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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化粪池清理 化粪池警示语有哪些内容

2024-04-24
平谷化粪池清理 化粪池警示语有哪些内容

本文目录

平谷化粪池清理 化粪池警示语有哪些内容

  • 乡镇人居环境考评细则?
  • 泰安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

乡镇人居环境考评细则?

一、安排部署、制度落实情况(分)

1、安排部署(5分)有村两委安排部署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会议记录、影像资料,根据村庄实际情况,制定了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方案。

2、管护机制(5分)有有效的卫生保洁制度和公共设施管护机制,有保洁员、护路员管理制度和责任区域划分及出勤考核台账。

二、农村厕所革命(分)

1、改厕质量(已改厕户每户3分)。改厕规范,发现厕所露天、厕具破损、原旱厕未填埋、化粪池无盖板、排气管低于2.5米、无法正常使用的,发现1项不达标扣3分。

2、群众满意度(已改厕户每户2分)。群众对使用效果和后续管护服务满意,如群众对使用效果和后续管护服务不满意的每户扣1分。

三、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分)

1、路域环境整治(分)。村内主干道路沿线林床整洁,无杂草、无垃圾堆存,环境整洁,每发现一处扣2分。

2、“四大堆”清理(分)。村内主干道路沿线农户门前无垃圾堆、柴草堆、粪堆、建筑材料堆“四大堆”,每发现一处“四大堆”扣2分。

3、垃圾清运处理(分)。村庄及周边垃圾清运及时,垃圾桶无外溢,每发现一处扣2分;村庄及周边无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无焚烧垃圾现象,发现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垃圾焚烧残留物的扣3分。

四、户内卫生(分)

随机走访贫困户、非贫困户户,实地查看户内卫生,院落整洁无杂物、居住屋内卫生好、厨房卫生无乱放、养殖棚舍无异味,发现1处未整治到位,不得分;

五、村容村貌(分)

1、村内公共空间整治(分)。加强宣传引导,村内至少有一条宣传标语,没有标语的扣1分;大力清理拆除整治主干道路沿线残垣断壁,废弃房屋,整治不到位的每处扣2分;村内街巷无私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情况,每发现一处扣1分。

2、林床整修(分)。以“镇域整洁、村容干净、生态优美”为整治目标,聚焦高太路、高邵路、东梁路、后庄路、双河路、任上路、沿线、各村主干道路沿线,扎实做好道路两旁林床全面重新整修,道路两旁树木抚育修剪,每发现一处整修不到位,根据整修情况进行扣分。

六、农牧废弃物治理(分)

1、养殖粪污处置(4分)。发现村内及周边养殖粪污乱堆、污水直排等情况的,本项不得分。

2、废弃农膜、农药包装物处置(3分)。村庄周边、沟塘、路边随意丢弃废弃农膜、农药包装物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3、农作物秸秆处理(3分)。坚决禁止道路两旁、门前堆放秸秆,对堆放不集中、乱堆乱放的每处扣1分;无露天焚烧秸秆现象,发现露天焚烧及残留物的本项不得分。

泰安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号《泰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重新修订,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泰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第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主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市城市规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

第三条 本办法的称城市市容是指城市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广告设置、各种标志及贸易市场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

本办法所称城市卫生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卫生设施的设置、公区场所的卫生保洁和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及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市民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六条 市、县(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泰安市城市规划区的市容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泰安市城市规划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泰山区政府负责。

第七条 每年八月份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月。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八条 市、县(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城市的容貌标准,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城市建筑物应当保持外观整治、美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者或所有者应定期整修和粉刷;

(二)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一般不设置围墙,确需设置的应选用透景、关透景的围墙;

(四)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构筑物等,由产权人进行修整、改造或拆除。

第十条 城市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一)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畅通、设置的各种井盖保持完好 、正位。道路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或井盖出现破损、移位丢失等,管理单位应及时修复;

(二)下水道、渠道、河道等要经常疏通,请出的杂物及污泥应随时清运;

(三)各种架空线路、交通标志等设施应整齐统一,整洁美观;

(四)公共绿地、行道树等应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一条 栽培和整修树木、花草以及挖掘道路或者其它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作业者或管理单位应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 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线杆、树杆、护栏或其他市政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挂。

