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光缆施工方案(管道光缆施工方案范本)
本文目录

- 小区光缆铺设方案?
- 室内光缆施工方法?
- 光缆安装工艺?
- 通信线路施工规范标准?
- 通信光缆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 光纤小区布线施工方案?
- 在施工过程中布放光缆都要注意什么要求?
- 光纤光缆怎么布线好?
小区光缆铺设方案?
光缆铺设方案是指在小区内进行光纤网络的铺设和连接工作,以实现小区内住户的宽带接入和信息传输。
以下是光缆铺设的基本方案步骤:
1. 方案设计: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光缆的铺设路径和光纤线路的走向,包括主干线、分支线和末端用户线。
2. 材料准备:根据设计方案,准备好需要的光缆、光纤接头盒、光缆配线架等铺设所需材料。
3. 确定施工队伍:选择专业的光缆施工队伍进行小区光缆的铺设工作,保证施工质量。
4. 光缆预埋:在确定好的路径上进行光缆预埋工作,通常是在地下沟槽或管道内进行。
5. 光缆敷设:将光缆从预埋位置敷设到光纤接头盒等设备位置,确认光缆的走向和连接点。
6. 光纤连接:将光纤线缆与光纤接头盒等设备进行连接,确保信号传输的正常和稳定。
7. 测试与调试:通过专业光缆测试仪器对铺设好的光缆进行测试和调试,保证网络连接质量。
8. 线路封装:对铺设好的光缆线路进行保护和封装,防止外界损害和意外切割。
9. 室内布线:将光缆从光纤接头盒引入到用户住户内,通过室内布线实现宽带接入。
. 验收和维护:对光缆铺设工程进行验收,确保铺设质量,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保障网络的正常运行。
需要注意的是,小区光缆铺设需要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网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同时,还需做好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措施,保护好现场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室内光缆施工方法?
室内光缆的施工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规划和设计:在施工前,需要进行室内光缆的规划和设计,确定光缆的走向、长度、连接点等。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光缆类型和规格。
2. 准备工作:在施工前,需要准备好所需的工具和材料,如光缆、光纤连接器、光纤熔接机、光缆剥皮刀、光缆固定夹等。
3. 管道布线:根据规划设计,将光缆沿着预先设计好的管道或走线槽进行布线。注意保持光缆的弯曲半径,避免过度弯曲或拉伸。
4. 光缆连接:根据需要,将光缆进行连接。首先,使用光缆剥皮刀剥开光缆的外皮,露出光纤。然后,使用光纤熔接机将光纤进行熔接,连接好光缆之间的光纤。
5. 光纤终端处理:根据需要,对光缆的末端进行处理。可以使用光纤连接器将光纤连接到设备或者光纤配线盒中。
6. 光缆固定:使用光缆固定夹等工具,将光缆固定在墙壁、天花板或者地面上,确保光缆的稳定和安全。
7. 测试和验收:在施工完成后,进行光缆的测试和验收,确保光缆的连接和传输质量符合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室内光缆的施工需要专业的技术和经验,建议在施工过程中请专业的光缆施工人员进行操作,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性。
光缆安装工艺?
管道光缆
①手孔内的光缆应采用蛇形软管(或软塑料管)保护,敷设后的光缆应紧靠人手孔壁,并用塑料扎带绑扎在托架上或按设计要求处理;同时要保证光缆在手孔内的走向平滑,无交叉扭转现象
