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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道与化粪池相通有危害没?
- 四川省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厨房下水管的排气管装到什么位置好?
- 卫生间排气道能否改为烟道?
- 环评最快办理多长时间?
烟道与化粪池相通有危害没?
有危害,油烟是不可以往化粪池排放的,因为油烟筒口高,化粪池在地面下,因此烟道不通,会涡烟。
注意以下几点,不然会有臭味:
1、检查密封措施有没有做好,井盖密封性。2、化粪池进出水管可能破裂造成渗漏,气味挥发所致。3、是否安装排气管。4、化粪池每年需要清掏1~2次,以保证管道畅通无阻,避免化粪池满溢或堵塞,影响环境卫生。
四川省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排水行为,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城镇内涝灾害,治理和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镇排水设施的使用、运营、维护及其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实行统筹规划、配套建设。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镇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镇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城镇排水和城镇污水处理规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降水、中水、再生水及污泥处置综合利用等内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易发生内涝的城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第七条 新建城镇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镇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或者雨水收集设施改造。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混接。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应当优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稳定可靠、经济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排水、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与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连接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执行。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确保排污口的设置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九条 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工艺设计纳入招标文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行业注册执业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依法在评审文件上签章,并对评审意见负责。建设单位对评审报告结论负责,实施建设规模和工艺设计的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更改中标后的建设规模和设计工艺,局部工艺优化调整的,应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定。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布鼓励类和淘汰类污水处理工艺指导目录,并定期更新。
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设规模、排放标准、工艺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建设规模应当根据常住人口、实际污水排放量等因素科学论证确定;排放标准根据当地污水水质、水量、收纳水体的环境容量确定;工艺设计应优先选用成熟先进、低成本、低能耗的技术方案,政府投资类项目应当优先在鼓励类指导目录中选择。
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工艺专项验收应当纳入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第十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已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化粪池及相关活性污泥截污池、塘,原有已失去功能作用的化粪池,应当在老旧小区改造中拆除。
未被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的居民聚居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度假区、机场、铁路车站等排放生活污水的区域和经济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标准建立中、小型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污水处理,确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承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资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试运行一年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合格的投入正式运营。试运行期间的运行处理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以及补偿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差额所需经费。
第十三条 城镇区域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城镇排水许可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十五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称排水许可证),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接受所在地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修建预处理设施,按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四章 污水处理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以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以下称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维护运营合同,并报上一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水处理企业进行运行评估;经评估合格的,方可运营。
污水处理企业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依法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
第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排水监测机构不得向排水户收取费用,并应当为被监测的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将进水、出水的水质检测报表报送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用户,其城镇污水处理费分类计入供水价格,由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税务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税时按当地城镇供水价格分类标准一并计量收取,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建立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定期报告制度,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规定每年底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状况,为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提供参考。
第二十条 污水处理企业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对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应用污泥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支持单位和个人对污泥及其产生可燃气体的开发利用和中水回用,推广先进的经济节能的科研成果与技术。
第二十二条 污水处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运行设施、设备;
(二)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三)擅自停用污泥处理设施或将污泥随意弃置造成二次污染;
(四)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各项资料。
第二十三条 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大修等,需部分或全部停运的,应当提前九十个工作日,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企业进水水质水量发生突变、出水超标、运行障碍或者发生环境污染安全事故,应当立即作出应急处理,并向城镇排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取证核实,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污水处理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实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制度,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建成后的污水处理设施项目信息纳入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信息化监督管理平台。