各类经营门店除门店字号外,禁止涂写张贴广告和悬挂、摆放招牌。

户外霓红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应保持功能完好。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廓、橱窗、牌匾等应保持美观,并定期维护修或油饰。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生产活动的,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压道路费。

第十四条 城市建筑施工现场符合下列要求:

(一)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护墙遮挡;

(二)各种建筑材料、机具设备应当放置整齐;

(三)建筑垃圾应随产随清。运输车辆遗撒和带出的泥土应随时清扫,不得污染路面;

(四)施工废水须经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管道,严禁施工废水冒溢;

(五)临时停工的建筑施工场地应作必要的整理;

(六)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严禁占道经营。季节性瓜果、冷饮摊点,经批准可在街道两侧经营,但应自备清扫工具和垃圾容器,保持摊点周围清洁卫生。

举办大型经贸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街道两侧的,应征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六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露、遗撒。

机动车、自行车停放在划定的停车区域,车辆排列要整齐、不得乱停、乱放。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市)政府应当把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八条 城市开发新区或者改造旧城区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十九条 城市新建公共厕所一律为水冲式、一般服务半径为米。对现有旱式公共厕所,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管理单位限期改造。城市厕所的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市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修建和管理;

(二)因旧城改造、新区开发拆除或新建公共厕所,由开发单位负责补建或新建后,交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管理;

(三)单位、居民区的公共厕所,由产权或责任单位负责修建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化粪池,不得污染周围环境或河道。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要按规划要求设置垃圾容器或垃圾中转站。公共垃圾容器或垃圾中转站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设置;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由改造,开发单位负责设置;其它区域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由各负责单位负责设置。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必须拆除的,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原规模予以补建或按重置价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遵循分级、分部门负责,专业队伍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负责。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具体分工为:

(一)泰山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和领导卫生保洁队伍;负责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和生活垃圾清运及无害化处理;负责建筑垃圾和粪便的统一清运;负责街道两侧绿化带和花坛、绿地的卫生保洁以及河道的卫生清淤、水面保洁;监督检查规划区内各单位的环境卫生情况;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指导泰山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的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大型公共绿地的保洁和管理;

(三)居民住宅小区的环境卫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保洁;

(四)市工商部门协助泰山区搞好各类市场内的卫生保洁管理;

(五)公园、游园、停车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管理单位负责保洁;

(六)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职工居住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保洁。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有利于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的管理措施,不断提高城市 环境卫生水平。

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措施由泰山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环境卫生保洁、垃圾清运等专业化服务公司,实行社会化服务。

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环境卫生保洁、垃圾清运等专业服务公司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泰安市规划区范围内须经泰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居民生活垃圾应倒入设立的公共垃圾容器或垃圾中转站。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及时清运到垃圾处置场。

城市生活垃圾应逐步做到袋装化分类收集,贮存和运输,实行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六条 科研单位、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后、屠宰场等产生带有病毒、病菌和其它有害有毒的废弃物,应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登记,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密封清运和填埋。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在防疫和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置,严禁混入其它垃圾内。

第二十七条 环境卫生保洁和垃圾清运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和收集、运输、处理垃圾的,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服务费。

中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院的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无偿清运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街道和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倒垃圾、粪便、污水;

(三)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包装袋、纸盒等杂物;

(四)焚烧树叶和垃圾。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违反市容管理行为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外以罚款:

(一)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线杆、树杆、护栏或其他市政设施上乱定、乱画、乱贴、乱挂的,处元以下的罚款;

(三)运输货物造成泄漏、遗撒的,按污染道路面积处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

(四)临街建筑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平整场地的,处-元的罚款;

(五)示经批准擅自占压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影响市容,按占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元的罚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纠正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包装袋、纸盒等废弃物的,处元以下罚款;

(二)乱倒垃圾污物或在公共场所焚烧树叶、垃圾的,个人处元以下罚款,单位处元以下罚款。

(三)摊点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的,处元以下罚款;

(四)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的废弃物不按规定处理的,处元的罚款;

(五)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元的罚款;

(六)环境卫生责任单位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所负保洁的范围达不到环境卫生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的罚款。

(七)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取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由泰山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局实施处罚。

第三十七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泰山风景名胜管理委员会负责,并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号文件《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泰安市人民政府第号令《泰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一管理实施细则》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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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为什么化粪池要设置警示标志?
  • 人居环境卫生评比细则?
  • 泰安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

为什么化粪池要设置警示标志?

