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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幢建筑中有餐馆、食堂,油烟管道总管应该由谁来清洗?如果拒不清洗,又该怎么办?对于这些事关落实的细节性问题,《指引》更加强调可操作性,从细微处精雕细琢,力争把“绣花针的针脚”走得更密更实。
根据有关要求,餐馆、食堂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油烟净化设备和油烟管道。
《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五:餐饮经营单位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中餐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应当每60日至少清理1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
《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中的餐厅、食堂其厨房操作间区域要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设置灶台自动灭火装置。厨房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每60日要至少清理1次,并做好记录备查。
半年检测一次
油烟机的检测和清理要看餐饮的规模多大,一般大型酒楼或者餐饮机构都是在半年时间内要做一次油烟的检测,因为这些餐饮机构对于油烟机的使用较为频繁,所以每半年进行清理一次是必要的防火措施。
小型的餐饮企业也必须在一年内进行一次油烟检测。
你好,按照国家规定:“国家规定餐厅油烟管道清洗一次的具体时间规定,第二十五条餐饮经营单位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中餐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应当每60日至少清理1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
我的回答是医院食堂的烟道,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中餐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应当每60日至少清理1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油烟管道清洗标准:烟罩烟道清洗后90%以上可以见到烟道原本的内壁铁皮色。当然如果脏了就要随时清洗。这就是我的回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_等法律法规,结合__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_区域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及执法查处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
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遵循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和“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工作要求,坚持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分类治理,推广先进实用的油烟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发挥科学技术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攻坚工作,建立健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机制,保障检测投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油烟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建成区以外的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餐饮油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餐饮服务单位是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实施污染治理工作,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六条 餐饮服务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新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现有餐饮服务场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
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选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餐饮服务单位宜集中设置。规划配套的餐饮服务单位应设在商业服务业区域内,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等的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八条 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在未经审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九条 餐饮服务业平面布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一)餐饮服务单位人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商住楼内新建餐饮服务单位出入口应独立设置。
(二)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米。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应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单位应配套建设油烟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油烟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管道,确需加设的,必须征得规划部门、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周围20米范围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油烟污染物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
(二)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居民楼等环境敏感目标或人行通道。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新建商住楼的,对未配套建设餐饮服务专用烟道的商铺,应当在商铺买卖合同中明确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十四条 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从事餐饮服务业的区域和场所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十五条 油烟污染物应当通过专用的内置或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排放,油烟排放应严格执行《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无组织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等其他设施。
第十六条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或正在经营的所有餐饮服务单位不得使用重油、燃煤、各种可燃废物、生物质燃料(如劈柴等)等高污染燃料及其炉灶,必须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未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城市建成区内的新建或正在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限期改用天然气抽隔油池清掏、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应符合《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一)餐饮服务单位应按规范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并安装经国家认可单位认证、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油烟污染物应通过集排气系统收集,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餐饮服务单位厨房的炉灶、蒸箱、烤炉(箱)等加工设施上方应设置集气罩,油烟与热蒸汽的排风管道宜分别设置。放置送排风机、油烟净化设施的专用空间净高不得低于1.5米。
(三)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应符合小、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大于90%、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大于95%的规定,并保证正常运行,油烟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安装未经国家认可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清理食堂隔油池设施、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达不到要求或与其经营规模不匹配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改装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单位配套的油烟净化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油烟净化设施。
餐饮服务单位的集排气系统和油烟净化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清洗和更换维修记录,建立完善的管理、清洗、维修台账备查。
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油烟净化设施的清洗维护。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物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及排污口标志。油烟污染物排放口的采样位置和采样点设置应按《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规定执行。
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在线监控,并与主管部门监控信息平台联网;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限期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在线监控。
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监控信息系统平台,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油烟排放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内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进行专项整治。
(一)建立健全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管工作机制。
(二)按照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采取针对性的整治措施。
(三)对所有餐饮服务单位进行调查摸底,摸清餐饮服务单位分布、规模、油烟净化设施等基本情况,建立餐饮服务单位清单和动态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各级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油烟净化隔油池清理抽粪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档案。
(二)监督性检查时可现场即时采样,出具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油烟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保管理措施的依据。
(三)被检查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审批、管理、维护维修台账等资料,不得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对达不到排放标准又未改造的餐饮服务单位,应依法依规实施处罚、限制经营、停业整顿等措施。情节较严重的,申请当地政府责令关闭或取缔。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并有权对违法违规排放餐饮油烟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餐饮服务业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将查处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和省有关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和政策,加大《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本办法的宣贯及培训力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履行相应法律责任和义务,保障标准、办法全面实施,促进全民共治。
第四章 违法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法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备案,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业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十七条规定,餐饮服务单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污染物,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违法无组织排放或者违法向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油烟,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执法综合改革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实施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特提醒广大投资餐饮行业的经营户在办理营业执照和餐饮许可证前,应谨慎合理选址,认真阅读以下相关条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器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饮业布局。新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选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二)不得在城市人ロ集中区域进行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餐饮服务项目,其经营许可到期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消防等管理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一)使用清洁能源;
(二)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三)设置油烟浄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四)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
(五)定期对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
(六)营业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食堂油烟管道多久清洗一次(食堂油烟管道多久清洗一次比较好)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密云隔油池清掏(密云隔油池清理记录表)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希望能给你带来有用的帮助,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24小时打电话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