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目录
根据压力容器证上的规定,可以焊接管道的几项包括:管道材料的规格和类型、焊接方法和程序、焊接工艺参数、焊接人员的资质要求、焊接接头的检验标准和方法等。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焊接管道的质量和安全性,以满足压力容器的使用要求。因此,在进行焊接管道时,必须严格遵守压力容器证上的规定,并进行相应的检验和测试,以确保管道的可靠性和耐压性能。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相连接的管子与管件。
1.5.1 罐体
罐体界定在下述范围内:
(1)罐体与管路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
(2)罐体开孔部分的端盖及其紧固件;
(3)罐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
罐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体或者瓶体、封头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mm的接管、凸缘、法兰、法兰盖板等。
1.5.2 管路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相连接的管子与管件。
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分8个专业如下:
1.管道工:主要负责压力管道选择试压安装等;
2.车工:主要负责部件如法兰等等;
3.卷板工:主要负责用卷板机卷筒体等;
4.焊工:主要负责焊接;
5.仪器仪表工:主要负责压力和温度计等;
6.组装工:主要负责压力容器组装等;
7.探伤工:主要负责压力容器检测等;
8.电工:主要负责电源。
1、输送GB《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 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 P≥4.0MPa的管道;
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 于等于℃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0MPa的管道。 管道特点 1、压力管道是一个系统,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牵一发而动全身。
2、压力管道长径比很大,极易失稳,受力情况比压力容器更复杂。
压力管道内流体流动状态复杂,缓冲余地小,工作条件变化频率比压力容器高(如高温、高压、低温、低压、位移变形、风、雪、地震等都有可能影响压力管道受力情况)。
3、管道组成件和管道支承件的种类繁多,各种材料各有特点和具体技术要求,材料选用复杂。
4、管道上的可能泄漏点多于压力容器,仅一个阀门通常就有五处。 5、压力管道种类多,数量大,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应用管理环节多,与压力容器大不相同。
是的,压力管道按照压力等级可以分为四大类。
因为压力管道需要承受不同程度的压力,为了确保其运行的安全性,按照压力等级将其分为四类,包括Ⅰ类、Ⅱ类、Ⅲ类和Ⅳ类,每一类压力等级和使用范围都不同。
比如,Ⅰ类压力管道适用于高压、超高压的工作场所,Ⅳ类压力管道适用于低压的环境,这样能够确保相应的工作环境下有对应的管道供应。
此外,对于不同等级的压力管道,其材质和制造标准也会有所不同,以确保能够承受相应等级的压力。
不属于
这个应该不属于压力容器的,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中1.6节对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管道过滤器肯定不属于压力容器,除非是安装在压力容器里面的过滤器。但设计,制造应满足容规要求,我们用过的过滤器都没要求监查(如ro膜壳压力高压bar,注意:介质为水而不是气体以及液化气以及存在气相空间的容器).
