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主页 > 化粪池清理 > 正文

化粪池清理

AAE快递清掏化粪池 化粪池安全管理规范最新版全文

AAE快递清掏化粪池 化粪池安全管理规范最新版全文

本文目录

  • 化粪池井盖国家规范?
  • 化粪池排放标准?
  • 化粪池回填规范?
  • 化粪池安装规范?
  • 化粪池开挖规范?
  • 医院化粪池最新规定?
  • 化粪池检查井的设置及要求?
  • 化粪池退让建筑红线的距要求?

化粪池井盖国家规范?

有国家规范。
原因:根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管理规定》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量规定》,其中规定了化粪池井盖的尺寸、材质、承重能力等相关标准,也对其安装、维护、操作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这些规范的出台和执行,有利于保障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环境保护,也方便了管理和维护工作的开展,是城市化、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
同时,公民也应当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公共设施及环境的良好状态。

化粪池排放标准?

化粪池作为最初级的,局部的污水处理构筑物,在排水系统不完替、污水处理厂较少的情况以及排放标准不产格的情况下,广 泛应用于生活粪便污水的处理。

玻璃钢化粪池他壁距筋保护的设施需有足 够的距离,一般离建筑物净距不小于5m,离地下取水构筑物净距不小于 m,当不能满 足净距要求时,需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

化粪池回填规范?

池坑的开挖、 支护方式应充分考虑土质、 地下水等情况, 确保周围建筑及施工安全。

为确保池壁的稳定性, 宜采取相应的支护措施对池壁加以保护, 支护可采用木桩支护、钢管支护等形式。

池坑周围临时堆土或施加其他荷载时,不应影响池坑及周围建筑物的安全。

池坑挖好后,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水灌入池内;为避免坑底地基松动,应将池底原土分层夯实后,加铺垫层,防止化粪池沉降。

三格化粪池池顶覆土厚度不宜小于 mm,并应避开道路。

池坑回填完毕,维护口上平面应高于地坪 mm,防止雨水倒灌。

资料出自:安徽省农村改厕技术导则

化粪池安装规范?

安装流程:

〈一〉、化粪池基底与建筑物水平净距不应小于化粪池基底与建筑基底高差的2倍。

〈二〉、化粪池地基一般情况下,在天然素土上铺设-mm黄沙垫底找平即可,如遇特殊地基,应作特殊处理。

〈三〉、施工作业程序

放线→挖基槽、排地下水→垫层找平夯实→化粪池注水→分层回填→砌连接井→现场初步验收。

A、放线挖槽坑:使用者应根据工程设计图纸中化粪池的型号、按型号尺寸、标高、放灰线开挖基槽并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规范的各项规定。在地下水位较高的条件下,开挖坑槽必须排水。

B、基底垫层:采用黄沙厚-mm,剔除砂中夹带的较大的尖角砖石或硬杂物,并找平夯实,准备化粪池安装就位。

C、安装就位:

(1)小型池最好采用小吊装(也可人工滚管就位安装);

(2)吊装就位前基层垫层必须找平;

(3)吊装时必须注意化粪池进出口方向,箭头所指一端为出口方向,请注意核对是否符合工程设计图要求;

(4)化粪池标高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图要求;

(5)本产品吊装就位后,测定水平度,局部调整垫层使之水平。

D、化粪池注水:安装就位符合要求之后,池内必须注满水超过地下水位使之稳定。

E、分层回填:严禁将建筑垃圾作为土壤回填,回填土中大的尖角石块应剔除,回填土应分层夯实,按每层mm进行,宜用人工夯实,切忌局部猛力冲击,必须遵守施工规范中回填土作业的条文规定,必须使池子周围回填土密实。

F、砌连接井:回填达到施工规范要求后可砌筑进出口连接井,连接井按水道通用图施工,井底垫层必须夯实而后浇制混凝土底板,井中作流槽,并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值标高。

G、初步验收:

(1)化粪池进水管、出水管管径为-为宜,可直接砌入井壁内、管外壁与井壁连接处用1:2或1:3水泥沙浆填接口。

(2)化粪池进水检查井的进水管径不宜大于,检查进出口以管顶平接原则施工。

(3)化粪池在现场初步竣工后,严禁倾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

〈五〉、本节“安装说明”中施工作业之条文,提供设计人员、施工人员和筹建单位施工管理人员工作参考。

安装须知:

1、安装时基础槽必须夯实;

2、基槽不稳定必须做混凝土地坪;

3、基槽做好垫沙-mm;

4、回填必须同时注水。

注:本产品可安装于不同地段,若化粪池顶部过车载重超过吨时,根据过车承重程度配Φ-Φ钢筋混凝土盖板,将地坪处理成混凝土地坪。

化粪池开挖规范?