②光缆一般在基站引上井内预留米,如果引上井已有较多旧光缆预留,则本次的预留光缆往前一个手井进行预留;直线段每隔米左右预留米;接头井预留米;线路经过大桥或下水道增加一处预留米;对预留的光缆按规定使用扎线进行绑扎固定
③手孔内,在光缆出喇叭口约CM左右各挂一块光缆标识牌;光缆预留处、接头处亦需各挂一块光缆标识牌
④管道光缆接头盒在人(手)孔内,离井口-公分左右的位置,接续盘面与地面水平;接头盒用膨胀螺栓固定;光缆预留圈固定在井壁一边上;接头盒安装及余缆盘留位置不应影响人孔中其他光缆接头的布放
⑤在光缆出子管孔cm的长度内,不允许出现弯曲的情况
⑥子管敷设要按各地市要求采用三色或四色满容量敷设,多根子管按颜色顺序排列全路径一致,子管在井内出孔(PVC大管孔)不超出厘米处截平,并套上塞鼓,不敷设光缆的空子管要套上子管端帽
⑦对敷设光缆穿过铁路、公路、河流、沟渠、地下其它管线等障碍物时要作出具体的位置标示或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人井位置要安全
⑧核对管道路由走向及长度是否与图纸相符
⑨验收时发现有人井、井圈损坏,井盖丢失、标桩不齐等附属设施不足等问题,要在验收报告或会议中提出,并制定整改计划。
*直通手井
*直通手井
架空光缆
①核对杆路走向、电杆拉线(撑杆)埋设位置、杆高杆距、拉线程式、光缆接头位置、余留光缆位置、杆路总长度等与工程设计是否相符
②经电杆处光缆必须有一定弯度(并且套软管保护——视设计而定),角杆位置光缆必须套塑料软管保护
③架空引上引下处要绑扎牢固,并用钢管(要求2.5米以上)作保护
④架空光缆与电力线交叉、平行(没达到规范的要求隔距)的地方必须用三线交叉保护套管作绝缘保护
⑤架空光缆跨过车辆通过的路口,必须保证过路高度达到7米以上,并在吊线上悬挂注意安全的标识或标志牌;近路电杆、拉线影响线路及交通安全,要做反光标识处理,有条件的要砌电杆护墩保护
⑥连同光缆一同建设的杆路要求电杆不得有严重歪斜、走标,杆身不得破裂、露筋
⑦拉线要对角深位置、地锚出土不大于0.5米
⑧挂钩均匀、不走位,吊线垂度符合规范,光缆与吊线无交叉
⑨光缆接头安装牢固,余留绑扎整齐美观,符合设计要求
⑩每隔一条杆或按设计要求在杆上光缆上绑挂标志牌,牌的内容要求与管道光缆的一样,在进出局的米以内,在每根架空杆上光缆绑挂标志牌
进局光缆:
?光缆进出进线室有符合规定的预留(一般规定预留为米),走线架(槽)上光缆绑扎整齐、安全、美观,无交叉,无悬空,光缆在每层楼内与其它光缆走线分开、转弯、穿墙、进配线架处要挂标志牌,转弯处要用塑料纤维管包扎保护,多条缆线排列布放时,同一点并排挂牌
?楼层走线架(槽)及机房走线架上不得有光缆余留
?出局的第一个接头盒要断开加强芯的电气连接
?光缆途经楼层或间墙处要用防火泥或其它符合设计的材料进行防火防鼠堵塞
成端接头要求
①光缆配线架(ODF)必须安装牢固、整齐,光缆开剥段到熔接盘必须软管保护,光缆纤芯熔接盘摆放稳固,纤芯熔接点在热缩保护管内中心位置,纤芯盘纤整齐无损伤
②光缆交接箱:光缆施工完毕,必须对光交箱的光缆进出口用胶泥等物品进行堵塞;光缆在光交箱内必须用钢箍固定,不能用塑料扎带代替;从光缆开剥端至终端盒部分的光纤用塑料软管过渡连接,走线要合理美观。
③在连接器旁要贴上打印好的光缆名称标签(起始各终点站名及芯数、长度),光纤耦合器卡口要安装整齐、牢固,连接盒内的裸纤要穿小软管到熔接盘并绑扎好。
④光缆接头盒要安装牢固、绑扎整齐,不能有漏水现象;
⑤光缆终端金属加强芯接地要求:ODF架光缆成端处的金属加强芯及金属铠装层必须良好接地。
⑥ODF架内尾纤布放整齐、安全,纤芯编号准确,备用纤芯尾纤连接器要盖好端帽防尘。
传输性能指标
①测试方式:用光源光功率计测试总损耗值,用后向散射仪(OTDR)测试光缆平均损耗、接头损耗等;
②单模光缆全程平均损耗要求:在nm波长下平均衰耗为0.db/km,在nm波长下平均衰耗为0.db/km;
③单模光缆中间接头损耗:散状光缆每纤损耗在0.db以下,带状每纤损耗在0.1db以下,最大不超过0.db。
④光缆纤芯成端损耗:每纤芯损耗包括活动耦合器在内应不大于0.5db。
⑤光纤中继段衰减平均值(用光源光功率计测试)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指标,光纤后向散射曲线应符合要求(用OTDR打印曲线)。
通信线路施工规范标准?