第五章 设施养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共排水管网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
(二)自建的排水设施和其连接城镇公共排水管网的支管范围内的设施由产权所有人负责。
(三)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清疏,保障排水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检查维护期间应当保障人员安全。
第二十九条 城镇排水设施发生破损、管道堵塞等问题,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修复、疏通。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抢修排水设施、疏通排水管道时,公安、交通、水利、环卫、电力、通讯、供水、燃气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不得阻挠。
第三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建设、养护、维修工程的作业现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一条 城镇排水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标准、规范确定。
在城镇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的,应当征求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城镇管线统一规划进行施工。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城镇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餐厨油烟气体;
(二)向城镇排水设施内倾倒排入厨余垃圾、渣土、泥浆、沙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
(三)在城镇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雨水口汇水面积区设障或堆放物品:
(四)在排水管道、沟渠覆土面上取土、埋杆、打桩及种植高大乔木等;
(五)偷盗、损毁、穿凿或擅自拆卸、移动、占压城镇排水设施;
(六)其他损害城镇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因建设项目需要移动、临时占用城镇排水设施的,应报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章 污水再生利用及中水设施建设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状况,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同步安排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有条件的城市,河湖景观、城镇园林绿化、环卫和车辆冲洗等行业应当使用中水。
第三十六条 中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水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七条 中水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日常维护,保证中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中水水质符合标准。禁止中水设施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中水设施应当有明显标识,其出口必须标注“非饮用水”字样。
第三十八条 供应中水可实行计量收费,中水水费标准由规划建设中水设施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城镇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中水水质达不到标准使用或擅自停用的,应当责令整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组织相关行业注册执业专家进行建设规模和工艺设计评审,造成投资损失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行业注册执业专家因评审意见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勘察设计单位因设计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城镇污水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评估合格投入正式运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取消考核成绩,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镇排水”是指在城镇生活、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属于或处理后达到国家允许排放标准的)污水和降水径流,经城镇排水系统收集、输送、处理(净化、利用,如中水、再生水利用等)与达标排放的行为。
(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依照国家标准设计建设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站)、排水管网、中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跌水井、计量器、加压站等各类设施以及城镇区域内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等组成的总体。
(三)“中水”是指部份生活杂排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按规定用途使用的非饮用水。
(四)“重点排污单位”是指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筛选出的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年6月1日起施行。
厨房下水管的排气管装到什么位置好?
排气管装在最高点最好。
因为排气管需要起到引流和排气的作用,所以必须装在下水管的最高点,这样才能保证排气正常。
如果排气管装在低于下水管的位置,可能会形成积水并影响排气效果。
此外,除了安装位置,排气管的长度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保证排气畅通。
卫生间排气道能否改为烟道?
排烟道是设置在厨房专供油烟机排出灶台烟气用的系统,它有ABCDE5种结构形式。我们生产企业一般都是在这5种形式中根据用户要求进行选择加工。它主要是由主副烟道,防火阀,止逆阀,结油器组成。它可以用作排气道。排气道是设置在卫生间排放卫生间的废气的装置,它主要由主副烟道和止逆阀,排风机组成,结构简单。原则上它不可以用作排烟道。如果必须用的话就得增加排烟道的防火阀和结油器。 我这么描述不知道您能理解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环评最快办理多长时间?
环评分报告表和报告书,一般表7天可以做好,书需要-天,审批时间表天,书天,不过很多地方zf都承诺缩短一半的审批时间。如果一切顺利的话,表2-3周可以办下来,书要2个月左右。也有很快的情况,那就需要特别操作了。
办理环评流程
1、 去环保局管理科领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咨询表》。
2、 向环保局管理科提交申报材料:《建议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咨询表》一式两份、名称核准通知单复印件、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周围情况地理图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 制作环评报告,建议由环保局推荐的环评公司出具报告,因为他们关系比较熟,对于报告中出现的小问题可以自行协调(环评报告中注意污水量的填写,如果污水量过大,不能建化粪池,需要加入污水管网或安装污水处理设备。如需建化粪池,需要与环卫局城肥管理处签订污水清理协议书,将协议书复印件报环保局)。
4、 递交环评报告(由环评公司负责)。
5、 环保局管理科收到递交的环评报告后到现场进行勘察(车间厨房和食堂厨房需安装油烟处理设备)。
6、 环评报告审批
7、 配套环保设施建设完成后或在已落实有关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建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单位进行验收监测(由环保局监测站进行验收)。
8、 验收监测合格并拿到验收监测报告后,如填报材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查报告、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不需要的除外)。并将上述资料电子版发至环保局邮箱,由环保局审核无误后进行打印正式文本。
9、 准备《验收监测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查报告》、《本单位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不需要的除外)一式三份报环保局,由环保局组织现场验收。
、 现场验收合格后,环保局出具该项目的验收意见。
、 由环保局监察大队不定期对建设项目进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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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厕所排气管和厨房下水管接一起可以吗?
- 厨房下水管的排气管装到什么位置好?
- 小区开酒店有什么影响?
- 厨房止逆阀后期能装吗?
- 举报污染的最佳方法?
- 农村厨房整个房子怎么建?
厕所排气管和厨房下水管接一起可以吗?
1 不可以。
2 厕所和厨房的排放物质不同,厨房下水管里可能含有食物残渣、油脂等物质,而厕所排气管内则含有粪便、尿液等物质,两种物质混合在一起容易引起堵塞和异味。
3 如果需要进行管道改造或者修缮,需要请专业的水管工人来进行操作,确保管道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厨房下水管的排气管装到什么位置好?
