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管道气密性试验标准(蒸汽管道气密性试验标准规范)
本文目录

- 蒸汽管道水压试验的国家标准?
- 供热管网改造施工临时设施方案?
- 塑料cop是什么意思?
-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 苹果气密没了有什么坏处?
- ra冷媒钢瓶检验周期?
- 什么时候通入氮气排尽空气?
- 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办法?
蒸汽管道水压试验的国家标准?
是GB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
这个标准规定了蒸汽管道水压试验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包括试验前的准备工作、试验过程中的各项参数和设备的监测,以及试验结果的评定。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器材,以及试验人员的资质要求和试验报告的内容要求。
对于工程项目的建设方和监理方来说,遵守该标准能保证蒸汽管道水压试验的严格性和可靠性。
而对于消费者来说,了解该标准能够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质量要求,并确保生活和工作的安全和舒适。
供热管网改造施工临时设施方案?
1. 针对供热管网改造施工,需要制定临时设施方案来保障施工的顺利进行。
2. 原因是供热管网改造施工需要在城市中进行,需要考虑到周边居民的生活和交通,同时还需要考虑到施工人员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因此,制定临时设施方案可以解决这些问题,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3. 临时设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的围挡和标识、施工现场的通行道路和交通指引、施工现场的临时供电和供水、施工现场的临时住宿和休息设施等。
这些设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安排,以确保施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塑料cop是什么意思?
COP特点:高透明、低双折射率、低吸水、高刚性、高耐热、水蒸汽气密性好、符合FDA标准。 透明共聚物,优良的光学性能 高透明性,光线透过滤% 优良的光学性能,低双折射率,高安贝数 低比重,比重1.g/cm3 高耐热,Tg达到C 低吸湿,所有塑料较低(0.%或以下)的吸水性,尺寸稳定性,光学性能稳定 水蒸气气密性好,内存物易保存 低介电常数,低介电正切,高频信号低损耗 已在FDA注册,可用于医疗及食品 可适用于各种灭菌方法,紫外线、γ射线,EOG 高刚性/高强度/高流动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管理办法》,压力容器应每年进行外观检查和定期检验(包括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具体规则如下:
1. 新购进的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首次定期检验,检验周期为初次使用后1年。
2. 然后进行有效期内的检验,其周期如下:
a. 容积 ≤ 1m3 的一般压力容器,检验周期为2年;
b. 容积 >1m3,≤m3,或属于一般焊接制造的压力容器,检验周期为1年;
c. 容积 >m3 或为重要部位采用自动焊接的压力容器,检验周期为半年。
3. 检验时应进行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检验结果符合要求或经过整改后符合要求的方可继续使用。同时,经过整改的压力容器应重新进行水压试验。
4. 每次检验后应填写检验报告,并对压力容器进行档案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针对压力容器检验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果你有具体的问题,建议咨询当地相关管理部门。
苹果气密没了有什么坏处?
1. 有坏处2. 因为苹果失去气密性后,容易受到外界空气和细菌的污染,导致苹果变质和腐烂的速度加快。
3. 当苹果失去气密性后,它的保鲜期会大大缩短,容易变得不新鲜和不可食用。
此外,苹果腐烂后会产生有害的细菌和霉菌,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
因此,保持苹果的气密性对于延长其保鲜期和保持食品安全非常重要。
ra冷媒钢瓶检验周期?