目前,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最新版本的压力管道规范是《GB .2- 压力容器 第2部分:材料》和《GB .4- 压力容器 第4部分:压力管道》。
这两个标准是围绕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验收等方面进行规范的。然而,请注意,标准的更新和修订是一个动态过程,可能会有最新的版本发布。因此,如果你需要了解最新的压力管道规范,建议查询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关机构的官方发布信息。
不能安装
国家特种设备的安装资质是分开的,gc1安装管道资质只能安装对应的管道,安装压力容器要取得专门对应的安装资质的。
1、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许可证。
2、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A3级注明仅限球壳板压制和仅限封头制造者除外),可以从事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不需要领取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
3、取得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或取得2级(含2级)以上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可从事1级许可资格中的压力容器安装工作,不需要领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资格。
4、国质检特函〔〕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的第七条第5款规定:已取得GB级或GC2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配备相应数量起重工后,可以安装与其相联接的D级压力容器,不再领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
②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为
A、B、C、D四个级别,各级别的制造压力容器范围和代表产品是:
A、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
本文目录
根据承受压力的大小划分。
级别划分标准:
1、低压管道 0.1≤P≤1.6MPa
2、中压管道 1.6<P≤MPa
3、高压管道<P≤MPa
4、超高压管道 P>MPa

从广义上理解,压力管道是指所有承受内压或外压的管道,无论其管内介质如何。压力管道是管道中的一部分,管道是用以输送、分配、混合、分离、排放、计量、控制和制止流体流动的,由管子、管件、法兰、螺栓连接、垫片、阀门、其他组成件或受压部件和支承件组成的装配总成。
扩展资料:
压力管道特点:
1、压力管道是一个系统,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牵一发而动全身。
2、压力管道长径比很大,极易失稳,受力情况比压力容器更复杂。压力管道内流体流动状态复杂,缓冲余地小,工作条件变化频率比压力容器高(如高温、高压、低温、低压、位移变形、风、雪、地震等都有可能影响压力管道受力情况)。
3、管道组成件和管道支承件的种类繁多,各种材料各有特点和具体技术要求,材料选用复杂。
4、管道上的可能泄漏点多于压力容器,仅一个阀门通常就有五处。
5、压力管道种类多,数量大,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应用管理环节多,与压力容器大不相同。
根据压力容器证上的规定,可以焊接管道的几项包括:管道材料的规格和类型、焊接方法和程序、焊接工艺参数、焊接人员的资质要求、焊接接头的检验标准和方法等。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焊接管道的质量和安全性,以满足压力容器的使用要求。因此,在进行焊接管道时,必须严格遵守压力容器证上的规定,并进行相应的检验和测试,以确保管道的可靠性和耐压性能。
根据你要安装的容器和管道的类别取得相应的资质。
已经取得相应压力容器制造资质的企业可以安装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压力容器类别包括A1,A2,A3,A4,A5,B1,B2,B3,C1,C2,C3,D1,D2。
压力管道的安装,要根据你所要安装的压力管道的类别来取得许可证,如GA1,GA2,GB1,GB2,GC1,GC2,GC3.
详细情况见TSG Z-《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申请不同级别的资质,所管辖的机构不同,级别低的向省质技监局申请,级别高的向国家质检总局特设局申请;同时申请不同级别的资资,鉴定评审机构级别也相应不同。
压力容器是指: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兆帕-升)的盛装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
2、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兆帕-升)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液体的各种气瓶;
不属于
这个应该不属于压力容器的,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中1.6节对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管道过滤器肯定不属于压力容器,除非是安装在压力容器里面的过滤器。但设计,制造应满足容规要求,我们用过的过滤器都没要求监查(如ro膜壳压力高压bar,注意:介质为水而不是气体以及液化气以及存在气相空间的容器).
有壳程、管程和夹套的压力容器是压力容器中的换热设备,这种换热设备在一个容器内间设置许多管子,让一种流体走管内,一种流体走管外,进行热交换。
为了提高传热面积,把管道设计得比较小,同时,为了提高传热系数,提高管内流体的速度,则把管子在容器内来回多走几过次(程数),这样把走管内的流体称管程,如来回走4次,称4管程,同样,让走管外的流体,加上半圆的挡板,让流体在容器的壳与管子外的空间多走几个弯,我们把其称为壳程。
工业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D-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D-)、《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考虑输送介质性质、介质温度、输送介质压力、输送距离和环境等因素,将三大类压力管道划分为7个级别。
1、GA类(长输管道)划分为GA1和GA2级
2、GB类(公用管道)划分为GB1和GB2级
3、GC类(工业管道)划分为GC1、GC2和GC3级
DN管道不属于压力容器。压力容器是指能承受内部压力,且形状和尺寸不便于运输的器具。而DN管道仅仅是管道系统中的一个规格,表示其内径为毫米,不具备被封闭的结构,不能承受内部压力。尽管管道系统中可能存在一些压力容器,如阀门、泵等,但单独的DN管道并不属于压力容器范畴。
本文目录
回答如下:压力容器生产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方面:
1.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流程,确保生产过程中各项操作规范、标准化、可追溯。
2.技术管理:加强对产品技术参数和生产工艺的控制,保证产品的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用户要求。
3.原材料采购和管理:建立供应商评价体系、对原材料进行必要的检测、筛选,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4.生产设备管理: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避免生产事故的发生。
5.人员管理: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技能和意识,确保员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人为失误导致的安全事故。
