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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修复

压力管道工业管道范围(压力管道工业管道范围有哪些)

本文目录

  • 天然气压力多少压正常?
  • 地暖压力表多少正常?
  • 威能壁挂炉屏幕显示1.9水压是正常吗?
  • 减压阀中的二级压力,背压,最高压力分别指什么?

天然气压力多少压正常?

天然气压力表通常在pa,因为家用天然气灶的压力为PA。如果压力过小会导致天然气灶无法启动,压力过大会出现天然气泄漏等问题。家用天然气管道压力一般在-PA,因为存在管道降压的情况,因此我们需要管道压力稍微调高一些。

二、使用天然气设备要注意什么

1、在使用天然气时,大家要将门窗打开,因为天然气热水器等设备在工作时会耗费氧气,如果门窗禁闭会导致室内氧气不足。在使用天然气等燃气设备时,我们需注意不同气源的产品不能混用,例如家中为煤气气源,不能使用天然气灶。

2、在使用天然气灶时,大家不要长时间离开。如果长时间离开可能会出现锅内水溢出将炉火浇灭的情况,或者是锅子被烧焦了。天然气灶等燃气设备周边不能存在易燃易爆物品,不然会存在安全隐患。天然气灶使用完之后我们要及时将燃气阀门关掉等等。

3、在使用天然气设备时,大家要定期进行清洁。一般燃气热水器每隔半年需要清洗一次,天然气灶一般每个月就要清洗一次。如果没有定期清洗,会有污垢杂物堆积,影响到其使用效果。燃气管道也要定期进行检查,一旦出现漏气的问题要及时更换。天然气设备出现故障,要联系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处理,不要擅自进行更换维修。

地暖压力表多少正常?

0.2到0.MPA。

原因:

在使用液体循环系统的过程中,管道内的压力必须在正常范围内,地暖压力标准为0.4到0.6MPa,正常工作标准为0.到0.2MPa,一旦压力低于0.3MPa,必须进行补充,如果系统中的压力过高,很容易损坏管道和其他设备,如果压力太低,可能会导致漏水。

威能壁挂炉屏幕显示1.9水压是正常吗?

正常。
因为威能壁挂炉在正常使用中,水压应在1.5至2.0之间,且1.9水压在正常范围内。
同时,如果水压过高或过低都会影响壁挂炉的使用效果和寿命,所以保持适当的水压非常重要。
在使用壁挂炉时,需要定期检查水压,以确保其在正常范围之内。
如果发现水压过低,可以加水至适当的水压;如果发现水压过高,则需要排放部分水分,以恢复正常水压。
同时,还需保证排放水的管路顺畅和卫生,避免炉内受到污水污染。

减压阀中的二级压力,背压,最高压力分别指什么?

大的前提:减压阀的流量,取决于后端用的多少.但是同一个减压阀在不同工况下,通过的最大流量不同,只要后端需要流量在这个范围内,决定因素就是后端.不同压力下流量上限的关系:液体:仅取决于阀前阀后压差.也就是说,出口压力越低,流量上限越大.气体大致情况如下:

1.当入口压力>=2*出口压力,出口压力越低,流量上限越低.

2.当入口压力<2*出口压力,出口压力越高,流量上限越低.



本文目录

  • GA GB GC GD管道区别?
  • 管道压力等级分几类?
  • ga管道标准?
  • 市政压力管道压力等级划分标准
  • gc1类管道是什么意思?
  • 锅炉管道主蒸汽管道属于GD还是GC类的,锅炉蒸汽不用来发电?
  • 管道材料等级代号是什么?

GA GB GC GD管道区别?

GA, GB, GC, GD 管道分别是美标、德标、日标和国标的不同型号,其区别在于生产标准、尺寸大小和使用场景上有所不同。
1. GA 管道是美标管道,适用于供水、给排水管道和燃气输送等工业管道领域。
2. GB 管道是德标管道,主要用于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输送管道等领域。
3. GC 管道是日标管道,用于输送各种化学品、植物油、工业水等。
4. GD 管道是国标管道,其尺寸大小制造和使用标准与国家标准相符,主要用于城市自来水和给排水等市政领域。

管道压力等级分几类?

  1根据TSGR-《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工业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整理规定压力管道分为:GA类(长输管道)、GB类(公用管道)、GC类(工业管道)、GD类(动力管道)  2GA类(长输管道)又分为:GA1类、GA2类;GB类(公用管道)又分为:GB1类、GB2类;GC类(工业管道)又分为:GC1类、GC2类、GC3类;GD类(动力管道) 又分为:GD1类、GD2类。  

ga管道标准?

