.厕所应有符合抗渗要求的带盖化粪池,厕所污水应经化粪池接入市政污水管道。
.施工现场应设置淋浴室,沐浴喷头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保证冷、热水供应,排水、通风良好。
.施工现场应设置职工学习娱乐室,配备电视、报刊、杂志等学习娱乐用品。
.施工现场应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达到牢固、美观、防雨。
四、材料堆放
1.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照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堆放,布置合理。
2.材料堆放场地坚实、平整并铺有碎石子,地面无积水。
3.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其他料具等按品种、分格堆码整齐,做到一头齐、一条线、一般高。砖成垛。砂、石材料成方,大型工具等应一头齐。材料堆放区应设置标识牌,标识牌应统一制作,标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等。
4.建立材料收发管理制度,当天领用材料应当天用完。
5.易燃易爆物品分类堆放,专人负责,确保安全。
6.施工现场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临时存放于现场的也应集中堆放整齐、悬挂标牌。
五、现场防火
1.施工现场应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并成立小组。
2.施工现场应绘制消防平面布置图,生活区、仓库、配电室(箱)、模板制造区等易燃易爆场所应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并有专人负责。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 效。
3.建筑物每层应配备消防设施,高层建筑(m及以上)应随层做消防水源管道(mm立管,设加压泵),每层应留有消防水源接口。配备水龙带、灭火器材,位置正确、固定可靠。
4.现场动用明火应办理审批手续,并有人员监护。
5.施工现场应制定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管理制度,购领、保管、发放、作业等环节应设专人负责,并建立台账。
六、保 健急救
1.施工现场须备有担架、止血药、绷带及其他常用药品以及保 健药箱(箱内配备一些工地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
2.施工现场配备的急救人员须经卫生部门培训,应掌握常用的“人工呼吸”、“固定绑扎”、“止血”等急救措施,并会使用简单的急救器材。
七、社区服务与环境保护
1.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 效控制粉尘、噪声、固体废弃物、泥浆、强光等环境污染和危害,对使用易产生噪声的机具应采取封闭作业,材料应轻卸轻放。
2.施工单位应采取有 效措施,避免施工扰民,妥善处理与周边居民的关系。
3.晚:时至早6:时属于夜间施工期间,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除抢修、抢险外,夜间施工期间(:时至次日6:时)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和其他需要安静环境的地区进行建筑施工,禁止使用打桩机、破碎机、推土机、挖掘机、打夯机发电机、电锯、混凝土电动振动机等机械,以及从事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
4.由于生产工艺上的连续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夜间施工不能避免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须事先报经环保部门审查同意、批准。
5.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有毒有害物品。
工地项目部是做什么的?
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三条,第八项,第一款规定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 标牌规格统一、位置合理、字迹端正、线条清晰、表示明确,并固定在现场内主要进出口处,严禁将“五牌一图”挂在外脚手架上。 按国家有关规定:施工现场进口处必须设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五牌一图” 五牌 1 .工程概况牌 2.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 3 .消防保卫牌 4 .安全生产牌 5 .文明施工牌 一图 施工现场平面图 (给大家参考一下) 工 程 概 况 牌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检单位安检单位建筑面积结构层数建筑高度工程造价开工时间竣工日期项目经理施工许可证安 全 生 产 牌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进入施工区,必须佩戴安全帽、扣好帽带,机械操作工必须佩戴防护帽。 三、在建工程中的“四口”和“五临边”必须有防护设施。 四、现场内不准赤脚,不准穿硬底鞋、高跟鞋,喇叭裤和酒后作业。 五、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高挂低用,高空作业严禁皮鞋或带钉的易滑鞋。 六、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危险区域内。 七、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架子设施及安全防护装置。 八、严禁从高空抛扔材料、工具、砖、石、建筑垃圾等一切物品。 九、架设电线必须符合《规范》规定,电气设备必须有保护接零装置。 十、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应有警示标志,夜间有照明示警。 文 明 施 工 牌 一、施工现场各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场内整齐、卫生、安全、防火道路畅通。 二、按施工组织设计平面布置图布置材料和机具设备,设置建筑垃圾堆场,不得乱扔材料及杂物,及时清理零散物料及建筑垃圾。 三、临时占用道路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施工现场要做到道路平整、排水渠畅通,按施工组织设计平面布置图布置电路、给排水线路,做到水管不漏水,电线不漏电。 五、现场应设有男、女厕所,排污、排便等设施。 六、严禁在工地内进行吸毒、嫖娼、赌博、斗殴、盗窃等“七害”活动,违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夜间施工必须通过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开告示,取得社会谅解方可施工。 八、施工现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采取措施控制现场的各种灰尘、废不排放、固体废物处理以及噪声和振动时环境保护的措施。 消 防 保 卫 牌 一、建立项目保卫领导小组和业余消防队,健全各种消防保卫制度,按施工组织设计布置现场消防保卫工作。 二、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门卫,作业人员必须佩戴胸卡进出施工现场,严禁非操作人员及家属留宿施工现场。 三、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现场使用明火。 四、严格执行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保管和使用的规定,木工房等易燃场所必须工完场地清,严禁吸烟、并配备足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 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非电工严禁使用电器具、拉设电线。 六、每个宿舍必须设防火负责人,室内严禁卧床吸烟,烟头必须放烟灰缸或容器内。 七、必须保证消防通道、楼梯、走道及通向消防栓、水源等道路的畅通。 八、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现场设置的消防器材,发现火情、立即拔打报警。 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 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造价员:木工:泥工:电工:钢筋工:石匠:组长: 治安领导小组 副组长:成员:组长: 消防领导小组 副组长:成员:监督电话: 4个制度内容如下: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及一线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各项目工程的安全措施必须齐全、到位。安全技术资料必须齐全,无安全措施不准施工,未经验收的安全设施一律不准使用。 四、坚持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对特殊工种按规定进行体验、培训、考核,签发作业合格证;未经培训的作业人员一律不准上岗作业。 