6.产品检测和质量控制:对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和检测,确保产品的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用户要求。
7.应急管理: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流程,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8.环境管理:加强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资源,防止污染和资源浪费。
9.质量安全监督: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安全评估和外部质量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压力容器使用证的监督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2)未注册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3)判废的压力容器应由使用单位作出处理。按报废处理的,不得再作承压容器使用,并不得转让、销售。
(4)转让、涂改使用证,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予注销,并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该压力容器。
(5)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不按有关规定检验又不申报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容器的使用证即行无效。
(6)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应停止使用,并注销其使用证。
压力容器是一种用于储存或输送压缩气体、液体或混合物的容器,如锅炉、储罐、气瓶等。为了防止压力容器发生事故,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包括:
1. 设计合理: 压力容器应根据使用场合和介质特性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并符合相关的设计标准和规范。
2. 材料选择: 使用高质量的材料制造压力容器,需要考虑其强度、耐腐蚀性、耐高温性等特性。
3. 定期检验: 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的检验和维护,包括外观、内部结构、防腐蚀层等的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4. 控制压力: 根据容器内部的压力等因素,合理控制传递给容器的压力,防止超过容器承受能力。
5. 安全附件: 安装必要的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以实时监测容器的压力和温度。
6. 教育培训: 对使用压力容器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7. 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压力容器管理制度,包括容器的登记、监控、维修、报废等流程,确保容器的安全运行。
8. 应急处置: 预先制定应急处置和救援方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并确保随时可进行紧急处理。
9. 法律法规遵守: 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要求和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一些建议的防范措施,并不代表究竟可以完全杜绝压力容器事故的发生。因此,在使用压力容器时,必须高度重视安全风险,密切关注容器的安全运行状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潜在的安全风险。
锅炉房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锅炉正常运转和安全,依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锅炉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相应证件上岗。 二、锅炉值班操作人员在岗工作期间,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巡回检查、水质管理、设备保养、安全检测、清洁卫生、交接班等制度,确保供热系统的技术安全和运行状态良好。 三、锅炉房及其辅助设备间、燃气调压站及气表房等场所,严禁闲杂人员入内,严禁烟火。 四、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检修或更换安全阀、压力表、各安全附件和受压元件,确保其发挥正常的技术功能。 五、每班对水位表进行一次冲洗,每周进行一次手动开启安全阀,每月做一次安全阀自喷实验,并详细做好技术状态记录,备查。 六、经常巡查各水、电、汽管线路,坚决杜绝“跑冒滴漏”、“白水表”、“满水”等现象发生。 七、坚持每日水质化验制度,定期进行排污,保证给水和炉水的质量。经常保持充足的软化水储备。 八、值班人员严禁班前、班中饮酒,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在锅炉房内会客、打盹、睡觉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九、非司炉人员一律不准进入锅炉间。 十、严禁在锅炉房内及其附近堆放易燃、易爆品,不允许在锅炉房内洗晒衣物。 十一、锅炉房如需电、气焊维修时,必须报请管理部门批准,并切断气源、确认室内无可燃气体、且做好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严禁在锅炉房内私自随意动用有火作业。 十二、任何情况下,严禁在燃气管道上动用电气焊、带火作业及焚烧废弃物等。重车必须碾压燃气管道时,须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并做好防护。 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做一个有理想、讲文明、守纪律的新型工人。 2.坚守岗位,集中思想,严格操作;当班时,不看书,不看报,不打瞌睡,不准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3.接班前按规定巡逻。检查好各项设备,包括水位表、压力表、鼓风机、引风机给水系统、润滑系统、冷却水、进煤出渣等装置的运行情况。交接班时要按时核对日报纪录,清点用具。 4.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精通业务。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操作水平,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5.对炉体及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做到文明生产。 6.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7.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行为,应立即制止。 巡回检查制度 1、为了保证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正常运行以带班长为主按下列顺序每两小时至少进行一次巡回检查。 2、检查上煤机、出渣机、二次风机、鼓风机、引风机是否正常。电动机和轴承温升是否超限(滑动轴承温升≯℃最高≯℃,滚动轴承温升≯℃最高≯℃)。 3、检查燃烧设备和燃烧工艺是否正常。 4、检查锅炉受压元件可见部位和炉拱、炉墙是否有异常现象。 5、检查水箱水位、给水泵轴承和电动机的温度、各阀门开关位置和给水压力等是否正常。 6、检查除尘器是否漏风,水膜除尘器水量大小。 7、检查炉渣清除情况。 8、检查安全附件和一次仪表、二次仪表是否正常,个指示、信号有无异常变化。 9、检查炉排变速箱、前后轴、风机、水泵等润滑部位的油位是否正常。 、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记入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纪录内。 