一、架空光缆线路
一、杆 路
1. 选择路由根据实际地形决定,尽量避开大型建筑物、闹市与开发区,要了解当地村镇开发规划。在测量前和测量后,一定要征求当地村镇干部同意;
2. 直线杆路要避开电力杆路,与电力杆路平行不得少于一个倒杆位。杆路离开公路的两侧排水沟,国道米、省道米、县道米、乡道5米;
3. 杆路不准有急转变,要避免角杆直接穿越公路、铁路。遇到角深大于规定值时,可将一个角杆平分成两个相等转角。测量定要用标杆对标,角杆有角深记录,角杆要向内移至cm;
4. 配杆要根据地形高低和穿越建筑物,电力线电压大小配置杆子长度。标准杆为7米,配置杆7米到米,标准杆档距为米;
5. 电杆埋深深度:
6、立在路边、岩石或其他电杆坑挖深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做水泥护墩,护墩尺寸为上底直径cm,下底直径cm,高度cm.。
7、架空光缆线路距地面和其它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表。
架空光缆与其他建筑物间距如下表
注:与KV以下(含KV)电力线同杆架设光缆时,电力线与光缆的最小垂直净距应不小于2.5米(电力线在上,光缆在下)。
二、吊 线
1、吊线程式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规格,一般为7/2.2、7/2.6和7/3.0(适中负、重负和超重负荷区)。当杆距较大时应按设计要求采用正副吊线跨越装置等措施。
2、吊线安装加固应用穿订(木杆)或吊线抱箍(水泥杆)和三眼单槽夹打或用吊线担、压板安装;吊线的终结、假终结、泄力结、仰俯角装置以独角杆吊线保护装置等,应按本地网架空线路的相关规范处理。
3、吊线抱箍距杆稍至cm处,背档杆吊线抱箍可以适当降低,吊档杆抱箍可升高,距杆稍不得少于cm。第一层吊线与第二层吊线间距cm;
4、 第一吊线应在杆路前进方向同一侧,吊线位置不能任意改变方向;
5、吊线的背档杆和吊档杆5米以上的应做辅助装置。米以上的长杆档吊线要做辅助拉线,跨越杆应做三方拉线,终端杆做7/2.6的顶头拉线,超米以上飞线,跨越杆和终端杆的顶径在cm以上。飞线跨越不能超过米,如越过在中间需立过渡中间杆;
6、8米以上角深内角应做辅助线,角杆辅助线采用7*2.2钢铰线,从吊线抱箍穿钉至封口cm,用二只U型钢卡(cm)间距cm,5至7圈封头,5至8米角深内角吊线可有4.0铁线绑扎
通信光缆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和通信网络安全,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安全保护以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通信基础设施,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通信设备、通信线路、配套设施以及国家和省通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设施,主要包括光缆、电缆、微波设备、卫星通信设备、机房、基站(含室内外分布系统)、铁塔、管道、杆路、交接箱和供电设备等。
第三条 通信基础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促进信息通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省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通信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大数据、海洋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并根据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需要,逐步建设完善农村地区、偏远地区、海岛以及海岸带等区域的通信基础设施,持续扩大光纤网络、无线网络的覆盖范围,推进宽带网络优化提速,提升网络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在选址、建设、用地、用电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电信法律法规、通信基础设施保护、网络安全、通信基础设施电磁辐射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通信基础设施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损害电信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要求。
第九条 省通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信息通信业发展规划、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通信业发展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全省通信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既有公共杆塔、地下综合管廊的设置,统筹安排各类通信设施的空间布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设施空间布局等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并在建设用地出让、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环节,依据详细规划明确配建通信基础设施用地位置、规模等要求。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建设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桥架等线缆通道以及建筑物内的设备间、暗管、暗线等,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专业通信设施和设备由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规划和建设公路、铁路、桥梁、城市道路、城市轨道等公共交通设施的,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告知通信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通信管线预留和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通信基础设施与其他公共设施建设资源共享,合理利用既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技术可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负担的原则,协商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等相关事宜;协商不成的,由省通信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的要求,规范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审批流程,及时受理审批申请,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五条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公路、铁路、河道、航道、水库、桥梁、涵道、城市道路、城市管网、电力管网、城市绿化带等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协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在建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首选公共设施和公共机构所属建筑物;需要在居住区设置的,应当首选非居住建筑物。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医院、学校、科研院所、大型场馆、旅游景点、道路、桥梁、隧道等公共场所以及铁路、公路、机场、地铁等交通枢纽,应当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开放并提供便利;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和铁路、公路、机场、地铁等交通枢纽,应当向基站建设免费开放。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免费开放单位或者场所目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的,与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充分沟通,依法签订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住楼、商业建筑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通信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限制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不得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服务或者使用项目配套的通信设施。
第二十条 设置通信基础设施,应当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注意与城市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避免或者减少对周围单位和个人生产生活的影响。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建筑物、小区绿地、道路的原貌;不能恢复的,应当根据损失程度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所在区域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在景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等区域建设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采取景观化或者隐蔽化的建设方案,确保不影响景区建筑、文物及历史建筑安全,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电磁辐射安全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认证标准的设备,对基站的发射功率及其电磁辐射环境进行监测,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电磁辐射检测数值和国家标准数值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通信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通信基础设施的电磁环境水平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阻挠建设单位进出建设场所;
(二)破坏或者封堵施工现场、道路,故意中断施工电源、水源;
(三)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施工现场的通信设备、线路、配套设施及相关器材;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二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所属通信基础设施的保护,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对通信基础设施进行经常性巡查、维护和管理,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防工作机制,保证通信基础设施安全和网络畅通。
第二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确定安全保护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并定期进行维护。