一、GA类长输(油气)管道

  GA类长输(油气)管道是指在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之间的用于输 送(油气)商品介质的管道,划分为GA1级和GA2级。GA1级根据安装的实际情况,GA1级分为GA1甲级、GA1乙级。GA1甲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油气)管道为GA1甲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或者液体介质,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MPa的;

  (2)输送距离大于或等于km,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mm的。

  GA1乙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油气)管道为GA1乙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小于MPa的;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6.4MPa、小于MPa的;

  (3)输送距离大于或者等于km,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mm的。

  GA2级 GA1级以外的长输(油气)管道为GA2级。

  二、 GB类公用管道

  公用管道是指城市或者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者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划分为GB1级和GB2级。 燃气管道为GB1级。热力管道为GB2级,并且分为以下两类:

  (1)设计压力大于2.5MPa

  (2)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

  三、GC类工业管道

  GC类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划分为GC1级、GC2级、GC3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1)输送GB -《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其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液体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与GB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者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的管道;

  (3)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MPa,或者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且设计温度高于或者等于℃的管道。

  GC2级管道定义为除本文规定的GC3级管道外,介质毒性危害程度、火灾危险性(可燃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低于本文规定的GC1级的工业管道。

  GC3级管道是输送无毒、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0MPa且设计温度高于-℃、但是不高于℃的工业管道。

  四、GD类动力管道

  GD类动力管道是指火力发电厂用于输送蒸汽、汽水两相介质的管道,划分为GD1级、GD2级。 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6.3MPa,或者设计温度高于或者等于℃的动力管道为GD1级。

  级设计压力小于6.3MPa,且设计温度低于

市政压力管道压力等级划分标准

管道压力等级划分标准:真空管道 P<0MPa低压管道 0P1.6MPa中压管道 1.6MPa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gc1类管道是什么意思?

工业管道

GC类(工业管道)是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和其他辅助管道,分为GCl、GC2和GC3GD类(动力管道)是指火电厂中用于输送蒸汽和汽水两相介质的管道,分为GD1和GD2。

公司经营范围以GC型工业管道为主,取得的安装许可类别为GC2。无毒流体介质为0兆帕、设计温度小于的压力管道的设计压力小于.0兆帕。

输送工作温度高于闪点的乙类或丙类可燃液体介质,设计压力小于4、设计压力小于4.0兆帕但大于等于4.0兆帕的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介质,或低于或等于标准沸点、对液体介质危害极大的压力管道为0兆帕,设计温度高于或低于-。

锅炉管道主蒸汽管道属于GD还是GC类的,锅炉蒸汽不用来发电?

根据常见的分类标准,锅炉管道主蒸汽管道属于GD类。GD类指的是工业管道,主要用于输送工业介质,如蒸汽、气体、液体等。而GC类则指的是发电厂管道,主要用于输送发电过程中产生的蒸汽。所以,如果锅炉蒸汽不用来发电,那么它属于GD类管道。

管道材料等级代号是什么?

管道等级号 XXX

第一单元:公称压力

第二单元:顺序号

第三单元:管道材料类别

其中第二个单元为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由1开始,表示一、三单元相同时,不同的材质和(或)不同的管路连接形式。 具体顺序号的编订没有要求。管道等级代号组成

例:L 1 B

L:管道公称压力等级代号 1:管道材料等级顺序号 B:管道材质类别代号

二:管道工称压力等级代号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A——G用于ASME标准压力等级代号

A:LB(2Mpa)B:LB(5Mpa)C:LB ?D:LB(Mpa)E:LB(Mpa)F:LB(Mpa)G:LB(Mpa)

H——Z用于国内标准压力等级代号(I J O X 不用) 低压:H:0.Mpa ? K:0.6Mpa ? L:1.0Mpa ? M:1.6Mpa 中压:N:2.5 Mpa ? P:4.0 Mpa ?Q:6.4 Mpa ? R:.0 Mpa 高压:S:.0 Mpa ? T:.0 Mpa ? U:.0 Mpa ? V:.0 Mpa ? W:.0 Mpa

三:管道材料等级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有1——9组成。在管道公称压力等级等级和材质类别代号相同的情况下,可以有九个不同系列的管道材料等级 四:管道材质类别代号

A:铸铁 ?B:碳钢 ?C:普通低合金钢 ?D:合金钢 ?E:不锈钢 F:有色金属 ?G:非金属 ?H:衬里及内防腐



本文目录

  • 压力管道改造需要什么手续?
  •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国家标准?
  • 压力管道的报验需要哪些资料?
  • 天然气管道竣工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 道路竣工资料目录?
  • 大桥竣工通车的句子?
  •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改造需要什么手续?