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新工人入场后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新进场工人、调换工种工人未经安全教育考试,不准进场作业。 六、发生工伤事故及时上报,严肃处理未遂事故的责任者。 七、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必须有材质证明,使用半年以上的安全网、安全带必须检验后方可使用。 八、机械设备安全装置齐全有效,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全部安全漏电保护器。 九、施工有电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十、任何机械设备不准带病作业。 十一、对采取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都必须先进行操作方法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操作。 十二、在安全教育基础上,每半年组织全体职工安全知识考试一次。 十三、坚持各级领导、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值班制度,每班必须有安全值班员。 2.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实行胸牌制度,现场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佩戴胸牌。 二、施工现场道路及施工地做硬化处理,硬化处理后的道路、扬地应平整、无积水。 三、施工区域内,各类物品按施工布置要求分区整齐堆放,并按ISO 标准挂牌标识。 四、现场搅拌机四周、材料专地周围及运输道路面上无废弃砂浆和混凝土,施工过程中散砂和混凝土应及时清理使用,做到工完场清,并明确责任人。 五、机械维修保养符合机械管理规定,挂牌标识整齐划一。 六、施工过程必须坚决落实工完脚下清的责任制,每天的垃圾由操作工人或安排专人清理,并运往指定垃圾站堆放,按期送往消纳场,保证现场整洁,文明. 七、施工区与生活区要严格分开,办公室、宿舍要做到整洁、卫生。 八、现场大门内外及施工区、生活区划分有卫生责任区,并明确责任人,根据工程大小,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的卫生及维护,使整个现场保持整洁卫生。 九、运输车辆不准带泥出现场,并做到沿途不遗洒运输物。 十、生活区保持卫生,无污物和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及时清理。 十一、工地食堂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有关管理规定,并建立卫生值日及管理制度。 十二、工地消防设施及相关标识牌按有关规定配备齐全,符合要求,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十三、每周对文明施工情况检查一次,与经济奖罚挂钩. 3.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一、坚决执行和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杜绝环境污染和扰民。 二、施工组织设计必须考虑环境保护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组织实施。 三、定期进行环保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 四、清理施工垃圾,必须搭设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散。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五、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六、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七、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八、 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九、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十、施工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 十一、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 十二、施丢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十三、施工现场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十四、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做防渗漏处理。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集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十五、食堂设置隔油池,并及时清理 十六、厕所的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 十七、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设置过滤网,并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十八、施工现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制定降噪措施。 4.消防保卫管理制度 一、建立消防保卫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 二、现场消防道路畅通,标志明显,器材设备符合规定。严禁吸烟,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违者按消防条例处罚。 三、易燃易爆物品单独存放,严格执行领退料手续。 四、特殊工程持证上岗,明火作业要有用火证,专人看火并配灭火器。 五、施工组织设计要有消防,保卫措施方案及设施平面布置图,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公安监督机关审批或备案。应制定治安保卫和消防工作预案。 六、施工现场要建立门卫和巡逻护场制度,护场守卫人员要佩戴执勤标志。实行凭证件出入的制度。 七、更衣室、财会室及职工宿舍等易发案部位要指定专人管理,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盗窃案件。 八、严禁赌博、酗酒、传播淫秽物品和打架斗殴。 九、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要制定保卫措施。 十、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并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 十一、使用电气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 十二、因施工需要搭设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盗、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十三、在施工程要坚持防火安全交底制度。 十四、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库房应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有电符合防火规定。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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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粪池井盖什么标志?
- 化粪池进水口和出水口尺寸?
- 排水和排粪管的建造标准?
- 三级化粪池建设标准?
- 立方玻璃钢化粪池安装规范?
- 农村化粪池的法律法规?
- 面巾纸的标准怎么看?
化粪池井盖什么标志?
在城市建设中,化粪池井盖上面都有相应标志。有的化粪池井盖上写一个“污”.,有的是写一个“污水”。还有就是在井盖上会标上地区简称。那是圆形井盖。还有的是写一个“排水”。有的化粪池井盖(在一些老旧小区)根本没有标志。只是两个混凝土长方形或正方形井盖。
化粪池进水口和出水口尺寸?
出水管管径为—mm为宜。
在化粪池进出口管道前应安装排水设施。d的标识为钢筋混凝土管,化粪池前采用d后采用d可能是因为之前的坡度较大采用d能满足管内水力要求,之后是坡度减缓所以采用的。
化粪池的池盖全部为钢筋混凝土盖板,厚度为5cm。第一池的盖板要留出放便器的口和出粪渣的口,第二池的盖板也要留出一个口,便于清渣和疏通过粪管,第三池盖板要留出出粪口,便于出粪,每个口都要预制小盖。安装大盖板时要用水泥沙浆密封、口盖要盖严,防止雨水流入,保证池内封密发酵。
化粪池应高于周围地面3-5cm,防止雨水流人。池的周围松土要夯实,厕内地面要用1:3水泥沙浆打底,再用1:2水泥砂浆抹面。有条件的农户可贴上瓷砖,勇有利于清洗和保持清洁。尺寸仅供参考,具体的一个做法和标准尺寸一般都要以实际情况为准。
排水和排粪管的建造标准?