覆盖了所有常见气瓶的最长使用年限限制以及不同气瓶的定期检验规定,参考文献为《气瓶充装与安全》第二版和新《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_R-),这两本最新的行业及国家标准
在中国,所有气瓶都有最长使用限制,到期后,无论是否使用或者气瓶处于良好状态下,都必须予以强制性报废。按照最新的国家标准,具体分类如下:
1)按照GB-《液化石油气钢瓶》规定制造的钢瓶,从出厂之日起设计使用年限为年,年后予以强制报废。
2)按照国家标准GB-《液化石油气钢瓶》规定制造的钢瓶,从出厂之日起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8年后予以强制报废。
所有气瓶出厂后,都需要进行周期性检验,不同的气瓶有着不同的定期检验周期,按照最新的国家标准,具体分类如下: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处理
气瓶使用期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时一般应当报废。出租车安装的车用压缩天然气瓶使用期达到8年应当报废;车用气瓶应当随出租车一同报废。对焊接绝热气瓶(含焊接绝热车用气瓶),如果绝热性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应当报废。对设计使用年限不清的气瓶,应当将上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作为气瓶报废处理的依据。
对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允许在进行安全评定后延长使用期,使用期只能延长一次,且延长使用期不得超过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对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年限达到1 5年的应当予以报废并且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提前检验
使用过程中,发现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前进行定期检验:
(1)有严重腐蚀、损伤或者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的;
(2)缠绕气瓶缠绕层有严重损伤的;
(3)库存或者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后使用的;
(4)机动车发生可能影响车用气瓶安全使用的交通事故后重新投用的;
(5)气瓶检验标准规定需提前进行定期检验的其他情况以及检验人员(或者充装人员)认为有必要提前检验的。
气瓶检验前处理
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前,应当对瓶内残余气体进行回收和处理。回收和处理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盛装毒性、可燃气体气瓶内的残余气体采取环保的方式回收处理,不得向大气排放;
(2)确认气瓶内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
(3)盛装可燃气体的气瓶须经置换;盛装液化石油气等可燃液化气体的气瓶需经蒸汽吹扫或者采用其他不损伤瓶体材料、不降低瓶体材料性能的方法进行内部处理,达到规定的安全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
检验项目和要求:
(1)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2)气瓶定期检验应当逐只进行,检验时发现进行过焊接、修理、挖补、拆解、翻新的气瓶或者瓶阀,应当予以报废;
(3)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合格的气瓶及气瓶阀门能够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使用到下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当报废。不能保证安全使用到下一检验周期的气瓶阀门,应当更换。
检验记录和报告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认真填写检验记录,检验结束后应当对检验合格或者报废的气瓶及时出具气瓶检验报告。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消除报废气瓶使用功能的处理由当地质监部门指定单位负责。消除使用功能处理应当采用压扁或者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不得采用钻孔或者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
什么时候通入氮气排尽空气?
通入氮气排尽空气是在进行空气压缩机换油、清洗管道和防止管道腐蚀等情况下需要实施的。通入氮气可以将管道内的氧气排出,从而起到保护管道不受氧化腐蚀的作用。当进行空气压缩机换油时,增加氮气的作用可以使油润滑更加均匀,从而延长空气压缩机使用寿命。
此外,通入氮气还可以在需要保持无菌环境的情况下,通过将管道内部通入氮气,从而保证所处环境的纯洁度。需要注意的是,在通入氮气之前,必须将空气气缸内部的气压完全释放掉,并且在操作过程中要注意安全。
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五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年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2、可容许风险标准
本文目录
- 蒸汽管道安装检验批划分原则?
- 主蒸汽管道的检修内容有哪些?
- 蒸汽试压时间及标准?
- 哪些管道需要做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 蒸汽管道保温标准是什么?
- 蒸汽管道伸缩节规范?
- 锅炉检验包括哪些内容?检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蒸汽管道安装检验批划分原则?
GB-《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2.0.5条 检验批. “按统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第4.0.5条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以上就是检验批划分的原则。
主蒸汽管道的检修内容有哪些?
主蒸汽管道应当根据其压力及波动变化的情况安排检查维护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
1、管道外观及保温保护层是否完好,如有异常应落实原因,查看是否有漏汽、移位、变形等情况。
2、查看管道各类固定和活动支承是否正常,包括支座及其与管子的联接定位等情况。
3、查看管线上各类阀门管设有无跑冒漏汽滴水等情况,有无异常的响动,阀门管设等有无损坏缺陷,操作是否正常等。以上检查内容应依据不同工况设定检查频次,管道移位等情况应做好标识。
蒸汽试压时间及标准?