需要的资料:

1、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申报表;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

4、质量计划或施工方案。

(二)安装检验前需要的技术资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2、压力管道设计和施工技术资料;

3、现场施焊焊接人员证;

4、图纸会审记录。

(三)施工阶段,安装单位应做的准备工作:

1、压力管道元件及焊材质量证明书,以及相关检验、复检报告;

2、压力管道焊接及安装记录;

3、无损检测记录、底片;

4、防腐记录。

(四)强度试验前,安装单位应做的准备工作:

1、管道元件及焊接材料检验验收合格;

2、管道焊接或其他固定连接和可拆卸连接装配质量检验验收合格;

3、影响管道热补偿和热传导的支承件安装质量检验验收合格;

4、管道防腐质量检验验收合格;

5、管道焊接、防腐质量检验检测质量检验验收合格;

6、管道附属设施和设备安装质量检验验收合格;

7、管道穿跨越等重要项目安装质量检验验收合格。

(五)强度试验阶段,安装单位应做的准备工作:

1、要试验的管道是否经检验验收合格;

2、所有试验条件是否具备;

3、各方人员是否到齐;

4、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5、试验压力、试验程序及测试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六)竣工验收阶段,安装单位应做的准备工作:

1、竣工资料是否齐全,各方签字是否齐全;

2、由建设单位、安装施工单位、监检单位共同进行。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国家标准?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验要求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等国家法规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要求如下:

使用单位应准备好设计资料(管道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等)、安装资料(安装竣工资料、单线图等)、管道组成件等质量证明文件、运行参数等技术资料,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管道隐患监护措

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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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实施情况记录、管道改造施工记录、检修报告、管道故障处理记录等,上检验周期内的历次在线检验报告及上次全面检验报告,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明细表等备检验员审查。

使用单位应进行全面检验的现场准备工作,确保所提供检验的管道处于适宜的待检验状态;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负责检验所必需的辅助工作(如拆除保温、搭脚手架、打磨除锈、配起重设置、提供检验用电、水、气等),并协助检验单位

第 2 页

进行全面检验工作。

检验中的安全事项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影响管道全面检验的附设部件或其他物体,应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拆除;

二、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便于进行检验和检测工作;

三、高温或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管道,应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升温,防止造成损伤;

第 3 页

四、检验前,必须切断与管道或相邻设备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五、如需现场射线检验时,应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六、全面检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将管道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二)对输送易燃、助燃、毒性或

第 4 页

窒息性介质的管道,应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对于输送易燃介质的管道,严禁用空气置换;

(三)进入管道内部检验所用的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电压》GB的规定;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经检查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测厚、表面检测:

检验过程中要求对弯头、三通和直径突变处进行测厚抽查,抽查比例

第 5 页

见表1。现场要求对上述管件按要求比例进行打磨,打磨要求:打磨出焊缝及两边各mm,打磨掉漆和锈,露出金属光泽;弯头外弯中心打磨约cm2的面积。

表1 弯头、三通和直径突变处测厚抽查比例

管道级别

GC1

GC2

GC3

每种管件的抽查比例

≥%

≥%

≥5%

射线检测:

第 6 页

GC1、GC2级管道的焊接接头一般应进行超声波或射线检测抽查。GC3级管道如未发现异常情况,一般不进行其焊接接头的超声波或射线检测抽查。

表2 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或射线检测抽查比例

管道级别

超声波或射线检测比例

GC1

焊接接头数量的%且不少于2个

GC2

焊接接头数量的%且不少于2个

第 7 页

注: 1.温度、压力循环变化和振动较大的管道的抽查比例应为表中数值的2倍。

2.耐热钢管道的抽查比例应为表中数值的2倍。

3.抽查的焊接接头进行全长度无损检测。

抽查时若发现安全状况等级3级或4级的缺陷,应增加检查比例,增加量由检验人员与使用单位结合管道运行参数和运行经验协商确定。

压力试验:

第 8 页

经全面检验的管道一般应进行压力试验。压力试验按《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执行,其中试验压力计算公式中的设计压力在此可以用最高工作压力代替。压力试验一般应以液体为试验介质。当管道的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0.6MPa时,也可采用气体为试验介质,但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脆性材料管道严禁使用气体进行压力试验。

安全附件:

第 9 页

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安全使用性能应满足要求,在校验有效期内。

压力管道的报验需要哪些资料?