建造排水和排粪管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管道的材质应符合相关标准,管道的直径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选择,管道的斜率应符合要求以确保排水顺畅,管道的连接应采用可靠的密封方式,管道的支撑和固定应符合规范,管道的检查口和清洗口应设置合理,管道的排气和通气应符合要求。
同时,建造排水和排粪管还需要考虑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管道的使用寿命和性能稳定。
三级化粪池建设标准?
一般来说,农村三级化粪池的挖掘深度要求是2.5米,其中第一级深度为2.5米,第二级深度为1.2米,第三级深度为0.米。根据地质条件,可以适当增加第一级深度,但不超过3米,第二级深度不超过1.5米,第三级深度不超过1米。此外,也可以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污水量,调整深度,使粪池更加有效。
立方玻璃钢化粪池安装规范?
安装立方玻璃钢化粪池时,需遵循以下规范:
1. 选择合适的安装地点:安装地点应避免地下水位过高、易积水、易受污染等情况,并且应满足相关建筑规范和环保要求。
2. 执行安装流程: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安装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安装过程中符合相关工程标准和规范。
3. 加固基础:安装前应进行基础加固,确保粪池能够稳定地承载设计载荷。一般情况下,使用混凝土浇注基础,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加固。
4. 进行连接和密封:将粪池与进、出口管道进行连接,并确保连接处密封良好,避免漏水或污水泄漏。
5. 完善配套设施:根据需要,为粪池设置排气装置、浮球调节器、检修井等配套设施,以提高整体性能和使用效果。
6. 进行测试和验收:安装完成后,进行压力测试、水密性测试等相关验收工作,确保粪池的使用安全和正常运行。
7. 编制相关档案:安装完成后,应编制安装记录、验收报告等相关档案,作为后期维护和管理的依据。
同时,安装过程中需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范,确保施工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如果不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经验,建议请专业的施工队伍进行安装。
农村化粪池的法律法规?
1、化粪池选址应避开房屋,方便生活为主。宜将化粪池埋设在农户庭院外,池坑开挖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且距离不宜过大。
2、化粪池距建筑物距离不宜小于5m。当由于建筑用地有限,无法满足安全距离时,以不影响已建房屋基础和保证建筑安全为前提。
3、庭院外无合适的化粪池埋设空地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化粪池埋设在庭院内不影响活动的地方,并设置警示标识,防止儿童玩耍坠落。
面巾纸的标准怎么看?
面巾纸的产品标准是GB/T—《纸巾纸(含湿巾)》,是参考食品标准建立的 ;而卫生纸的产品标准是GB—《卫生纸(含卫生纸原纸)》,两者卫生标准均可依据GB《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一般消费者会对卫生纸和面纸分不清,盒装面纸、手帕纸、餐巾纸、抽取式塑料包装面纸是面纸、卷筒纸、抽取式卫生纸、大卷纸之类的是卫生纸。
最简单的辨别方法就是看包装反面的卫生标准号或者看标注,国家新规定,卫生纸一定要标注“厕所用纸”,几乎所有大厂都标得很小,要仔细看,如果没有,就可以参考卫生标准号。至于卫生的问题,除了面纸可以擦嘴,其他都不能擦嘴,包括宾馆里的擦手纸。
好的面巾纸应卫生、柔韧、不易掉屑,卫生的话,需要用专门仪器测试,一般名牌的卫生标准相对高些。掉屑厉害与否可以通过目测,柔韧性体现在纸巾能一定程度的拉伸而不破裂。
选购方法
1、产品须由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2、在有效期内使用。
3、产品包装标识规范。最小销售包装应标注:产品名称,主要原料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等。
消毒级产品应标注“消毒级”字样。餐巾纸、面巾纸等产品禁止标注消毒、灭菌、杀菌、除菌、药物、保健、除湿、润燥、止痒、抗炎、消炎、杀精子、避孕,以及无检验依据的抗(抑)菌作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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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百苑四期回迁房什么时候能回迁?
- 农村户厕长效管护制度?
- 四川省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 公厕保洁四要四不要?
- 宁德市城市管理办法?
- 临建地坪混凝土要求?
- 一星级物业标准有哪些?
安百苑四期回迁房什么时候能回迁?
安百苑四期回迁房可能要到年的时候能回迁,该项目室外附属工程由国信集团承建,施工内容包括土方换填及改良、主次入口大门、围墙、值班室、消防系统、室外道路、雨水、污水、化粪池、强电排管、弱电智能化、三网、室外消防,有线电视配合施工、硬质景观、铺装、绿化、给水、庭院照明、标牌标识标线、建筑垃圾清运、土方清运调配等。
农村户厕长效管护制度?