蒸汽试压是一种测试管道、容器等设备是否存在漏洞的方法。在进行蒸汽试压时,需要对设备进行一定时间的压力测试。一般来说,测试时间应持续至少分钟,且测试压力应达到设计压力的1.5倍。在测试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设备是否有漏气现象,以及压力是否稳定。如果测试结果合格,设备即可投入使用。蒸汽试压的标准通常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使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标准进行测试。
哪些管道需要做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所有管道都需要。
管道安装完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已检查已安装好的管道系统的强度和严密性是否能达到设计要求实验压力和实验介质,图纸有规定。一般用水压实验,因为水压试验安全,除非有特殊要求才用气压实验。
一般两个试验同时进行。先按设计要求,把液体升到设计压力,保持8-分,检查有无破坏,变形,合格后把压力降到工作压力,用肥皂水等方法检查有无泄漏,如无泄漏,稳压半小时,压力不降,则严密性合格,蒸汽管道与其他管道一样的。
蒸汽管道保温标准是什么?
1. 基本项目: 保温层表面平整,做法正确,搭茬合理,封口严密,无空鼓及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 允许偏差项目:项 目允许偏差 (mm) 检 验 方 法 :+0.1δ -0.δ 卷材或板材: 5 涂抹或其它 : 注:δ为保温层厚度。
蒸汽管道伸缩节规范?
1、管道缩节在安装前应先检查其型号、规格及管道配置情况,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对带内套筒的伸缩器应注意使内套筒子的方向与介质流动方向一致,铰链型伸缩器的铰链转动平面应与位移转动平面一致。
3、需要进行“冷紧”的伸缩器,预变形所用的辅助构件应在管路安装完毕后方可拆除。
4、严禁用伸缩器变形的方法来调整管道的安装超差,以免影响伸缩器的正常功能、降低使用寿命及增加管系、设备、支承构件的载荷。
5、管道伸缩节在安装的过程中,不允许焊渣飞溅到波壳表面,不允许波壳受到其它机械损伤。
6、管道伸缩节在管系的安装完毕之后,应该尽快拆除波伸缩器上用作安装运输的黄色辅助定位构件及紧固件,并按设计要求将限位装置调到规定位置,使管系在环境条件下有充分的补偿能力。
7、管道伸缩节所有活动元件不得被外部构件卡死或限制其活动范围,应保证各活动部位的正常动作。
8、水压试验时,应对装有伸缩器管路端部的次固定管架进行加固,使管路不发生移动或转动。对用于气体介质的伸缩器及其连接管路,要注意充水时是否需要增设临时支架。水压试验用水清洗液的氯离子含量不超过PPM。
锅炉检验包括哪些内容?检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运行锅炉的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
外部检验可以在锅炉运行过程中进行。其检验内容包括: (1)人孔、手孔、检查孔是否漏水、漏汽;
(2)汽、水阀门和管道的状况;辅助设备运行情况;炉墙、钢架及炉膛燃烧情况;
(3)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灵敏;
(4)锅炉的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等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5)水处理设备运行情况。
内外部检验,又叫定期停炉检验,它需要在锅炉停炉后进行。内外部检验的重点如下:
(1)上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
(2)锅炉受压元件的内、外表面,特别是开孔、焊缝、扳边等处有无裂纹、裂口和腐蚀;
(3)管壁无有磨损和腐蚀;
(4)锅炉的拉撑以及与被拉元件的结合处有无裂纹、断裂和腐蚀;
(5)胀口是否严密,管端的受胀部分有无环形裂纹,铆缝是否严密,有无苛性脆化;
(6)受压元件有无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7)锅筒和砖衬接触处有无腐蚀,受压元件或锅炉构架有无因砖墙或隔火墙损坏而发生过热;
(8)受压元件水侧有无水垢、水渣,进水管和排污管与锅筒的接口处有无腐蚀、裂纹,排污阀和排污管连接部分是否牢靠;
(9)安全附件是否灵敏、可靠,水位表、水表柱、安全阀、压力表等与锅炉本体连接的通道有无堵塞;
()自动控制、讯号系统及议表是否灵敏可靠。
水压试验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锅炉检验的期限规定如下: (1)外部检验:按一定周期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
(2)内外部检验:每2年进行一次。新锅炉运行的头2年及实际运行时间超过年的锅炉、汽改水的卧式锅壳式锅炉,每年应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
除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外部检验:移装锅炉投运前;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复运行前;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根据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3):每6年进行一次。
本文目录
- 一次网蒸汽供暖系统压力是多少?