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是在不停炉的状况下,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修理。 2.结合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在不停炉能维修是维修。 3.维修保养的主要内容: 3.1 一只水位表玻璃管(板)损坏,漏水、漏气,用另外一只水位表观察水位,及时检修损坏的水位表; 3.2 压力表损坏,表盘不清应及时更换; 3.3 跑、冒、滴、漏的阀门能修理的及时检修或更换; 3.4 转动机械润滑油路保持畅通,油杯保持一定油位; 3.5 检查维修上煤机、出渣机、炉排、风机、给水管道阀门、给水泵等; 3.6 检查维修二次仪表和保护装置; 3.7 清除设备及附属设备上的灰尘。 4.对安全附件试验检验的要求: 4.1 安全阀手动放汽或放水试验每周至少一次;自动放汽或放水试验每三个月至少一次; 4.2 压力表正常运行时每周冲洗一次;存水弯管,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并在刻度盘上指示工作压力红线,检验后铅封; 4.3 高低水位报警器,低水位联锁装置、超压、超温报警器,超压联索装置,每月至少作一次报警联锁试验。 5.设备维修保养和安全附件试验校验情况,要详细作好纪录锅炉房管理人员应定期抽查。 司炉工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规定时间提前到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工作,并要详细了解锅炉运行情况。 2.交班者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进行认真全面地检查和调查保持锅炉运行正常。 3.交接班时,如果接班人员没有按时到达现场,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4.交班需要“五交”和“五不交”。 五交是: 4.1 锅炉燃烧、压力、水位和温度正常; 4.2 锅炉安全附件、报警和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4.3 锅炉本体和附属设备无异常; 4.4 锅炉运行纪录资料、备件、工具、用具齐全; 4.5 锅炉房清洁卫生,文明生产。 五不交是: 4.6 不交工日喝酒和有病的司炉工人; 4.7 锅炉本体和附属设备出现异常时不交; 4.8 在处理事故时不进行交班; 4.9 接班人员不到时,不交给无证司炉; 4.锅炉压力、水位、温度和燃烧不正常时不交。 5.交接班时,右双方共同按巡回检查路线逐点逐项检查,将要交接的内容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纪录在案。 6.交接班要交上级有关锅炉运行的指令。 7.交接者在交接纪录中签字后又发现了设备缺陷,应由接班者负责。 水处理人员交接班制度 1.交班人员在交班前对水处理设备和化验仪器、药品进行全面检查,具备下列条件方能接班: 1.1 水处理设备正常、软水主要指标合格; 1.2 锅炉碱度、PH值、氯根等项指标合格; 1.3 化验仪器、玻璃器皿和分析用药品齐全完好; 1.4 工作场所清洁卫生、物品摆放整齐; 1.5 水处理设备运行和化验记录填写正确、准确、完整。严禁弄虚作假。 2.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设备运行情况,以及水质化验和锅炉排污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3.没有办理交班手续,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4.接班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岗位,查阅交班记录,听取交接情况介绍。 5.交接人员共同检查软水处理设备、化验仪器、药品等是否齐全正常,并对软水、锅水主要指标进行化验,合格后方能签字交接班。 6.接班人员未按时接班,交班人员应向有关领导报告,但不能离开工作岗位。 7.交班时,如遇事故或重大操作项目,应待事故处理完毕后或操作告一段落后方可交接班,接班人员应积极协同处理事故和完成操作项目。 锅炉水质管理制度 1.锅炉用水必须处理,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水质不合格,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2.严格执行GB-标准,加强水质监督。 3.锅炉水处理一般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对于立式、卧式、内燃和小型热水锅炉可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 4.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的锅炉,每班必须对给水硬度、锅水碱度、PH值三项指标至少化验一次(给水化验水箱内的加药水)。 5.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的锅炉,对给水应每2小时测定一次硬度、PH值及溶解氧;锅水应每2-4小时测定一次碱度、氯根、PH值和磷酸根。 6.专职或兼职水质化验员,要经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后,才能进行水处理工作。 7.对于离子交换器的操作,要针对设备特点制定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8.水处理人员要熟悉掌握设备、仪器、药剂的性能,性质和使用方法。 9.分析化验用的药剂用妥善保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药剂要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 .锅炉停用检修时,首先要有水处理人员检查结垢腐蚀情况,对垢的成分和厚度,腐蚀的面积和深度以及部位做好详细记录。 .化验室和水处理间应保持清洁卫生,有防火措施。 .水处理设备的运行和水质化验记录填写完整正确。 锅炉安全保卫制度 1.锅炉房是使用锅炉单位的有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人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生产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准入内。 2.当班人员要紧守岗位,提高警惕,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 3.非当班人员,未经带班长同意,不准开关锅炉房的各种阀门、烟风门及电器开关。无证司炉工、水质化验人员不准单独操作。 4.禁止锅炉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需装用少量润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壶,要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注意检查燃煤中是否有爆炸物。 5.锅炉在运行或压火期间,房门不准锁住或槎住,压火期间要有人监视。 6.锅炉房要配备有消防器材,认真管理。不要随便移动或挪作它用。 7.锅炉一旦发生事故,当班人员要准确、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锅炉房清洁卫生制度 1.锅炉房不准存放与锅炉操作无关的物品,锅炉用煤、备品备件、操作工具应放在指定的地方,摆放整齐。 2.锅炉房地平,墙壁、门窗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3.手烧炉投过煤要随手打扫撒落在地上的煤,保持地面清洁。 4.煤场、渣场要分开设置,煤堆、渣堆定期洒水,堆放整齐。 5.每班下班前,对工作场地、设备、仪表、阀门等打扫干净。 6. 每周对锅炉房及所管区域进行一次大扫除,保持环境清洁优美。 7.主管领导要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对锅炉房的清洁卫生进行检查评比,奖勤罚懒,做到清洁卫生,文明生产。 