1.建立管理协调体系。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各乡镇街道具体落实,形成“市—镇—村”管理协调体系,实行“市级协调、乡镇落实、村级负责”制度。
2.成立农村改厕服务队。各乡镇街道按照市场化服务的原则,以每行政村配备一辆抽粪车辆的要求配足抽粪设施,组建农村改厕服务队,公布农村改厕服务电话,具体承担厕具损坏的维修、粪液清掏和粪渣、粪液的无害化处理等任务。
3.及时维护和管理。化粪池出现堵塞和损坏、粪液收集满箱由农村改厕服务队及时进行清理维修。清出的粪渣和粪液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可采取三种模式:
(1)鼓励和引导改厕户自行清掏经无害化处理的厕所粪液,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
(2)将收集的粪渣、粪液运输至乡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3)与苗木培育、林果种植、有机农作物种植等大型种植企业(户)合作,收集后的粪便直接用作有机肥料使用。
四川省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成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设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铁路、电力、电信、供销社等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相关单位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建立智能化管理队伍。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相关标准和年度工作计划。
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遵循城乡融合发展、科学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保持传统风貌,营造宜居环境。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世界遗产地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国家园林城市、省人民政府命名的园林城市,其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预算。
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建设和运营。
第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乡环境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幼儿园、中小学、中职中专、高等院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有依法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城乡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城乡环境卫生、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等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制止或者举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改善环卫人员的工作条件。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卫人员作业。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水平。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
第十五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第十六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划分与管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业主负责;
(二)江河、湖泊、水库(塘)、人工渠道、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路、铁路、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地铁及其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园、湿地、绿地、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七)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和独立工矿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
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乡村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确定责任区时,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七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应当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相关制度;
(二)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环卫等相关设施;
(四)建立日常保洁队伍或者安排保洁人员,保证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达到有关标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区责任人签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
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公示责任区、责任人,设立公示栏、意见箱、联系电话等,收集公众意见、建议和投诉。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可以采用暗访、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督促责任人依法履行义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容貌秩序
第二十条 城镇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城镇干线道路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
第二十一条 城镇给排水、电力、照明、电信、人防等公共设施的管线、设备应当规范建设,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架空线缆和杆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改造入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利用城镇空间设置的地名标志、交通标志或者区域地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合理布局,保持整洁、醒目和完好;门面匾额、街道里巷牌、门牌、楼房栋号应当按相关标准设置;使用或者标注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的应当符合规范。
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设置的体育锻炼器械、报刊亭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确保使用安全。
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应当齐备、正位。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更换。
第二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文化古迹、广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公园、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商场、医院、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容貌标准,体现历史文化传承和民族地域特色,注重风貌设计,提升单体建筑品位,塑造城市形象。
第二十三条 城镇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不得在城镇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
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者应当配置相应的管理维护人员,做好车辆投放日常维护、停放秩序管理和损坏以及废弃车辆回收等工作,采取技术手段引导车辆租赁人在规定区域内有序停放车辆,并及时清理占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根据需要,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
第二十五条 城镇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具有市容美化、防灾避险功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
城镇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
第二十六条 城乡道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定期维护,出现破损的要及时修复。
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公告牌等;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规定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第二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经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内容健康;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及时修复。
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第二十九条 城乡水域水体应当保持清洁;水域堤岸应当依照规划设计实施绿化美化;桥梁、管道、闸门、亲水平台等附属设施应当整洁完好。
第三十条 乡村风貌建设应当从实际出发,符合乡村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保护利用乡土文化,保持乡土风情,体现地域特色。加强乡村道路和集贸市场建设,绿化美化农村庭院。提倡农户配建卫生厨房、农具堆放间、农产品晾晒场地和仓房,营造优美整洁、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
第四章 环境卫生
第三十一条 城乡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道路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并实施监督管理。制定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垃圾处理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 城乡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城乡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确保城乡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
业主大会、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村民聚居点应当制定维护本区域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物业服务管理规约、村规民约,对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就近处置和污水的排放等相关事项作出约定。
第三十四条 责任区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书规定的义务,确保责任区环境卫生达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标准。
第三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作业市场机制,鼓励组建城乡环境卫生作业公司,参与城乡道路清扫、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公共厕所保洁、园林绿地维护等作业。
城乡环境卫生作业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许可证,按照城乡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和约定要求进行作业。
第三十六条 城镇住宅区的通道、园林绿地、休闲活动场地及水面、沟渠等应当保持清洁,生活垃圾应当定点收集,污水应当进入污水管网排放。
禁止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城镇居民经批准饲养宠物和信鸽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三十七条 集贸市场责任人应当加强市场管理,合理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
活禽,活畜宰杀点应当固定设置,配备完善的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实施隔离屠宰。
集贸市场内的易腐垃圾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处理。
第三十八条 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
第三十九条 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第四十条 城镇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
第四十一条 农村生活垃圾纳入城镇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推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乡(镇)分类运输、县(市、区)分类处置的方式,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有专人督促本组居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可以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理、处置技术,就地消纳处理。垃圾需要填埋的,填埋点由县级相关部门统一确定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行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建立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