- 每米蒸汽输送管道损耗多少公斤蒸汽?
- 蒸汽管道热损耗怎么计算?
- 蒸汽管道损失标准?
- 蒸汽管道排出的冷凝水是多少度?
- 蒸汽管道温度最高是多少度?
一次网蒸汽供暖系统压力是多少?
蒸汽供热系统是指城市集中供热系统中用水为供热介质,以蒸汽的形态,从热源携带热量,经过热网送至用户。 靠蒸汽本身的压力输送,每公里压降约为0.1兆帕,中国热电厂所供蒸汽的参数多为0.8~1.3兆帕,供汽距离一般在3~4公里以内。
真空蒸汽供热系统:末端供气压力小于大气压;低压蒸汽供热系统:末端供气压力大于大气压而小于或等于kPa;高压蒸汽供热系统:末端供气压力大于kPa
每米蒸汽输送管道损耗多少公斤蒸汽?
每米蒸汽输送管道损耗多少公斤蒸汽?
这个不好回答,对过热蒸汽管道来说,米蒸汽输送管道是没有质量损耗的,只是损失了真气里焓值。说蒸汽送好了一部分热量,但是质量没发生变化,如果是饱和蒸汽,那么,管道在每米运送的过程中,会损失0.5到2公斤之间的蒸汽
蒸汽管道热损耗怎么计算?
您好,蒸汽管道热损耗的计算需要考虑管道的长度、直径、壁厚、蒸汽流量、蒸汽温度、环境温度、管道材质等因素。一般采用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Q=λ×L×ΔT/ln(D2/D1)
其中,Q表示单位时间内的热损耗,单位为W/m;λ表示管道的导热系数,单位为W/mK;L表示管道长度,单位为m;ΔT表示管道内外温度差,单位为℃;D1、D2分别表示管道内径和外径,单位为m;ln表示自然对数。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材质的管道导热系数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同时,管道的绝热层也会对热损耗产生影响,需要进行综合考虑。
蒸汽管道损失标准?
蒸汽管道热损失有很多因素和条件,如果详细计算需要很多数据。但是在设计时都采用经验公式来计算,一般都采用(3%/m.h)。总流量=管损,来估算。
吨是平均小时还是不在不同的时间段使用,用了多少会影响损失。
如果管道太长,蒸汽温度低,它就会变成水。为了减少损失,缩短管道,把蒸汽时间间隔定在一定的时间,使用蒸汽时,从蒸汽源加一个阀门打开阀门。
蒸汽管道的损耗没有计算公式,因为影响因素太多,保温效果差,管道长度,季节不同,消耗量有多大。
蒸汽管道排出的冷凝水是多少度?
蒸汽管道通过疏水器排出的冷凝水温度是根据蒸汽压力决定的。如果是3kg表压,冷凝水的饱和温度为度,这也就是为什么疏水器总是冒气的原因,因为度C的冷凝水对大气来讲就是过热蒸汽,突然的减压就要蒸发为水蒸气。冷凝水的温度对应于蒸汽的饱和温度。
蒸汽管道温度最高是多少度?
在一个标准大气压下,水蒸汽的最高温度是度。
液体在有限的密闭空间中蒸发时,液体分子通过液面进入上面空间,成为蒸汽分子。由于蒸汽分子处于紊乱的热运动之中。
它们相互碰撞,并和容器壁以及液面发生碰撞,在和液面碰撞时,有的分子则被液体分子所吸引,而重新返回液体中成为液体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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