1 需要设置警示标志。
2 因为化粪池中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例如甲烷、硫化氢等等,这些气体有可能对人体造成的伤害和危害,因此必须设置警示标志提醒人们注意安全。
3 同时,对于那些不懂得化粪池危险的人来说,这些标志也可以提醒他们避免接近和接触,以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此外,设置这些标志还可以加强对化粪池周围的管控和管理,从而更好地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人居环境卫生评比细则?

一、安排部署、制度落实情况(分)

1、安排部署(5分)有村两委安排部署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会议记录、影像资料,根据村庄实际情况,制定了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方案。

2、管护机制(5分)有有效的卫生保洁制度和公共设施管护机制,有保洁员、护路员管理制度和责任区域划分及出勤考核台账。

二、农村厕所革命(分)

1、改厕质量(已改厕户每户3分)。改厕规范,发现厕所露天、厕具破损、原旱厕未填埋、化粪池无盖板、排气管低于2.5米、无法正常使用的,发现1项不达标扣3分。

2、群众满意度(已改厕户每户2分)。群众对使用效果和后续管护服务满意,如群众对使用效果和后续管护服务不满意的每户扣1分。

三、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分)

1、路域环境整治(分)。村内主干道路沿线林床整洁,无杂草、无垃圾堆存,环境整洁,每发现一处扣2分。

2、“四大堆”清理(分)。村内主干道路沿线农户门前无垃圾堆、柴草堆、粪堆、建筑材料堆“四大堆”,每发现一处“四大堆”扣2分。

3、垃圾清运处理(分)。村庄及周边垃圾清运及时,垃圾桶无外溢,每发现一处扣2分;村庄及周边无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无焚烧垃圾现象,发现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垃圾焚烧残留物的扣3分。

四、户内卫生(分)

随机走访贫困户、非贫困户户,实地查看户内卫生,院落整洁无杂物、居住屋内卫生好、厨房卫生无乱放、养殖棚舍无异味,发现1处未整治到位,不得分;

五、村容村貌(分)

1、村内公共空间整治(分)。加强宣传引导,村内至少有一条宣传标语,没有标语的扣1分;大力清理拆除整治主干道路沿线残垣断壁,废弃房屋,整治不到位的每处扣2分;村内街巷无私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情况,每发现一处扣1分。

2、林床整修(分)。以“镇域整洁、村容干净、生态优美”为整治目标,聚焦高太路、高邵路、东梁路、后庄路、双河路、任上路、沿线、各村主干道路沿线,扎实做好道路两旁林床全面重新整修,道路两旁树木抚育修剪,每发现一处整修不到位,根据整修情况进行扣分。

六、农牧废弃物治理(分)

1、养殖粪污处置(4分)。发现村内及周边养殖粪污乱堆、污水直排等情况的,本项不得分。

2、废弃农膜、农药包装物处置(3分)。村庄周边、沟塘、路边随意丢弃废弃农膜、农药包装物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3、农作物秸秆处理(3分)。坚决禁止道路两旁、门前堆放秸秆,对堆放不集中、乱堆乱放的每处扣1分;无露天焚烧秸秆现象,发现露天焚烧及残留物的本项不得分。

泰安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号《泰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重新修订,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泰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第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主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市城市规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

第三条 本办法的称城市市容是指城市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广告设置、各种标志及贸易市场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

本办法所称城市卫生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卫生设施的设置、公区场所的卫生保洁和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及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体市民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六条 市、县(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泰安市城市规划区的市容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泰安市城市规划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泰山区政府负责。

第七条 每年八月份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月。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八条 市、县(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城市的容貌标准,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城市建筑物应当保持外观整治、美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者或所有者应定期整修和粉刷;

(二)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一般不设置围墙,确需设置的应选用透景、关透景的围墙;

(四)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构筑物等,由产权人进行修整、改造或拆除。

第十条 城市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一)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畅通、设置的各种井盖保持完好 、正位。道路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或井盖出现破损、移位丢失等,管理单位应及时修复;

(二)下水道、渠道、河道等要经常疏通,请出的杂物及污泥应随时清运;