产生、收集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化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第四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应当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十四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城镇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出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他人工作、生活。建筑施工、房屋室内装修应当限定时间,商业娱乐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
特种车辆无紧急任务情况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二)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四)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四十六条 铁路主管部门和铁路运营企业应当协助铁路沿线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建立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机制,推动铁路沿线环境治理工作。
第五章 设施建设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市政、环卫、绿化、交通管理、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专业规划,指导和规范道路交通、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八条 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满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功能。重大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应当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重大城乡环境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第四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其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配套建设的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符合国家标准。
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复建方案,报城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条 自然资源和城乡环境卫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人口密度、流量或者公共场所等特定区域的需要,合理布局和建设公共厕所。
城镇规划区内公共厕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置明显标志,由专人负责管理。
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公共厕所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乡污水管网已覆盖的区域,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按国家规定标准建设,规范接入地下污水管网。不得新建旱厕,对原有不符合城乡环境卫生标准的公共厕所,当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计划,组织产权所有人逐步改造达标;
(二)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的地区,公共厕所应当配建沼气池、化粪池。沼气池、化粪池的设置应当便于清掏和运输。
鼓励沿街单位向社会公众开放内部厕所。
第五十一条 城镇应当统一建设地下污水管网,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收集处理。
在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乡村应当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未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乡村,鼓励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与集中式相结合的污水处理设施,推进沼气池和人工湿地建设,配套进行卫生厕所、厨房和畜禽圈舍改造。
乡村新建住房应当配建卫生厕所,厕所粪污应当优先纳入管网集中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
第五十二条 城乡生活垃圾收集站点、转运站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与需求相适应,方便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妨碍道路交通。城镇街道两侧、繁华地区及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逐步实施以垃圾焚烧发电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堆肥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餐厨垃圾处理厂、有害垃圾贮存设施、大件垃圾拆解设施、可回收物分拣设施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鼓励社会资金、外资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垃圾处理等项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五十四条 在城镇内应当设置车辆清洗站,选址应当避开交通拥挤路段和道路交叉口。
设置车辆清洗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城市供水、排水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损毁、盗窃、占用;禁止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五十六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绩效考核体系,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舆论监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对新闻媒体反映、曝光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六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公示制度和群众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城乡环境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文明、规范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四)辱骂、殴打当事人;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主体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承担行政执法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由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承担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损毁、盗窃、占用相关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将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拒绝、阻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侮辱、殴打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的公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年月1日起施行。
公厕保洁四要四不要?
1、公厕内外卫生每天早7点半前和中午1点前进行两次彻底清扫,其它时间随脏随扫,保洁要求达到一出一进,即如厕人出厕后必须进厕打扫,确保公厕内、外卫生干净整洁。 2、公厕指示牌设置明显规范,且完好、整洁。
3、公厕内要做到每日两次消杀,达到无异味、无蝇、无蛆的效果。
4、公厕保持通风良好,公厕内达到四壁无尘,无乱写乱画,乱贴乱挂,门窗玻璃洁净明亮。
5、公厕达到八无:无纸片、无烟蒂、无痰迹、无积灰、无臭味、无蝇蛆、无蛛网、无污物。
6、公厕内粪沟与便池要定期冲刷和清掏,达到无异味、无尿碱、无大便积存和外溢。
7、公厕排水畅通,厕内无渍水,厕外无漫流,化粪池密封紧盖,无粪便满溢。
8、厕所纸篓及时清理,无积存。
9、公厕工作间内必须做到整洁干净,物品摆放要整齐一致,不准乱堆乱放。
、公厕外门前5米范围内卫生要保持干净,无白色污染,无垃圾污物,无残枝落叶。下雨时应及时输通排水管道,做到不积存水。
、无害化处理化粪池;脚踏式冲水蹲位。
、1.8米高防火、防腐蚀隔断及隔断门;墙面粘贴瓷砖到顶,防滑地面砖;设置洗手盆、面镜、手纸盒、废纸篓、挂衣钩、显示无人门锁等。
宁德市城市管理办法?
《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年8月日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年9月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生活和工作环境,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公共交通以及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
鼓励支持个人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公益活动。鼓励和提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动员村(居)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
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人是指拥有、使用或者管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街巷、地下人行通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市容维护由管理者负责;
(二)文化、体育、娱乐、休闲、餐饮、住宿、游览、商贸等场所,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公路、铁路等区域,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三)河道、湖泊、池塘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者负责;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已收储的土地,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五)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不得违反规定实施搭建、堆放、设摊、停车、张贴、涂写、刻画、吊挂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等现象;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他人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场所、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构)筑物外形保持完好、整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原建(构)筑物外立面;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的造型、装饰等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阳台、护栏、防盗窗(门)、空调外机等设施宜统一规范设置;
(三)主要街道的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外和屋顶,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四)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出现破残、污损,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清洗和整修。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持门店美观、整洁:
(一)店内应当设置垃圾分类收容器,不得向店外清扫、倾倒垃圾、污水、油污等废弃物;
(二)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三)不得在店外置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负责保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完好。
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丢失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及时修复、更换、补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开启、移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不得损坏、移动相关警示标志或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擅自新建架空管线。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管线经营者、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清除管、线、箱、杆架等废弃物。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绿地、桥梁、隧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摊位或者流动摊点;
(二)施工作业、搭建设施,堆放物料;
(三)从事生产、销售、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