排气管装在最高点最好。
因为排气管需要起到引流和排气的作用,所以必须装在下水管的最高点,这样才能保证排气正常。
如果排气管装在低于下水管的位置,可能会形成积水并影响排气效果。
此外,除了安装位置,排气管的长度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保证排气畅通。
小区开酒店有什么影响?
从安全的角度:人员流动比较复杂,往往昼夜都有不少人出入;
从环保的角度:如果酒店环保工作不到位,酒店离施工期会产生水气声渣等环境影响,酒店离小区较近,运营期会有设备噪声、食堂油烟、以及化粪池恶臭的影响。
厨房止逆阀后期能装吗?
可以装因为厨房止逆阀的作用是防止下水道倒流,避免污水倒流进厨房,安装后可以有效解决厨房排水问题
如果在后期需要安装,可以选择专业人士进行安装
此外,安装厨房止逆阀还可以提高厨房的卫生和安全性,因此建议及时安装,保障家庭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举报污染的最佳方法?
举报污染最佳方法有以下四种方法:
1. 全国统一的环保举报热线电话
2. “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
3. 网络举报平台网站
4. 环保部门官方微博
在举报之前应该向当地政府或者 环保、安监、公安报告 注意最好要照相,留存证据,所以现在还是有很多途径来举报污染。
农村厨房整个房子怎么建?
农村厨房整个房子的建设步骤如下:
1. 规划和设计:确定厨房的位置和大小,考虑到功能需求和人流量等因素。
2. 土地准备:清理和平整土地,确保有足够的空间来建造厨房。
3. 建造基础:建设房子的基础,如地基和基础混凝土,以确保房子的稳定和坚固。
4. 结构建造:建造整个房子的结构,包括墙壁、屋顶和地板等。
5. 安装门窗:安装门窗,确保厨房通风和采光。
6. 铺设管道和电线:安装水管、煤气管道和电线,确保厨房的用水和用电功能。
7. 内部装修:进行内部装修,包括瓷砖、墙壁涂料、橱柜等,以及厨房的水槽、灶具和储物空间等。
8. 照明和通风:安装照明设备和通风系统,确保良好的照明和空气流通。
9. 后期细节:润色和完成所有细节,如上漆、修复地板等。
. 清理和验收:清理现场并进行最后的验收,确保厨房符合预期并达到安全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在厨房建设过程中,需要遵循当地的建筑法规和安全要求,以及农村地区的特殊环境和风俗习惯。同时,选择适合农村环境的材料和设计风格,考虑到耐用性和易于清洁等因素。最重要的是,确保良好的通风和安全措施,以防止火灾和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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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饭店油烟能向化粪池排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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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厨房下水和卫生间下水区别?
饭店油烟能向化粪池排放吗?
可以的,但要注意几点,不然会有臭味
1、检查密封措施有没有做好,井盖密封性。
2、化粪池进出水管可能破裂造成渗漏,气味挥发所致。
3、是否安装排气管。
4、化粪池每年需要清掏1~2次,以保证管道畅通无阻,避免化粪池满溢或堵塞,影响环境卫生。
安徽亚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安徽亚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年月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谢超,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门卫、巡逻、守护、随身护卫、保安服务;物业服务;停车场管理;外墙清洗;保洁服务、房屋租赁;餐饮管理(除餐饮服务);酒店管理;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防水工程;工程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水电暖安装;监控设备安装;油烟管道、中央空调安装及清洁;道路清扫;河道清淤;隔油池、化粪池清淤疏通;建筑劳务分包等
厨房下水和卫生间下水区别?
我想请问卫生间的排臭气管道和厨房的油烟管道是一样的性质是不一样了,由他们的使用功能而决定,当你注意在使用时一定注意好封闭情况,不然的话,厨房会有臭味哦, 对于下水来说那就没关系了,卫生间的下水可以用来做厨房下水,就你一个住户没事,如果所有的住户都那么做的话就不可以了,会造成环境污染的,因为厨房的废水的有油的,必须处理后才能排除室外,而卫生间的下水是直接排到室外化粪池的,再回答你问的厨房下水和卫生间下水区别主要的区别:厨房下水就是厨房用完的废水进处理后可以在回收利用,卫生间下水就是卫生间马桶排除的污水,直接排到化粪池后排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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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通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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