在压力管道安装完成以后,施工单位都会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资料,所提交的验收资料主要包括焊缝管道的位置,管道的安装工艺流程图和竣工图,以及焊工的姓名,管道的焊口的超声波检验活着无损检测报告,以及管道打压报告等资料

天然气管道竣工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天然气管道施工安装许可,石油管道施工资质类别及其级别 GA类[长输(油气)管道] 长输(油气)管道是指在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之间的用于输送(油气)商品 介质的管道,划分为GAl级和GA2级。

GB类(公用管道) 公用管道是指城市或者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者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 管道,划分为GBl级和GB2级。 压力管道施工许可证GC类(工业管道) 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 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划分为GCl级、GC2级、GC3级。 天然气管道施工安装许可,石油管道施工资质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一,安装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集团公司申 请安装许可,应当明确具体从事安装工作的机构或者分公司。如果以分公司名义 申请安装许可,必须取得其总公司的授权。

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的设计、安装以及竣 工验收等标准(以下简称相应标准)从事压力管道安装。 安装单位应当保证所安装的压力管道的安全性能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道路竣工资料目录?

市政工程竣工档案内容及排列顺序(一)

档案资料内容

表格编号

检查情况

综合文件材料

(

建设单位编制

)

一、工程概况表(表中需附工程新貌照片)

二、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终身责任人登记表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招、投标书、中标书

五、工程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书

六、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七、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

八、工程决算和工程审计文件

九、监理规划、细则、现场指令、监理现场抽检试验报告、月报、总结报告、照片录相

监理负责编制

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十一、工程建设录音、录相、照片、光盘等档案

十二、电子档案

十三、拆迁档案资料

十四、小区建设、成片开发、厂区建设等大型项目需编制市政道路、排水、绿化、亮化及各种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所有工程完成后,需编制建设项目布局、管线布局竣工总平面图

建设部建城

()

号文件

市政工程竣工档案内容及排列顺序

档案资料内容

表格编号

检查情况

施工技术文件

(

施工单位编制

)

一、工程概况表(表中需附工程新貌照片)

二、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终身责任人登记表

三、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文件

1、地基质量验收记录

施-1

2、基桩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施-2

3、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施-3

4、主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施-4

5、工程质量施工企业自检自评

①、市政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分表

②、工程外观评分表

③、工程实测实量表

④、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分(定)表

施-6+

施-7+

施-8+

施-+

6、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监-8

7、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

监-9

8、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

监-

9、单位工程评定表

监-5

、市政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分表

监-6

、工程外观评分表

监-7

、工程实测实量表

监-8

、市政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分表

监-9

、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分表

监-

、勘察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

、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

、工程资料审查结果通知书

施-

、工程竣工总结

市政工程竣工档案内容及排列顺序

施工技术文件(

施工单位编制

)

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表

施管表3

五、图纸会审记录

施管表4

六、施工技术交底记录。钢材下料表(此表只交建设单位)

施管表5

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证明书、出厂检(试)验报告和见证取样记录及复试报告。原材料目录及见证试验汇总表

试验表1试验表2试验表 3

1、水泥

试验表4

2、钢材(钢筋、钢板、钢性)

试验表7

3、沥青

试验表

4、涂料

试验表

5、焊接材料

试验表

6、砌块(砖、料石、预制块)

试验表

7、砂、石

试验表5.6

8、砼外加剂

试验表

9、防水材料及粘结材料

试验表

、防腐、保温材料

试验表

、石灰

试验表

、水泥、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

试验表

、沥青混合料

试验表

、商品混凝土

试验表

、管材、管件

试验表

、设备、配件

试验表

、预应力砼张拉材料(锚具、连接器、夹片、金属波纹管)

试验表

、砼预制构件

试验表

、钢结构件

试验表7

、其它

市政工程竣工档案内容及排列顺序

施工技术文件(

施工单位编制

)

十、施工检(试)验报告。还包括见证委托书和汇总表

1、压实度(密度)强度试验资料

①、填土、路床压实度、密度资料

②、道路基层压实度和强度资料

③、道路面层压实度资料

试验表

试验表

试验表

2、水泥砼抗压、抗折强度、抗渗抗冻性能试验报告

①、试配申请和配合比通知单

②、试块抗压、抗折强度、抗渗、抗冻性能试验报告

③、试块抗压、抗折强度统计评定资料;汇总表

试验表

试验表..

试验表.

3、水泥砂浆试块强度试验报告

①、试配申请和配合比通知单

②、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③、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资料;汇总表

试验表

试验表

试验表.