(四)举办商业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绿地、桥梁、隧道、广场、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施工、维修管道、清疏沟渠、打围作业、装卸物品的,应当采取防尘降尘措施,及时清除有关构筑物、渣土、淤泥、污物等,保障正常通行,保持路面清洁。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不影响交通通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周边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早市、夜市、便民摊点等,其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区域、时段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
产生油污、污水的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采取铺设防渗漏垫等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污染地面。
第十八条 禁止在道路、桥梁、护栏、路名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公共场所的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和其他物品。
第十九条 运输和装卸煤炭、矿石、砂石、土方、灰浆、渣土、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在运输途中不得沿途泄漏、遗撒。造成物料泄漏、遗撒的,运输者应当及时清理。
第二十条 车辆维修、装饰、清洗场所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城市供水、排水等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油、污水外流,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装饰或者清洗作业。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场所、街道、住宅区等区域定点设置公共招贴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招牌、指示牌的设置、管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市容标准及相关的技术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建(构)筑物立面、市政环卫设施、桥梁、护栏、电(灯)杆、树木、路面、围挡及其他设施或者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刻画、涂写、喷涂、设置宣传品、标语。
擅自张贴、刻画、涂写、喷涂的宣传品,标有通信方式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书面通知有关通信运营商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由其根据服务协议采取相关措施。
第二十三条 城市标志性建筑、主要街道两侧建筑、景观河道、商业街区、广场、公园等,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定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保、节能要求,并按照规定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
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关闭;出现损坏的,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数量有序投放车辆,履行车辆停放管理责任,采取电子停车围栏等措施规范停放秩序,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等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车辆。
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应依法规范、文明用车,在划定区域停放车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涉及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布局的,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已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经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计,不得阻挠建设。
第二十六条 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住宅区建设、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房等环境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意见。
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报设施所在地县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城市沿街道路两侧、商业区、居住区、广场以及其他人流密集地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公共厕所、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旅游景点、商场、机场、车站、港口以及文化、体育、娱乐、休闲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设置公共厕所、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免费对外开放,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第二十八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坏、拆除、迁移、改建、闲置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确因城市建设和公共利益需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准。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二十九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玻璃瓶(渣)、包装袋(盒)等废弃物;
(三)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四)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掷物品;
(五)随地倾倒垃圾、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和随意抛弃动物尸体;
(六)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
(七)随地焚烧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饲养宠物和信鸽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以及他人安全和生活安宁。
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饲养者或者携带者应当立即自行清除。
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束犬链牵领,携大型犬出户时还应当为大型犬佩戴嘴套。
第三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或者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处理,做到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实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由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做到日产日清。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封闭围挡和车辆清洗设施,进出口的路面实行硬化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水污染环境。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自行运送、投放到指定场所;无法按规定运送、投放的,应当委托纳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控平台企业名录的运输企业有偿清理运送。
第三十四条 化粪池应当定期维护、疏通、清掏,发现堵塞、外溢的,权属单位、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疏通、清除。
权属单位、业主或者管理单位没有能力疏通、清除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疏通、清除。
第三十五条 废品收购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收购场所干净整洁,并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废品散落影响周围环境。
第三十六条 集贸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制度,保持经营场所干净、整洁、卫生,场内无乱扔垃圾,无积存的污渍污水,无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无乱堆放杂物。
第三十七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当地爱国卫生组织的统一安排,定期开展蚊子、苍蝇、老鼠、蟑螂消杀及孳生地清除活动。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明确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和种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综合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城市管理相关执法部门应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和常态化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处置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涉嫌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验;
(二)询问涉嫌市容环境卫生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市容环境卫生违法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四)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就监管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五)责令有关责任人停止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相关的管护义务;
(六)依法查封、扣押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经营工具和物品。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对其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主要街道的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外和屋顶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影响门店美观、整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损坏或擅自开启、移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损坏、移动相关警示标志或安全防护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故意损毁、盗窃、非法销售或者收购井盖、沟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第二款规定,管线经营者、所有权人未及时清除管、线、箱、杆架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道路、桥梁、护栏、路名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公共场所的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和其他物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运输和装卸煤炭、矿石、砂石、土方、灰浆、渣土、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防止物料抛撒滴漏,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装饰或者清洗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城市建(构)筑物立面、市政环卫设施、桥梁、护栏、电(灯)杆、树木、路面、围挡及其他设施或者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刻画、涂写、喷涂、设置宣传品、标语,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或者清理;拒不清除或者清理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运营企业未按照指定地点、数量投放车辆,未采取电子停车围栏等措施规范停放秩序,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等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车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所有物,并按照家畜每头五百元、家禽每只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以及他人安全和生活安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饲养者或者携带者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未由成年人束犬链牵领,或者携大型犬出户时未为大型犬佩戴嘴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饲养者或者携带者处二百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废品收购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造成废品散落影响周围环境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以及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妨碍、阻挠其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未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年月1日起施行。
临建地坪混凝土要求?