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为加强对锅炉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校锅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范围 预案适用于本校生产生活用锅炉使用中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事故 二、组织机构 成立锅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学校一把手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 三、安全措施 1、采购使用具备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锅炉,请具备安装资质的安装公司安装锅炉,确保锅炉安装质量。 2、保持锅炉稳负运行,防止负荷严重波动导致超压。 3、按检定周期检验压力表,如运行中发现压力表不准确或不正常,必须及时送检。 4、每年检验一次安全阀,防止安全阀失灵而造成的超压,定期人工排气,做自动排气试验,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5、经常冲洗水位表,严密监视水位。 6、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具备一定的运行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设备的性能、原理,并能够正确进行日常维护和操作。 7、锅炉房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物品,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 四、应急预案 事故发生时,就根据“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开展救援工作。 1、首先拔打“”请求增援,第一时间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切断电源和供水管阀。 2、根据事故或险情情况,立即组织调集应急抢救人员、车辆、设备。组织抢救力量,迅速赶赴现场。 3、有人员伤亡时立即与急救中心和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医治。 4、事故现场取证救助行动中,安排人员同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 5、在救助行动中,救助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气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六条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 (一)设计任务书; (二)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 (三)设计计算书; (四)设计说明书; (五)标准化审查报告; (六)使用说明书。 改变气瓶瓶体主体结构、设计厚度、瓶体材料牌号时,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第七条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液化石油气气瓶上应当设计装配防止超装的液位限制装置;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的瓶口螺纹和阀门出气口应当设计成不同的左右螺纹的旋向和内外螺纹的结构。 第九条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及其附件(包括气瓶瓶阀、减压阀、液位限制阀等,下同),其境内外制造企业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书,方可从事制造活动。气瓶及其附件的制造许可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事气瓶焊接和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经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十条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应当按照我国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暂时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当制定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在符合有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条件下,气瓶制造单位可按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生产专用标识气瓶。 第十二条气瓶及附件正式投产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改变设计文件或者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生产时,应当进行气瓶的型式试验。 第十三条研制、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应当进行型式试验和技术评定。 第十四条气瓶应当逐只进行监督检验后方可出厂(出口气瓶按合同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的明显位置上,以钢印(或者其他固定形式)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和企业代号标志以及气瓶出厂编号,并向用户逐只出具铭牌式或者其他能固定于气瓶上的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气瓶及其附件制造单位必须对设计、制造的气瓶及其附件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气瓶阀门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气瓶阀门至少安全使用到气瓶的下一个检验周期。 第三章 气瓶制造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承担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监检机构所监督检验的产品,应当符合受检单位所取得的制造许可证书所规定的品种范围。 第十七条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的水压试验、气瓶出厂编号和打监督检验钢印等重要项目进行逐只监督检验; (二)对气瓶材料的复验、气瓶爆破试验和产品试样的力学性能和其他理化性能测试进行现场监督确认; (三)对受检单位的气瓶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 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上述3项内容和结论。 第十八条监检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实际情况,派出相应的监督检验人员,及时完成监督检验任务;应当对监督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为检验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确保监督检验工作质量。监检机构应当对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九条监督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验到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督检验,认真做好监督检验记录,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签发监督检验报告的检验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检验师证书。 第二十条监督检验人员发现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失控而影响产品质量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受检单位改正,并报告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发证部门。