警示标识应当标明通信基础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和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六条 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区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架空设施保护区:市区内架空光(电)缆线路(含附属拉线)向两侧水平延伸一米、市区外架空光(电)缆线路向两侧水平延伸二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二)埋设设施保护区:市区内地下通信线路两侧各半米,市区外地下通信线路两侧各三米;内河港区内水底通信线路两侧各一百米,其他水域水底通信线路两侧各五十米;
?(三)海底光缆保护区:沿海宽阔海域海底光缆两侧各五百米,海港区内海底光缆管道两侧各五十米,海湾等狭窄海域海底光缆两侧各一百米,海底光缆登陆点岸线海底光缆两侧各五十米;
(四)室外通信设备及配套设施向四面水平延伸各一米;
(五)野外移动基站、机房、杆塔向四面水平延伸各三米。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钻探、挖沟、钻井;
(二)修建化粪池、沼气池,堆放垃圾,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等;
(三)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道、线路;
(四)烧荒、烧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其他可能危及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禁止在海底光缆保护区内采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危及海底光缆安全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 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的,不得危及既有通信基础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网络畅通;可能危及通信基础设施安全时,应当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损害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依法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通信管线需要与燃气、热力、强电、输油等其他管线设施交叉穿越或者平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达到间隔距离要求的,新建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既有管线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协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既有管线安全。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基础设施。
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动或者迁移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并依法给予补偿;通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其他原因确需改动或者迁移他人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征得通信基础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同意,所需费用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 收购、运输废旧通信设施的单位,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售单位、交运单位开具的出售、交运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人以及出售物品的相关信息。有关证明和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禁止出售、运输、收购无来源证明的废旧通信设施。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时,应当统筹考虑应急通信保障。
省通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重大自然灾害通信应急保障预案,指导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健全通信基础设施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完善预警机制,确保通信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安全和通信抢险工作提供便利。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制定本企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通信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通信基础设施出现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先进行工程抢修,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告。
执行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基础设施抢修任务的车辆,报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基础设施抢修、救险提供便利,不得阻挠通信设施抢修车辆及人员进入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场所或者通信设施抢修现场。
第三十四条 在应急情况下进行通信基础设施抢修的,可以在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上先行施工,并及时通知市政、园林、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施工结束后,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或者倾斜、危及架空通信线路安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先行修剪或者砍伐,并及时通知树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按照规定报告自然资源、园林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优先保障通信基础设施供电。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供电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前通知通信基础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鼓励供电企业以直供电方式为通信基础设施供电;对采用转供电方式的,应当逐步改造为直供电方式。对不具备直供电接入条件、采用转供电方式的,除规定的损耗费用外,转供电单位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通信基础设施保护责任制,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海洋等有关部门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通信基础设施保护协调和信息沟通机制,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巡查、畅通公众投诉渠道等方式,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活动进行监督,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 通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设置通信基础设施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并可以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九条 通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毁、哄抢、侵占通信基础设施;
(二)擅自切断或者中断通信基础设施的电源线、电源;
(三)擅自接入通信基础设施的供电系统取电;
(四)涂改、移动、拆除、遮挡或者损毁通信基础设施警示标识;
(五)阻挠、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对通信基础设施进行维护或者维修;
(六)其他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可以告知通信基础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或者向公安机关、通信主管部门举报。
对破坏通信基础设施或者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通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建设单位进出建设场所的;
(二)破坏或者封堵施工现场、道路,故意中断施工电源、水源的;
(三)擅自移动施工现场的通信设备、线路、配套设施及相关器材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由通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钻探、挖沟、钻井的;
(二)修建化粪池、沼气池,堆放垃圾,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等的;
(三)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道、线路的;
(四)烧荒、烧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海底光缆保护区内采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危及海底光缆安全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通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切断或者中断通信基础设施的电源线、电源的;
(二)擅自接入通信基础设施的供电系统取电的;
(三)涂改、移动、拆除、遮挡或者损毁通信基础设施警示标识的;
(四)阻挠、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对通信基础设施进行维护或者维修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光纤小区布线施工方案?
采用光缆布线方案,因为光缆可以传输的速度更快、距离更远,而且信号质量更加稳定,而且光缆相比铜缆更加耐用和安全。
为了进一步加强小区的网络性能,可以考虑在每层楼之间都布置光缆,并在每个楼层设置交换机,这样可以有效提高网络速度,减少掉线情况。
由于光缆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施工,建议选择资深的网络施工公司,确保施工质量。
同时,还需考虑成本问题,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适度控制施工费用,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在施工过程中布放光缆都要注意什么要求?