一、场地总平面布置原则
本工程工期紧、任务重、场地复杂。在进行现场平面布置时,我们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临时设施布置除满足有关文明施工现场的要求,满足业主要求,同时避免频繁搬迁外,还应充分考虑现场场地分布的实际情况。
2、从“五节一环保”出发,在不增加项目成本的情况下,优先利用新技术、新材料。
3、场地配备的二级配电箱可以满足相应的功率要求。
4、消防设施的布置满足防火要求。
5、本项目临时办公区、生活区、及现场施工临时道路施工时充分考虑绿色环保施工,与业主沟通提出永临结合概念。
6、项目充分利用现场原有道路及围墙进行现场布置。
二、办公生活设施布置
1、项目办公区
项目管理人员、业主、监理办公室位于拟建建筑物北侧道路上,项目办公区按照二字型布置,前排为办公室,后排为样品室、标养室、卫生间等,东西长m,南北长m,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劳务办公室、仓库、值班人员住宿位于拟建教学楼西北角,南北长m,东西宽8m,每层6间,共2层。
现场临建平面布置图
项目办公区平面布置图
在项目部设置消防池及消防设施集中点,其中消防设施包括消防铲、灭火器、消防桶等。项目部内不设停车场及运动场地,停车及户外运动使用甲方现有场地。临建办公室采用整体组合集装箱式板房,宿舍、仓库、门岗亭、标养室、卫生间等采用全新A级玻璃丝棉(彩钢夹芯板)活动板房,室内铺设地板砖,室内吊顶采用PVC吊顶,以良好的精神风貌迎接各方检查。
2、工人生活区
沿用宿舍楼工人生活区。
三、各分项施工做法
1、大门做法
根据《工程项目现场标准化图册》要求,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一个米大门(门楼式),西侧设置品牌墙,大门内侧设置自动洗车平台,详见图:施工现场出入口大门效果图。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门禁系统,门禁及监控系统效果图。
施工现场出入口大门效果图
门禁及监控系统效果图
2、活动房基础做法
1)彩钢板房的基础:基础采用砖砌圈梁沿活动房四周设置,每间房间隔墙处设置砖砌筑连系梁,并用水泥砂浆粉刷。基础地圈梁(墙)砌筑完,位于基础内的雨污水管,用塑料薄膜和模板覆盖后,立即进行回填,回填土必须反复夯实,避免基土沉降。地坪采用C细石混凝土浇筑,mm厚。室内地坪高于室外地坪mm,防止雨水进入房间。
2)集装箱活动房基础:基础按照厂家提供的基础施工图浇筑素混凝土地梁,并在相应位置留设沟槽,中空位置填土夯实,浇筑mm厚地坪,地坪面与基础梁顶相平。
3、围挡及铁艺栅栏
围挡及铁艺栅栏参照图
围挡:采用5cm厚2.3m高彩钢夹芯板。
东侧使用原有围墙,西侧、南侧采用组合式彩钢板,彩钢板上喷涂公司标志。
基础做法为:通长砖基础,地面下墙,地面上墙。基础埋入地面下cm,高出地面cm,每隔3m设置立柱基础为××(出地面,预埋长4*4角钢,角钢出基础mm)的C砼,对应位置设置斜拉杆基础**,并预埋长4*4角钢,角钢出基础mm。(附图)
铁艺栅栏的设置高度及做法同学校原有栅栏,并结合标准化图册,在栅栏外按照5~8m等间距设置中建标识牌,详见图7:铁艺栅栏及中建标识牌。
铁艺栅栏及中建标识牌
4、吊顶做法
办公区房间采用T型铝合金做龙骨,上铺mm*mm石膏板,厕所、浴室、操作间采用PVC吊顶,厨房采用铝扣板吊顶。
5、办公区贴砖
办公用的办公室、会议室、项目部宿舍等为集装箱配装的复合地板,厕所、浴室、洗漱池等采用*防滑地砖。
6、洗漱池
洗漱池采用不锈钢成品盥洗池,具体尺寸根据现场测量后加工制作安装。
7、临建房屋具体做法
项目部房间具体做法参照表1:项目部房间内具体做法,表2:临时办公室机电设计。
8、办公区排水系统
办公区排水采用自然排水(道路原有排水满足要求)
9、施工现场临时道路
北侧、西侧道路均为6m,东侧为学校原有m宽道路,施工区域内部道路为4m,做法:素土夯实、cm二灰土、cmC砼,具体布置见平面布置图。
、其他
其余设施设置包括导向牌、施工图牌、样板展示区等等
综合导向牌:位于大门旁或具有导向意义的地方,可根据情况设置多个导向牌。
施工图牌:位于项目显要及安全的位置,本项目设置在进入项目办公区的道路两旁绿化带处。
样板展示区:暂设置在办公区东侧,具体内容将做详细的样板区方案。
安全体验区:设置在入口西侧,毗邻样板展示区,详见具体实施方案。
分类垃圾桶:办公区、生活区根据需要设置分类垃圾桶。
综合导向牌图
移动式分类垃圾桶
施工图牌
四、临时设施房屋分配一览表
临时设施房屋分为项目经理部、业主及监理办、劳务三大部分进行分配,项目部组织机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项目组织机构设立项目经理、项目书记、生产经理、项目总工、商务经理、质量总监、安全总监为领导班子,下设五部一室,根据项目组织机构,进行办公区、住宿区房屋分配, 项目部办公室分配图,表1:项目部办公室分配表,表2:业主及监理办公室分配表。
项目部办公区分配图
五、场区临水、临电布置
1、场区临水布置
依据拟建工程室外配套图纸综合布置。
2、场区临电布置
施工现场用电必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现场施工用电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并使施工现场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做到安全、可靠、文明。严格执行《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建筑施工计算手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建筑电气设备安装调试技术》的有关规定。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由建设单位提供,从拟建工程西北角箱变引出,供项目生活生产使用。
六、安全措施
1、搭设过程的安全措施
1)临时设施施工期间,项目部安排由生产经理负责临时设施的施工,测量工程师负责测量技术工作,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检查和监督,其余各部门配合临建施工工作。
2)安全员、专业工长应就临时设施的搭建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术和安全技术交底。
3)临时板房搭建选择有施工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临时板房的搭建工作。
4)进入施工现场必需正确佩戴安全帽,高危作业必需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人员严禁吸烟。
5)现场道路、场地未硬化之前应派3人专门进行洒水降尘工作,必要时采取覆盖措施。
9、挖土机、压路机等机械操作人员及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非操作人员动用机械设备。
、现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明火作业按照要求开具动火证。
、六级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板房搭建及室外高处作业工作。
、所有房屋搭建完成后,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投入使用后的安全措施
1)项目办公区、业主及监理办公区、工人生活区大门、办公室、宿舍的走道内、财务室、食堂等地点设置摄像头小时录像监控。