监督检验人员在监督检验中发现零部件存在安全质量问题时,有权制止零部件流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一条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机构发生争议时,可提请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监部门处理。必要时,可提请上一级质监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监检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监检机构和受检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监检机构不能履行职责和受检单位逃避监督检验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监检机构的核准部门和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发证部门。 第四章 气瓶充装 第二十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二十四条《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二十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 (二)有适应气瓶充装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 (三)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四)符合相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二)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四)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五)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六)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七)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上述规定的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义务。 第二十七条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充装站标志应经省级质监部门备案。鼓励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持气瓶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地(市)级或者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二十九条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 第三十条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应当由充装单位持证作业人员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充装时,充装人员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充装。对未列入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气体,应当制定企业充装标准,按标准规定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禁止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第三十一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证充装的气体质量和充装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 第三十三条地(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每年报送上述材料。 地(市)级质监部门每年应当将年度监督检查的结果上报省级质监部门。对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应予吊销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报请省级质监部门吊销充装许可证书。
储气罐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储气罐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财产及环境的安全,制定了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公司操作、检查、维修储气罐的员工。
第三条、储气罐操作人员和储气罐管理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培训并取得压力容器操作证后方能上岗,并严格遵守厂内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无证人员严禁操作。
第四条、储气罐的安装必须委托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并且申报当地的相关部门审批,取得《施工告知单》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储气罐安装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后设备维护部移交储气罐相关资料。第六条、储气罐应由产权单位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建档,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取得《注册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设备维护部定期组织储气罐操作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储气罐要定期进行检测,其相关安全部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检测。
第九条、储气罐应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操作人员证,储气罐事故记录。
第一十条、储气罐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制度,操作、检查记录。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①贯彻执行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安全使用技术规程。?
②编制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③参加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安装的验收及试压。
④检查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⑤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⑥编制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⑦向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实施情况,存在问题。
⑧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⑨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⑩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