(三)各种架空线路、交通标志等设施应整齐统一,整洁美观;

(四)公共绿地、行道树等应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一条 栽培和整修树木、花草以及挖掘道路或者其它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作业者或管理单位应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 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线杆、树杆、护栏或其他市政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挂。

各类经营门店除门店字号外,禁止涂写张贴广告和悬挂、摆放招牌。

户外霓红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应保持功能完好。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廓、橱窗、牌匾等应保持美观,并定期维护修或油饰。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生产活动的,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压道路费。

第十四条 城市建筑施工现场符合下列要求:

(一)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护墙遮挡;

(二)各种建筑材料、机具设备应当放置整齐;

(三)建筑垃圾应随产随清。运输车辆遗撒和带出的泥土应随时清扫,不得污染路面;

(四)施工废水须经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管道,严禁施工废水冒溢;

(五)临时停工的建筑施工场地应作必要的整理;

(六)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严禁占道经营。季节性瓜果、冷饮摊点,经批准可在街道两侧经营,但应自备清扫工具和垃圾容器,保持摊点周围清洁卫生。

举办大型经贸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街道两侧的,应征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六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露、遗撒。

机动车、自行车停放在划定的停车区域,车辆排列要整齐、不得乱停、乱放。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市)政府应当把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八条 城市开发新区或者改造旧城区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十九条 城市新建公共厕所一律为水冲式、一般服务半径为米。对现有旱式公共厕所,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管理单位限期改造。城市厕所的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市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修建和管理;

(二)因旧城改造、新区开发拆除或新建公共厕所,由开发单位负责补建或新建后,交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管理;

(三)单位、居民区的公共厕所,由产权或责任单位负责修建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化粪池,不得污染周围环境或河道。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要按规划要求设置垃圾容器或垃圾中转站。公共垃圾容器或垃圾中转站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设置;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由改造,开发单位负责设置;其它区域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由各负责单位负责设置。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必须拆除的,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原规模予以补建或按重置价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遵循分级、分部门负责,专业队伍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负责。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具体分工为:

(一)泰山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和领导卫生保洁队伍;负责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和生活垃圾清运及无害化处理;负责建筑垃圾和粪便的统一清运;负责街道两侧绿化带和花坛、绿地的卫生保洁以及河道的卫生清淤、水面保洁;监督检查规划区内各单位的环境卫生情况;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指导泰山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的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大型公共绿地的保洁和管理;

(三)居民住宅小区的环境卫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保洁;

(四)市工商部门协助泰山区搞好各类市场内的卫生保洁管理;

(五)公园、游园、停车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管理单位负责保洁;

(六)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职工居住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保洁。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有利于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的管理措施,不断提高城市 环境卫生水平。

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措施由泰山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环境卫生保洁、垃圾清运等专业化服务公司,实行社会化服务。

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环境卫生保洁、垃圾清运等专业服务公司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泰安市规划区范围内须经泰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居民生活垃圾应倒入设立的公共垃圾容器或垃圾中转站。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及时清运到垃圾处置场。

城市生活垃圾应逐步做到袋装化分类收集,贮存和运输,实行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六条 科研单位、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后、屠宰场等产生带有病毒、病菌和其它有害有毒的废弃物,应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登记,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密封清运和填埋。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在防疫和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置,严禁混入其它垃圾内。

第二十七条 环境卫生保洁和垃圾清运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和收集、运输、处理垃圾的,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服务费。

中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院的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无偿清运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街道和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倒垃圾、粪便、污水;

(三)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包装袋、纸盒等杂物;

(四)焚烧树叶和垃圾。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违反市容管理行为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外以罚款:

(一)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线杆、树杆、护栏或其他市政设施上乱定、乱画、乱贴、乱挂的,处元以下的罚款;

(三)运输货物造成泄漏、遗撒的,按污染道路面积处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

(四)临街建筑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平整场地的,处-元的罚款;

(五)示经批准擅自占压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影响市容,按占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元的罚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纠正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包装袋、纸盒等废弃物的,处元以下罚款;

(二)乱倒垃圾污物或在公共场所焚烧树叶、垃圾的,个人处元以下罚款,单位处元以下罚款。

(三)摊点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的,处元以下罚款;

(四)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的废弃物不按规定处理的,处元的罚款;

(五)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元的罚款;

(六)环境卫生责任单位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所负保洁的范围达不到环境卫生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的罚款。

(七)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取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由泰山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局实施处罚。

第三十七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泰山风景名胜管理委员会负责,并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号文件《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泰安市人民政府第号令《泰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一管理实施细则》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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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化粪池密封盖怎么安装?
  • 应急避难场所应配备哪些基础设施?
  • 有限空间需要上锁管理吗?
  • 上海流动摊贩管理条例?