1、装卸光缆时应使用铲车等起重设备或特别台阶,严禁光缆盘从车上直接滚下或抛下。
2、严禁装有光缆的光缆盘平放或叠放,在车厢内的光缆盘均需设防木块。
3、光缆不宜多次倒盘,以免光缆内部结构的完好性,光缆敷设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核对规格型号、数量、测试长度和衰减等单盘检验和验收,每盘光缆在护板上附有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应妥善保管,以便日后查询),拆卸光缆护板时谨防损坏光缆。
4、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光缆的弯曲半径不得小于施工规定,光缆不允许出现过度弯曲。
5、布放架空光缆应通过滑轮牵引,架空光缆避免与建筑物、树木及其它设施摩擦,避免拖地或与其它锐硬物摩擦而损伤光缆外皮,必要时应安装保护措施。严禁光缆跳出滑轮后强行牵引,以防光缆被压扁损坏。
6、在光缆线路设计时应尽量避开易然建筑物寻,如无法避免,光缆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7、在段长比较的光缆布放施工中,如需倒盘,光缆必须遵遁“8”字盘放。使其光缆完全处于扭状态。
8、光缆接头盒的选用必须符合YD/T-标准要求的合格接头盒,确保光纤在接头盒内的曲率半径不小于.5MM,光纤在接头盒内余留长度不小于1.6M,光缆的加强件牢固的固定在接头盒上,光缆与接头盒之间不会发生扭动,接头盒密封性能优良,能够阻止水气的进入.
9、在光缆接续时,接头衰减应以OTDR双向测试平均值为准光缆敷设完成,如不能及时接续处理,应将光缆两端密封,以防止水气侵害光纤.在光缆接续时,若多次接续不下来,建议剪掉一段后再接续(因施工时光缆端头有可能受到机械损伤).光缆接续完成,宜在光缆接头盒两端预留适量的光缆,并且牢固的盘在余缆架上.装有光缆的光缆盘应按盘侧板面所标示的方向进行滚动,滚动,距离不宜过长,一般不宜超过米,滚动时应注意防止障碍物损坏包装板。
光纤光缆怎么布线好?
回答如下:1. 确定布线路径:在进行光纤布线前,需要明确光缆的走向和布线路径,选择合适的走线通道,避免光缆弯曲或受压。
2. 测量光缆长度:根据实际需要,测量光缆的长度,保证光缆的长度能够满足实际需求。
3. 安装光纤插座:在光缆的两端安装光纤插座,保证光缆能够连接到设备上。
4. 剥离光缆外皮:使用专业的剥皮器工具,剥离光缆的外皮,露出光纤内芯。
5. 连接光纤插座:将光缆内芯连接到光纤插座中,保证连接稳固。
6. 固定光缆:使用固定器将光缆固定在走线桥架或管道内,避免光缆受到外力影响。
7. 标记光缆:在光缆上标记好编号和名称,便于后续维护管理。
本文目录
- 穿地下光缆阻塞了有什么好办法可以快速穿过?
- 光缆可以走消防线槽吗?
- 不用的电盒口怎么堵?
- 光缆预埋标准?
- 通信梅花管施工做法?
- 光缆引上钢管长度标准?
- 燃气管道公路穿越有几种方法?
- 电信网络不可用是什么原因?
穿地下光缆阻塞了有什么好办法可以快速穿过?
穿地下光缆阻塞可用其他缆带过,对于铺好的管线,如果阻塞,那么管中如果有其他光缆,可以将两根芯光缆和原先的光缆捆好,再用旧光缆带过,如果没有铺设光缆,那么就得用穿览器先将尼龙棒穿过,随后将光缆带入进去,这样就可以完成穿缆
光缆可以走消防线槽吗?
光缆不可以走消防线槽。
光纤与电源线可以同槽敫设,因为信号频率不属射频,既不会产生干扰,也不会受外界干扰,所以可以与电源线同一槽。
光缆与电缆能放在一起。
光缆中的光信号不受电磁感扰。
安装光缆需格外谨慎。连接每条光缆时都要磨光端头,通过电烧烤或化学环氯工艺与光学接口连在一起,确保光通道不被阻塞。光纤不能拉得太紧,也不能形成直角。
不用的电盒口怎么堵?
如果您想暂时关闭某个电盒口,您可以使用一些简单的方法堵住该口。以下是几种可能的方法:
1. 使用绝缘胶带:您可以使用绝缘胶带来把电箱口封住,确保胶带被紧密地贴在口上。这样可以防止电流流入并保持电箱安全。
2. 使用绝缘隔板:您可以在电箱口处插入绝缘隔板或光缆管,确保电流不会通过此路线流动。
3. 拆下保险丝:如果您有能力操作电箱,您可以拆下电箱内的保险丝,这样可以确保电流无法通过该路线流动。
请注意,这些方法都只是临时的,如果您需要永久关闭某个电箱口,您需要找到专业的电工来进行操作。此外,在操作电箱前,请务必确保您关掉了相关的电源,以确保您的安全和电箱的安全。
光缆预埋标准?