4、钢筋焊接、连接检(试)验报告

①、钢筋焊接、连接检(试)验报告及焊缝质量评级汇总表

②、钢筋焊接、连接检(试)验报告

③、焊工上岗证(复印件盖用人单位章)

质检表6

质检表8

质检表9

十一、施工记录

1、地基与基槽验收记录

①、地基与基槽隐蔽验收记录

②、由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签证的验收记录

质检表4.5

施-2存竣工验收文件中

2、桩基施工记录

①、桩基平面示意图

②、打桩记录

施记表5

市政工程竣工档案内容及排列顺序

施工技术文件

(

施工单位编制

)

③、钻孔(挖孔)灌注桩记录

1)、钻、挖孔桩钻进记录

2)、成孔桩质量检查记录

3)、桩混凝土灌注记录

施记表8

施记表6.7

施记表9

施记表

3、构件、设备安装与调试记录

①、大型混凝土钢结构吊装记录

施记表

②、设备安装调试记录

试验表

4、施加预应力记录

施记表

5、沉井下沉观察记录

施记表4

6、混凝土浇注记录

施记表

7、管道、箱涵顶推进记录

施记表

8、构筑物沉降观察记录

施记表

9、施工测温记录

施记表

、其他相应施工记录

十二、测量复核记录

1、现场交桩和测量复核记录

施记表1.2

2、施工设置的临时水准点、轴线桩的测量复核记录

施记表1.2

3、构筑物施工的定位桩、高层桩的测量复核记录

施记表1.2

4、部位、工序的测量复核记录

施记表3

5、绘制施工测量示意图,标注测量与复核的数据及结论

十三、预检工程检查记录

1、主要结构的模板的位置检查情况

质检表3

2、大型构件和设备安装前的预检记录

质检表3

3、设备安装的位置检查情况

质检表3

4、非隐蔽管道工程的安装检查情况

质检表3

5、补偿器的预拉和安装情况

质检表

市政工程竣工档案内容及排列顺序

施工技术文件(

施工单位编制

)

6、支(吊)架的位置、各部位的连接方式等检查情况

质检表3

7、油漆工程

质检表3

十四、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凡被下道工序、部位所隐蔽的,在隐蔽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并填写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质检表4

十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1、工序质量评定表

质检表3

2、部位工程质量评定表

质检表2

3、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

质检表1

4、其他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十六、功能试验记录

1、道路工程的弯沉试验

试验表

2、无压力管道严密性试验

试验表

3、桥梁工程的动、静载试验

试验表

4、水池满水试验

试验表

5、消化池气密性试验

试验表

6、压力管道强度试验

试验表

7、压力管道严密性试验

试验表

8、压力管道通球试验

试验表

9、电气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试验表

、电气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试验表

十七、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

十八、工程竣工测量资料

十九、竣工图

二十、照片、录相档案

大桥竣工通车的句子?

是&#;大桥建设完毕后,交通将得到极大改善,方便了市民的出行,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 1,大桥竣工通车将极大改善交通状况,缓解城市的交通压力,提高市民出行效率。
2,通车后,市民可以更方便地到达目的地,支持商业和旅游发展,推动当地经济的繁荣。
3,大桥的建设也会促进周边地区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所以,大桥竣工通车对城市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

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全监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第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经营与服务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

(七)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残液处置方案及措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八)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

(九)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特许经营协议。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在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用户服务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日小时值班。

第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小时将降压或者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居民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晚时至次日早晨6时之间。

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用户的原因不能按通知或者约定时间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再次约定入户检查时间。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上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燃气用户可以拨打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电话确认其身份。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对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整改,燃气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十九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三)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四)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五)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燃气汽车加气站不得向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不得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燃气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实施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与燃气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安全稳定供气。对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气。

燃气用户需要过户,变更名称、地址、燃气用途或者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停止使用燃气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或者停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燃气价格、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燃气用户收取燃气使用费,并与燃气用户约定支付期限。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第二十六条为用户安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民用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

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测试。经有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燃气计量装置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被申请方承担,其多收取的费用应当及时返还。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安全、供气质量、收费价格、服务质量等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气质成分以及与气源相适配燃气燃烧器具的产品目录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燃气。下列行为属于盗用燃气行为:

(一)在供气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用气设施上擅自安装管线和设施用气的;

(二)绕越用气计量装置用气的;

(三)私自移动、改装、损坏、拆除法定燃气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的;

(四)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的。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质监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排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并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告知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检查燃气用户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

第三十四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安全用气管理的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

(三)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维修;

(四)发现户内燃气设施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操作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立即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燃气用户必须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燃气事故抢修车辆应当有明显标志,并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通行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二)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三)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台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3月日省政府令第号公布施行的《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分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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