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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挖河疏浚进行航道治理在国外实施较多,具有不少的研究成果和成功的范例,挖沙技术也相对成熟。
如美国的密西西比河的治理,为了打通拦门沙,西南水道的早期治理始于19世纪30年代。先是单纯用链式挖泥船开辟拦门沙航道,但一遇风暴即被淤平。实践证明如不加整治而单纯依靠疏浚很难维护拦门沙水道。
后采用双导堤,导堤间筑丁坝约束水流增加流速,结合适当疏浚取得所需水深,分汊口上游左岸用丁坝群导流,增加西南水道分流量以抵消口门约束影响;水道轴线向东偏转350,以避开洪季盐、淡水混合所造成的严重淤积。
经采用上述工程措施,使河口拦门沙水道水深得以维持。
1.根据《水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河道是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个人或企业都不能随便挖河道。
2.但如果是为了提高河道防洪能力,保护沿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时需要对河道进行治理(包括修建防洪堤)或者清淤疏浚,这时需要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请,获得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开挖施工,否则就是违法清洗污水池管道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
河道土方开挖工作内容及施工工序主要包括: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边坡观测、完工验收的维护以及将开挖可利用土方的堆放,废弃的土方运至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
一、施工准备
施工前,详细了解工程进出水管道清淤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塌方体采用预防性的保护措施,对陡坡的孤石或崩塌体等应事先做好妥善的清理和支护,并仔细检查边坡的稳定性。进场前,先用手摇钻进行土层加密钻孔,掌握好土层情况和土层厚度,根据不同土质采取不同的施工方案。
根据测量控制和测设资料,结合施工技术条款,施工图纸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测放出土方开挖工程的开挖线。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开挖施工平面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图)排水池清理、土方平衡计划与开挖程序,施工设备的配备和劳动力安排、排水或降低水位的措施,土料利用和弃土输出措施等,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二、场地清理
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弃土场子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全部区域的地表。植被清理:采用挖机和推土机将开挖线仙的杂物,草根(树根)垃圾和废渣等全部清除,运至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场子地进行堆放或掩埋。表土的清挖、堆放:按监理工程师指示的表土开挖深度进行开挖,并将开挖的有机土壤运到指定区堆放,防止土壤被冲刷或流失。 三、施工期排水及降水措施
首先,要依据现场测量放样资料,对原河道的集水进行估算,确定施工集水的抽排设备及方案。其次,开挖前要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范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另外,对位于地下水位下的土方开挖,为了能使施工的正常进行和开挖的质量,应开挖明沟和设置适当的集水坑,降低地下水位,确保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0.5m以下。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地下水位,及时排除地面水,以防止地下水对构造物及基坑的顶托破坏。
四、土方开挖方法和程序
根据河道设计断面和土方施工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加宽及增放坡度计算后,进行开挖,不得陡于设计坡比防止欠挖,并严禁沉淤池清洗掏挖施工。对发生超挖的断面,要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采用适宜填料填筑并夯实到设计标准。
土方开挖时,在监理工程师复核认可的开挖线内进行机械施工,施工中定期测量校正开挖断面尺寸,对机械开挖的边坡和基坑标高,预留适当余量,再用人工修整。避免机械开挖扰动下层土方,破坏边坡的坡度及平整度。
机械开挖应从上而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严禁在高度超过3m或在不稳定土体之下“偷岩”大型管道漏水修复(无坡脚或负坡脚)作业。在挖方边坡上如发现有土体或导致土体向挖方一侧滑移的软弱夹层、裂隙时,应及时清除和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土体崩塌与下滑。
五、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
在土方开挖时,开挖河道周边不许堆载,挖土随挖随运,保证新开挖河道的安全可靠。开挖的土方分别按可利用渣料和废渣运至指定点分类堆放,要保持渣料堆体的边坡稳定。可利用渣料和废渣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避免受污染和侵蚀。弃土区周边(三边)设排水沟,深0.8m,底宽0.5m,以防堆土浸泡在水中造成滑坡。
六、土方开挖安全措施
1.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要结合实际地形和开挖深度,自行确定边坡度,报监理工程师审批。永久性的护面的加固工作应及时完成,避免受雨水冲刷。必要时,设置测量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施工中,如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立即暂停施工,采取应急抢救措施,并通知监理工程师。
2.机械施工要派专职人员进行指挥,和负责道路交通指挥,在转弯和道口派专人指挥并设警示牌。
3.对职工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法制教育,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将一切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4.遇有地下水部位的土方开挖,应保持降低地下水位在开挖底面0.5m以下,防止地下水扰动基清理生活污水底土。在降水过程中,应防止相邻及附近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或变形,必要时与设计、建设单位协商,对原建筑物地基采取回灌技术等防护措施。
5.严禁机械在开挖边坡及坡顶运行频繁,避免由于人为因素增加荷载导致河道滑坡。
6.实施过程应加强沉降及变形观测,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河道清理工程需要这样起步
1. 机械准备:浮船,长臂挖掘机一台,普通挖掘机两台。首先将浮船分块放入河道中,连接为整体后将其固定在河岸边沿。河道岸墙破除后修顺直坡道至浮船,长臂挖掘机、普通挖掘机各一台沿坡道上浮船。挖掘机上浮船,需用吊车或挖掘机辅助保证浮船平稳,避免浮船一侧受力导致倾覆。
2. 河道清淤按照自上游至下游、先中央后两侧的顺序施工。
3. 浮船清淤施工时,两台挖掘机停放在浮船两端,普通挖掘机用于清淤施工时固定浮船及辅助浮船移动、行走,长臂挖掘机进行清淤施工。
4. 首先进行河道中央的淤泥挖掘。施工时挖掘机不能一次将河道中央的淤泥挖至河堤上,故河道中央的淤泥需经过2~3次倒运才能到河道两侧,然后浮船再移动至河道边沿,直接将淤泥挖至河岸上。
5. 由于采用水中清淤,淤泥含水量大,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道路及周边环境污染,因此淤泥挖至河岸后需经过晾晒方可外运。
6. 清淤过程中由于河堤标高无法清楚的检测到,故需准备小船及探杆一套,在一定区域内清淤完成后,检测人员立即用探杆检测清淤深度,避免出现漏挖或开挖深度不够的区域。
7. 淤泥运输,选择性能良好、车厢封闭较好、证件齐全的车辆,严格按照指定的线路行驶。做到运输车辆不超载,车厢上部全部用篷布覆盖,避免运输过程中渣土散落污染市区道路及周边环境。
8. 运输车辆从施工场地到弃土场,为了配合土场管理,安排一台普通挖掘机在弃土场,协助运输车倒土、平整土场等。弃土高度严格按照规划高度,禁止超区域、超高度弃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 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是的,只要各方面条件具备,内陆也能挖运河,运河的用途,是灌溉、分洪、排涝、给水。
扩展资料:
运河界定历来不一。按人们约定俗成的提法:狭义上讲,运河是人工开凿的通航河道。广义上讲,运河是用以沟通地区或水域间水运的人工水道,通常与自然水道或其他运河相连。除航运外,运河还可用于灌溉、分洪、排涝、给水等。
中国的运河建设历史悠久,开凿于公元前506年的胥河,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人工运河,中国现有记载的最早的运河,也是世界上开凿最早的运河。秦始皇二十八年(公元前219),为沟通湘江和漓江之间的航运而开挖了灵渠。主要建于中国隋朝的京杭大运河是世界上最长的运河。
世界主要运河有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基尔运河、科林斯运河、京杭大运河等。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米兰天空抽集污池(私自挖河道)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希望能给你带来有用的帮助,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24小时打电话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