架空光缆预留长度是大约每1公里预留米。
架空光缆:
架空光缆是架挂在电杆上使用的光缆。架空光缆敷设方式可以利用原有的架空明线杆路,节省建设费用、缩短建设周期。架空光缆挂设在电杆上,要求能适应各种自然环境。一般用于长途二级或二级以下的线路,适用于专用网光缆线路或某些局部特殊地段。
架空光缆敷设要求:
1)架空光缆在平地敷设光缆时,使用挂钩吊挂,山地或陡坡敷设光缆,使用绑扎方式敷设光缆。光缆接头应选择易于维护的直线杆位置,预留光缆用预留支架固定在电杆上。
2)架空杆路的光缆每隔3-5档杆要求作U型伸缩弯,大约每1公里预留米。
3)引上架空(墙壁)光缆用镀锌钢管保护,管口用防火泥堵塞。
4)架空光缆每隔4档杆左右及跨路、跨河、跨桥等特殊地段应悬挂的光缆警示标志牌。
5)空吊线与电力线交叉处应增加三叉保护管保护,每端伸长不得小于1米。
6)近公路边的电杆拉线应套包发光棒,长度为2米。
7)为防止吊线感应电流伤人,每处电杆拉线要求与吊线电气连接,各拉线位应安装拉线式地线,要求吊线直接用衬环接续,在终端直接接地。
通信梅花管施工做法?
下面是通信梅花管施工的大致做法。
1. 方案设计:在施工前,需要根据实际需求和地形地貌情况,进行通信梅花管总体方案设计,并确定具体的施工方案、材料选型等。
2. 土方开挖:按照施工方案,在地面上标出通信梅花管的位置和走向,并对所在区域进行挖掘,准备敷设通信梅花管。
3. 敷设管道:在土方开挖后,根据预定方案和材料要求,逐段铺设通信梅花管,并进行顶进和连接等作业。这个过程需要注意管道的平整和垂直度等,避免弯曲过度,影响信号传输质量。
4. 管道连接:在管道铺设完成后,根据需要进行分流和连接等作业,以便将不同的光缆或电缆引入到通信梅花管内。
5. 测试验收:在所有施工工作完成后,需要进行测试验收,检测各个光缆或电缆是否正常运行,以及管道的耐压性、承载能力等性能是否达标。
6. 复盖土方:通信梅花管施工完成后,需要将土方重新复盖,并对路面进行修复和绿化等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在通信梅花管施工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加强管理,确保工人的安全。同时,还应该注重环保问题,采用可持续的资源利用方式,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光缆引上钢管长度标准?
架空光缆预留长度是大约每1公里预留米。
架空光缆:
架空光缆是架挂在电杆上使用的光缆。架空光缆敷设方式可以利用原有的架空明线杆路,节省建设费用、缩短建设周期。架空光缆挂设在电杆上,要求能适应各种自然环境。一般用于长途二级或二级以下的线路,适用于专用网光缆线路或某些局部特殊地段。
架空光缆敷设要求:
1)架空光缆在平地敷设光缆时,使用挂钩吊挂,山地或陡坡敷设光缆,使用绑扎方式敷设光缆。光缆接头应选择易于维护的直线杆位置,预留光缆用预留支架固定在电杆上。
2)架空杆路的光缆每隔3-5档杆要求作U型伸缩弯,大约每1公里预留米。
3)引上架空(墙壁)光缆用镀锌钢管保护,管口用防火泥堵塞。
4)架空光缆每隔4档杆左右及跨路、跨河、跨桥等特殊地段应悬挂的光缆警示标志牌。
5)空吊线与电力线交叉处应增加三叉保护管保护,每端伸长不得小于1米。
6)近公路边的电杆拉线应套包发光棒,长度为2米。
7)为防止吊线感应电流伤人,每处电杆拉线要求与吊线电气连接,各拉线位应安装拉线式地线,要求吊线直接用衬环接续,在终端直接接地。
燃气管道公路穿越有几种方法?
燃气管道公路穿越有三种方法。
首先,可以采用盾构法,在地下开挖一条隧道,使管道通过隧道,然后恢复地面。
其次,可以采用开挖法,即沿着要穿越的公路或公铁联线竖井开挖,将管道下沉至公路下方,完成穿越后恢复地面。
第三,在一些特殊地区,还可以采用绕行法,即绕开公路或公铁联线,寻找别的路径进行穿越。
燃气管道在穿越公路时,要满足诸如安全、保护环境等一系列要求,因此,采用何种方法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需要对沿线环境进行详细调查和研究。
电信网络不可用是什么原因?
电信网络不可用的原因有很多,包括硬件故障、软件错误、路由故障、人为破坏等。
硬件故障可能包括光缆断裂、设备损坏、电力故障等。
软件错误可能会导致网络出现意外的错误。
路由器故障可能导致网络信号不稳定或中断。人为破坏可能包括网络攻击、黑客攻击和不良行为等。因此,在使用电信网络时,需要保持网络设备的健康,加强网络安全监控和管理,并避免不良行为的侵害。
本文目录
- 光缆维护有哪些好的方法?