1.回填达到施工规范要求池体上可砌清掏井(检查井),清掏井有砖砌井和组台式预制钢筋混凝土井两种。

2.检查井为防止砖砌井壁渗漏,要求井的内、外壁做防水砂浆抹面层,厚mm(1:2防水砂浆,内参水泥重量的5%的防水剂),阴角处抹。斜面,厚mm,有地下水时,在井外壁涂抹热沥青(或其他防水涂料)两道,覆土至地坪要求。

施工注意事项

1.开挖基槽时,应掌握地质情况。

2.玻璃钢化粪池设置位置及埋深采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放线、定位。

3.玻璃钢化粪池就位后,要及时回填土,罐体内灌满水,以防位移。回填土要求进行过筛,无尖角石块和建筑垃圾,无地下水时,接土质密度0.夯实。特别注意罐体下四周用素土或黄砂填实:有地下水时,罐体下用素土或黄砂填实,罐体固定位置受力均匀。

4.在雨季施工时,要有排水设施,防止基坑积水及边坡坍塌,同时将罐体内注满水防止漂浮,而造成位移。

5.施工应遵照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

医院化粪池最新规定?

1、医院民用建筑中,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的粪便污水,应直接纳入下游设有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污水管道系统或合流管道系统。在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粪便污水和其他生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用分流系统。

2、化粪池的设置位置应便于5t以上抽粪车的进入,受条件限制地区,至少应满足2t抽粪车的要求。化粪池与其他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受条件限制地区,可酌情缩短距离,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建筑物基础。

化粪池检查井的设置及要求?

化粪池检查井是一种在化粪池周围设置的井,用于收集和处理化粪池中沉淀的污水,以确保其水质符合卫生标准。以下是化粪池检查井的设置和要求:

1. 设置位置:化粪池检查井应放置在化粪池的下方,距离地面不少于1.5米,并与其他建筑物、道路、管道等保持足够的距离。

2. 尺寸要求:化粪池检查井的尺寸应根据化粪池的大小来确定,一般要求井深不超过2米,宽度不超过1.5米,高度不超过1米。

3. 材料要求:化粪池检查井的制作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一般要求使用混凝土块、砖、瓦等材料。

4. 通风要求:化粪池检查井应设置通风口,以确保污水得到及时处理,避免污染周围环境。

5. 卫生要求:化粪池检查井应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以确保其卫生和安全。

6. 安全要求:化粪池检查井应设置牢固的栏板和防护设施,以防止人员和技术设备受到损失或伤害。

综上所述,化粪池检查井的设置和要求应该综合考虑,以确保其安全和卫生,并能够有效地处理化粪池中的污水。

化粪池退让建筑红线的距要求?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第3.8.1条: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m。离建筑物净距不宜小于5m.

化粪池是一种小型污水处理系统,包括一个水池及化粪系统。污水在进入水池时,细菌会对污物进行无氧分解,并会使固体废物体积减少,再经过沉淀后排出,水质污染程度就会降低。

?

本文目录

  • 物业多长时间清理化粪池?
  • 国家公共厕所二级标准?
  • 河南四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怎么样?
  • 武汉市容卫生管理条例?

物业多长时间清理化粪池?

一般化粪池一年至少要清理两次。

如果长时间不清理,沼气聚集太多,工人下去清理时容易缺氧,如果人直接下池,很容易陷下去,十分危险。环卫处清理化粪池都是先用吸粪车吸出表层液体,再用高压水冲洗,待气味发散一会儿后,才能下人清理淤积物化粪池长期不清理,其中积存的沼气让化粪池变成了一个隐形“炸弹”,不清理或不专业的清理很容易将其引爆。

清理时先钩打开化粪池的盖板敞开分钟(此时,应放置警示牌,且有专人看管,防止有人跌落),把吸粪车开到工作现场,套好吸粪管放入化粪池内,再用铁铲搅动化粪池内粪便结块层,一边放水一边搅动,启动吸粪车开关,吸出粪便直至化粪池内的结块物吸完为止,盖回化粪池盖板,用清水冲洗净工作现场。

国家公共厕所二级标准?