化粪池密封盖怎么安装?

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1.化粪池密封盖更换前,进行现场布置,要对化粪池密封盖周边围蔽,安放警示牌。

2.使用抛物面切割机进行路面切割,使用圆弧抛物面切割机,对化粪池密封盖周围结构进行切割。

3.路面开挖,清理渣土,使用液压动力站对化粪池密封盖周边结构进行破碎,以便取出破旧化粪池密封盖。

4.安装调节环,防止漏渣。

应急避难场所应配备哪些基础设施?

为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内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在紧急状态下及时启用和安全运转,对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套要求明确如下:

一、物资储备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食品、药品、饮用水、帐篷、消防、交通工具、器材等物资库,并设置通信设施;长期性预储物资所需仓库,应尽可能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区域内或附近的公用民防物资库工程。

二、供水设施

应结合应急避难场所周边的供水管网现状,设置独立的供水管网系统。应急避难场所应配置独立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水井、机井等两种以上的供水设施,根据所选设施和当地水质,合理配置用于净化自然水体为直接饮用水的净化设备,同时结合厕所设置洗浴设施。建议每人至少设置一个水龙头,每人应至少设一处饮水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环卫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独立的排污系统,并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医疗卫生污水应处理达标后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内避难人员容量,按相关卫生要求设置应急厕所,并附设或单独设置化粪池,还应设置专门的垃圾集中存放点。

四、供电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应采用两路及以上电源供电,还应设置独立的汽(柴)油发电机组,以满足应急避难场所内照明用电及必要设施的供电需求,有条件的场所还可设置太阳能供电系统。

五、通信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固定电话,并应使无线通信信号覆盖应急场所。同时,应设置广播系统,可与公园、学校、体育场等广播系统结合建设和使用。

六、疏散通道

应急避难场所应结合分类等级,建设相应数量的应急疏散通道。根据使用功能和作用,应急疏散通道区分为疏散主通道和疏散次通道两个等级。疏散主通道,主要连接对外交通枢纽、对外公路以及应急避难场所,主要承担受灾人群集体撤离和转运,同时作为主要的救援通道使用;疏散次通道,主要连接商住集中区域、居民集结点与应急避难场所,主要承担居民的就近疏散功能,作为通向应急场所的安全通道。通道设置数量,连接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疏散通道应在不同的方向至少设置4条,包括2条疏散主通道。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除建设地面疏散通道外,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设置直升机停机坪,以满足紧急救援所需。

七、指引标示

在应急避难场所周边、入口处和各功能区应设置明显指示标志,并在入口处悬挂1:的应急避难场所平面图及周边地区居民疏散通道图。主要标志有:应急避难场所方向、距离道路指示标志、应急供电标志、应急棚宿区标志、应急水井标志、应急物资供应标志、应急停机坪标志、应急指挥中心标志等。标志设置应与周围环境、景观和相关标志牌相协调。

八、指挥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内不再建设专门的指挥场所,要充分利用原有管理用房兼作应急指挥场所,实行平灾结合,资源整合,把有限的资金用于主要的生活设施建设上。

有限空间需要上锁管理吗?

有限空间的基本特征是:空间有限、自然通风较差、常伴有不明有害气体和易燃、易爆气体,对人身安全构成较大威胁。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在有限空间内(如:锅炉、压力容器、除尘器、地沟、烟道、地坑、污水提升站、污水处理池(井)、化粪池、下水道、箱罐类容器等)实施的检查、维修、施工等活动。

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电源的有效切断可采取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设专人监护。

上海流动摊贩管理条例?

需向夜市管理部门申请,在明确时间、地点范围后,由城管、食品安全部门、消防等部门评估,符合要求的就可以摆摊。

摆摊要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做好生活垃圾分类、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等工作。

发现未经许可摆摊的,可以拨打、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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