- 干线光缆维护经验有哪些?
- 通信线路施工规范标准?
- 发现光缆线路安全隐患时怎么处理?
- 管道保护法?
- 光缆标牌尺寸标准?
- 光缆维护工作怎么样?
光缆维护有哪些好的方法?
光缆线路维护是为了保障光缆线路设备的传输能力而进行的生产活动,是服务于电信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基本职能。在通信企业的线路维护中,光缆维护的基本任务有三条:一是积极预防,迅速发现、修复障碍;二是保持和优化线路传输性能,提高维护对业务的支撑力度;三是提高线路资源质量的使用效能。
与一般设备的维护相类似,光缆线路维护活动也可分为故障抢修和日常修复等修复性维护以及计划维护、预知维护、预先维护等预防性维护。与光缆线路设备特点相对应,光缆线路维护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环境复杂。光缆线路维护面临的环境极其复杂,线路长、分布地域广、环境开放性强、作业条件复杂、受外力影响较大等已经成为光缆线路维护的基本特点。
(2)维护活动的局限性。光缆线路设备的分散性与固定性导致线路设备多为现场修复而较少采用返厂修复。在维护活动中,需要对人员、设备、备品备件进行合理分布并有一定的机动性,才能保证人员与设备均在故障抢修时及时到达现场。
(3)技术与劳动密集。光缆通信系统是现代科技的结晶,在光缆线路设备及维护设备上凝聚了大量的先进技术,致使光缆线路维护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维护人员深入了解光纤、光缆、光器件、工具、仪表等多方面的知识,熟练掌握测试、分析、接续、施工等技术。另外,由于光缆线路设备数量庞大、高度分散、难以移动,大量的日常维护工作如巡查、外力施工管理等主要依赖人力进行,因此光缆线路维护具有技术密集与劳动密集双重特征。
干线光缆维护经验有哪些?
贯彻落实“工程建设的开始,就是维护工作的开始”的原则,目的是为了给下一步的运行维护提供良好的基础。
1、在设计阶段应选派对直埋光缆路由挑选要求熟练,地理环境熟悉的技术人员经过反复察看比较选定光缆路由。
因为光缆路由是否合理直接影响长年的维护工作是否方便,光缆是否安全,稳固。
特别是长途光缆过河地点的选择更为重要。
地点选择不好,到了洪水季节,洪水对光缆的冲刷非常严重且出现问题不好处理,严重威胁长途光缆的安全。
光缆路由应沿靠公路,靠路近便于施工和维护,但如果公路拓宽、沿路群众修建商业用房、宅院等,则会影响光缆的安全;太远则不便巡回时对光缆的观察,一般距公路-米比较合适。
所以对光缆路由的选择非常重要,虽然选择时费时费力但一旦选好,则后期的维护工作将事半功倍。
通信线路施工规范标准?
一、架空光缆线路
一、杆 路
1. 选择路由根据实际地形决定,尽量避开大型建筑物、闹市与开发区,要了解当地村镇开发规划。在测量前和测量后,一定要征求当地村镇干部同意;
2. 直线杆路要避开电力杆路,与电力杆路平行不得少于一个倒杆位。杆路离开公路的两侧排水沟,国道米、省道米、县道米、乡道5米;
3. 杆路不准有急转变,要避免角杆直接穿越公路、铁路。遇到角深大于规定值时,可将一个角杆平分成两个相等转角。测量定要用标杆对标,角杆有角深记录,角杆要向内移至cm;
4. 配杆要根据地形高低和穿越建筑物,电力线电压大小配置杆子长度。标准杆为7米,配置杆7米到米,标准杆档距为米;
5. 电杆埋深深度:
6、立在路边、岩石或其他电杆坑挖深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做水泥护墩,护墩尺寸为上底直径cm,下底直径cm,高度cm.。
7、架空光缆线路距地面和其它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表。
架空光缆与其他建筑物间距如下表
注:与KV以下(含KV)电力线同杆架设光缆时,电力线与光缆的最小垂直净距应不小于2.5米(电力线在上,光缆在下)。
二、吊 线
1、吊线程式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规格,一般为7/2.2、7/2.6和7/3.0(适中负、重负和超重负荷区)。当杆距较大时应按设计要求采用正副吊线跨越装置等措施。
2、吊线安装加固应用穿订(木杆)或吊线抱箍(水泥杆)和三眼单槽夹打或用吊线担、压板安装;吊线的终结、假终结、泄力结、仰俯角装置以独角杆吊线保护装置等,应按本地网架空线路的相关规范处理。
3、吊线抱箍距杆稍至cm处,背档杆吊线抱箍可以适当降低,吊档杆抱箍可升高,距杆稍不得少于cm。第一层吊线与第二层吊线间距cm;
4、 第一吊线应在杆路前进方向同一侧,吊线位置不能任意改变方向;
5、吊线的背档杆和吊档杆5米以上的应做辅助装置。米以上的长杆档吊线要做辅助拉线,跨越杆应做三方拉线,终端杆做7/2.6的顶头拉线,超米以上飞线,跨越杆和终端杆的顶径在cm以上。飞线跨越不能超过米,如越过在中间需立过渡中间杆;
6、8米以上角深内角应做辅助线,角杆辅助线采用7*2.2钢铰线,从吊线抱箍穿钉至封口cm,用二只U型钢卡(cm)间距cm,5至7圈封头,5至8米角深内角吊线可有4.0铁线绑扎
发现光缆线路安全隐患时怎么处理?