是指每百名使用者日均提供不少于1个男性小便器、1个男女共用马桶、1个男女共用洗手池和不少于1个女性小便器或卫生间,每个功能区应提供不少于1个有效、不带锁的无障碍卫生间。
这个二级标准的制定意义在于,保障公共场所人们的卫生需求,提高公共卫生水平,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国家的标准,各地方政府还可能有更严格的规定,因此在实际建设中,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标准和建设要求。

河南四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怎么样?

挺不错。

法定代表人:谢美香

成立时间:--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企业地址:滑县产业集聚区珠江路与万顺路交叉口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玻璃钢拉挤型材、玻璃钢格栅、玻璃钢模压制品、塑料化粪池及配件、塑料制品(厚度小于0.毫米的塑料购物袋除外)、环卫设备、玻璃钢化粪池、玻璃钢树篦子、玻璃钢护栏、玻璃钢绝缘梯、玻璃钢水箱、玻璃钢井房及配套、玻璃钢管道、玻璃钢盖板、玻璃钢电缆支架、玻璃钢板材、玻璃钢电表箱、玻璃钢配电柜、玻璃钢电缆桥架、玻璃钢标志桩、玻璃钢标志牌、玻璃钢隔音墙及配套、玻璃钢防眩板、玻璃钢排水槽及配套、玻璃钢化粪池、电线电缆、PVC管材、PE管材、节水灌溉设备、射频卡机井控制系统、玻璃钢扬程管、钢制井房、玻璃钢保护装置、玻璃钢出水栓、玻璃钢原材料、树脂、玻纤、玻璃钢辅料、地下水远程智能控制系统、旋转升降式隐形给水栓;销售:防腐保温材料;防腐保温工程施工;以上产品的设备技术开发、设备安装、管理、研发与技术咨询服务;“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

武汉市容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的现代化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和建制镇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县为主、以街镇为基础的体制,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市、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全面规划,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使之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交通、公用、商业、工商、公安规划、房地、市政、防汛、园林、环保、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市、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及社会各方面要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增强市民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享受整洁、卫生的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应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九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社会化服务,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广场等公共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应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破损的应按规定维修或拆除。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及设施立面应定期进行粉刷或清洗,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一条 道路、广场种植的行道树及花坛(池)、草坪等绿化带应保持整洁美观;损坏的,应按规定补种或修复。

道路、广场设置的路名牌、公交客运站点、交通标志牌及环境卫生等公用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设置户外广告、张贴、悬挂宣传品应符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保持外型美观、完好,过时或破旧的,应及时清除。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用硬质材料或者围墙遮挡,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申请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领取许可证前,应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紧急抢修的可边施工边登记),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等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三)不得在电线杆、行道树、交通护栏等公用设施上牵绳晾挂物品;

(四)保持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容貌整洁;车容不洁的,应经冲洗方可在市区行驶。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应符合《城市道路清洁质量标准》、《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和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道路清扫、保洁应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并按规范作业,保持路面的清洁卫生。清扫的垃圾,随扫随收,不得滞留堆放。

清运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不得污染路面,并一律实行夜间转运垃圾。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生活垃圾、粪便。

城市生活垃圾应逐步实行袋装化、分类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垃圾清运、处理服务费。

第十七条 临街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应履行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自包门前环境卫生、自包门前绿化管理、自包门前停车秩序(以下简称“门前三包”),保持门前清洁、整齐。

第十八条 长江、汉水武汉段水域的沿岸码头、装卸作业区等产生的渣土、废弃物、粪便等,不得向水域倾倒、抛撒。

第十九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施工渣土实行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施工渣土。因施工造成渍水的,应及时清除。

施工工地的进出口道路必须采取硬化措施,驶出车辆不得污染路面。

工程竣工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内余留的物料、施工渣土和建筑物垃圾、通道内的垃圾等清运完毕。疏浚下水道,植树整枝应在完工后十二小时内将现场污泥、枝叶自行清理完毕。市政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正式申请办理市容环境卫生验收,按有关规定移交。

运输流体、沙石等散装材料、施工渣土垃圾等,应使用专用车辆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漏洒、飞扬。

第二十条 集贸市场以及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应自备垃圾容器,保持经营场地范围内清洁、整齐。

第二十一条 改建、装修房屋所产生的渣土等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内,并按规定自行清除或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除。

第二十二条 科研、医疗、屠宰、生物制品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混入生活垃圾,不得乱倒乱扔。