2)消防器材按照标准配备,每个功能区均配备只灭火器。项目各区均设置保安2名,小时轮班管理,设置专职安全员3名,负责监管办公区、生活区、施工现场用电、用火安全,并以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和灭火器材进行检查,及时更换过期或报废产品。
3)建立相应的应急准备和预案,明确在紧急情况下的组织机构、人员分工和应急措施,并组织进行定期的演练。
七、质量保证措施
1、严格控制水泥、砂、电线电缆、给水管等材料的质量,做到不合格产品坚决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
2、临建设施基础必需经过夯实后方准搭建,避免因基础不均匀沉降造成返工处理。
3、临时道路、场地硬化混凝土施工时应把握好面层压光的时间,避免地面“起砂”现象的发生。
4、地砖地面铺贴完成后,应临时封闭出入口进行养护,养护时间不少于7天。
5、注意成品保护,以及混凝土养护,冬季施工要及时覆盖岩棉被。
6、对于施工重点部位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施工中随时检查施工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部位随时督促改正
八、新产品、新技术应用
1、项目办公区与生活区室外照明以及卫生间、浴室采用太阳能灯;
2、利用废旧模板制作消防设施储物架,用于存放消防铲、消防桶、灭火器等。
3、卫生间和楼层内为声控式开关,以节省资源。
4、根据施工高峰期人数,现场拟采用成品化粪池。
5、办公区、生活区主干道采用太阳能节能灯。
九、临建平面布置图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十、临建施工进度计划
"一星级物业标准有哪些?
一、综合管理服务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
(二)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三)客户服务接待场所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设置并公示小时服务电话;
(四)报修服务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五)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达%以上。对不满意事项进行分析、整改、回访,不满意事项回访率达%,处理率达%以上。
二、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服务
(一)制定房屋管理规定、房屋维修养护制度、小区巡检制度、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二)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前,物业服务企业应与其签订装修协议,告知装修须知,并监督装修过程;对违规装修,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应及时劝阻、制止,拒不改正的,报告业主委员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发现房屋结构损坏时,应及时告知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并按照双方约定及相关要求安排专项维修;
(六)发现道路、路面、侧石、窨井盖损坏时,应及时告知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并安排专项维修;
(七)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服务
(一)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院落照明灯按时开启,满足使用要求;
(二)适时清理、清掏楼外雨、污水管道及化粪池,并保持畅通无堵塞;
(三)每年对避雷装置进行1次检查,锈蚀、变形、断裂部位及时修复,保证其性能符合国家规定。
四、协助公共秩序维护服务
(一)人员要求
1.公共秩序维护人员应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协助有关部门维持小区正常生活秩序;
2.对小区日常护卫事项保持高度警惕,并做出正确反应。
(二)门岗
1.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落实岗位职责制,人员到位,责任到位;
2.值班电话畅通,接听及时;
3.主出入口有专人小时值勤,按照服务合同要求进行出入车辆管理、访客登记;
4.对大型物品搬出进行登记,记录规范、详实;
5.对装修及其它临时施工人员的出入进行登记并加强询问,阻止小商小贩、可疑人员随意进入;
6.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
(三)巡逻
1.每6小时在小区内巡查1次;
2.巡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并在现场采取必要措施。
(四)车辆管理
1.小区内应设置简易的交通标志;
2.按照合同约定对车辆进行管理,确保车辆有序停放,消防通道中禁止停放车辆,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对不按规定停车的行为进行劝阻、纠正;
3.非机动车应定点停放。
(五)紧急事故防范
1.对洪涝、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电梯故障等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事件处理责任人;事发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2.对因故障导致的临时性停水、停电事故,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协助其实施维修;
3.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习。
五、保洁服务
(一)楼内保洁
1.楼层通道和电梯前厅每周清洁2次,每周湿拖1次;楼梯台阶每周清洁1次,每两月湿拖1次;
2.楼梯扶手、窗台、防火门、消火栓、指示牌、栏杆等每月清洁1次;
3.楼内共用门窗玻璃,每季度擦拭1次。
(二)外围保洁
1.道路每日保洁1次,雨雪天气及时清扫主要通行道路,方便出行;
2.绿化带及草坪上的垃圾每周保洁1次;
3.天台、明沟、上人屋面每半年清扫1次;
4.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1次;
5.设有公共卫生间的,每日清洁1次,保持通风,无杂物。
(三)垃圾收集与处理
1.应设置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垃圾日产日清,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
2.垃圾桶、果皮箱每月清洁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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