发现光缆线路安全隐患时的处理方法:严格规范日常维护管理。为了更有效地做好光缆线路维护工作,必须建立完整的光缆日常维护规范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运行维护规程。运行维护规程为光缆日常维护提供技术支持,是衡量光缆维护好坏的标准。运行维护规程规定了光缆日常维护的巡检周期、巡检项目和巡检内容,明确了光缆运行的技术指标,规范了光缆抢修等操作流程,是一个规范性的文件。维护单位根据光缆传输内容的重要性,制定自己的光缆运行维护规程,维护人员根据规程的要求进行光缆线路的日常维护,建立维护日志,这样有利于维护人员熟悉光缆运行情况,显著提升光缆运行的可靠性。
定期巡检。维护单位根据运行维护规程进行定期的巡视和查看,对威胁电缆线路安全的障碍物及时拆除,及时报告光缆线路存在的安全隐患,以便制定整改措施。同时在巡检中要及时发现光缆线路附近的施工情况,及时与施工单位协调,强调保护光缆线路安全的重要性。
定期进行光缆测试。光缆维护人员应定期对光缆中的空闲光纤进行测试,以利于了解光缆的技术指标和运行情况。测试周期不宜太长,以便及早发现光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一般建议每月进行一次测试,测试数据要与以前的数据进行对比,查看技术指标是否发生变化。例如我们维护的一条光缆因道路施工造成光缆中断,当时由于某种原因该光缆处于停止运行状态,因此未及时发现该故障。在后续的日常测试中发现了问题,及时协调施工单位修复了损坏的光缆。如果没有日常测试或测试周期太长,这种故障很难发现,给该光缆再次投入使用造成困难。
加强技防建设。完善的技术防范措施是做好光缆维护的可靠保障,维护单位必须重视技防建设,从而保证光缆线路安全。完善光缆线路数据资料库。光缆线路技术资料是进行光缆线路维护、故障抢修的第一手资料,必须不断完善光缆线路技术资料库。光缆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必须归档,归档信息包括端点信息、通达方向、敷设方式、竣工图和光纤总损耗、平均损耗等。此外在光缆改迁之后必须对数据库进行及时更新。如果光缆线路资料与GIS系统结合,则更加有利于光缆维护,GIS系统更方便信息检索、有利于判断光缆故障位置, GIS系统也有利于光缆线路的巡检管理。完善的数据资料可以为系统扩容、光缆抢修、调整等提供重要参考,可以作为光缆维护质量评估以及线路障碍分析的重要参数,也是做好光缆线路维护管理的基础保障。
建立环路保护。光缆线路维护做的再好,也不能完全防止光缆事故的发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已明确规定,各级广播电视播出单位必须有两路不同传输路由的信号源。
管道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第十六条 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七条 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九条 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保证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并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管道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管道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有关单位、个人种植浅根农作物。但是,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造成的农作物损失,除另有约定外,管道企业不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管道企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三十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二条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未经管道企业同意,其他单位不得使用管道专用伴行道路、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管道专用隧道等管道附属设施。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光缆标牌尺寸标准?
光缆标牌是指标识光缆通道及连接点信息的标志,尺寸标准是根据行业标准和实际需要确定的。一般来说,光缆标牌的长和宽不应小于8厘米,不应大于厘米,字体大小应当适中,方便清晰的辨识。
光缆标牌的材料应当符合耐久、抗紫外线、防腐等要求,以保证其在室外环境中长期耐用。
在设置光缆标牌时,需要根据实际光缆通道规划,精确标识每个点位的编号、光缆编号、通道名称等,以利于光缆的管理和维护。
光缆维护工作怎么样?
光缆维护工作要求:
岗位职责: 1、执行通信光缆的铺设、熔接、测试等相关工作。 2、执行光缆线路的应急抢修、巡检等维护工作。 3、协调实施现场的具体管理与沟通。 岗位要求: 1、一年以上通信传输线路工作经验; 2、具备传输业务知识和技能; 3、持有有线务员、机务员证者优先;具有熔接经验者优先。 4、工作认真踏实,责任心强,执行力强,具有一定的沟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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