第二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业人员或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管理和保洁,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承包公共厕所的管理和保洁,做到随脏随扫,定期喷药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和设施完好。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共厕所,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商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厕所应对外服务,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厕所的粪便应排入贮粪池或经三级化粪池排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不能向城市污水系统排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单位负责及时清掏,密闭运输到指定的粪便消纳场所。

第二十四条 市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加强管理,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第二十五条 从事清扫保洁、冲洗车辆以及施工渣土运输等经营性服务的单位,应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批准设立的经营性服务单位,要执行市容环境卫生标准,遵守服务规程,服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烟蒂、纸屑、瓜果皮核以及各类包装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渣土、粪便、污水和乱扔动物尸体、杂物等;

(四)向绿化带、花坛(池)、草坪等绿地内及进水井、窨井、排水明渠扔废弃物或倾倒垃圾、废渣;

(五)在道路、广场、隙地等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

(六)在道路和公共场地抛撒、焚烧纸课、冥票等丧葬用品;

(七)在城市道路、广场、冲洗车辆;

(八)当街冲洗石料,在施工现场外堆放渣土、垃圾等废物和建筑材料;

(九)交通运输车辆、船舶产生的废弃物向道路、水域倾倒、抛撒。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

第二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建设规划,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不符合标准设置的公共厕所,应限期改造。

第二十九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以及建设大型集贸市场等,应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环境卫生工作点、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其经费应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环境卫生设施项目设计审查和验收。项目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得施工;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城市垃圾、渣土、粪便消纳处理场所的建设,应符合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并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垃圾,使用消纳处理场所的,按规定的标准缴费。

第三十一条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修建垃圾贮存设施和清运车辆通道。管理责任人应加强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和通道畅通。

城市居住区或人流密集地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 按城市规划建设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区县和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领导,保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目标的完成。

第三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和负有环境卫生责任的单位、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

(四)对市容环境卫生(含公共水域)及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实施管理;

(五)领导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

(六)受理市民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的投诉和举报;

(七)查处违反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对街巷、居住区等地方的市容环境卫生及小型环卫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实施管理;

(三)组织落实“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督促单位和居民搞好市容环境卫生;

(四)依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职权,查处违反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分工

第三十六条 本市市容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产权所有者自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其他的由使用者负责;

(二)工程施工现场及未移交的开发小区,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市政公共设施、绿化地带,由管理单位负责(道路的清扫保洁除外);

(四)广告、标志牌等,由设置单位负责;

(五)其他涉及市容的,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三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本市主干道、次干道、区间道路、高架桥和人行天桥的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工作。

第三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对街巷、居住区等地方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工作。

建制镇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分工,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负责各自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四十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电)车始末站,长途客运站(点)、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绿化地带、市区堤防禁脚地、护坡、滩地的清扫保洁,由各管理单位负责。

收费的道路、桥梁及车辆停放场地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由收费单位负责。

第四十一条 各类市场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

经批准设置的摊点,流动售货车经营场地范围内的清扫保洁,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十二条 长江、汉水武汉段水域的沿岸码头、装卸作业区、趸船等的清扫保洁,由使用单位负责。

从事营运车船上的清扫保洁,由营运者负责。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经作出处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元至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之一以及封闭阳台不符合规定、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要求张贴悬挂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元至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之一以及不按规定对临街建筑物及其设施立面进行粉刷或清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元至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之一以及未经同意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元至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在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按每只(头)处元的罚款。

因管理不善、致使经批准饲养的家禽家畜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平方米处元罚款;擅自将垃圾、渣土倾倒在非指定场所,按每立方米元罚款。

第五十条 不按规定缴纳垃圾清运、处理服务费的,按日加收应缴纳费用总额的%的滞纳金。

第五十一条 对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工矿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五条 《武汉市城市容貌标准》、《武汉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年7月日武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武汉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本文目录

  • 化粪池怎么做防?化粪池怎么做防水?
  • 玻璃钢化粪池在道路下要怎样保护?
  • 医院化粪池清理的要求?
  • 化粪池检查井的设置及要求?
  • 化粪池防水怎么做保护层?
  • 化粪池上面如何封盖?
  • 化粪池的蚊子怎样杀死?

化粪池怎么做防?化粪池怎么做防水?

1. 化粪池的防护措施非常重要,可以采取以下步骤来进行防护。
首先,化粪池的外壁应进行加固,可以使用坚固的材料,如钢筋混凝土进行建造,以增加其结构强度和耐久性。
其次,化粪池的顶部应覆盖防护层,如水泥活性砂浆,以防止外界污染物进入化粪池内部。
2. 针对化粪池的防水,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做法。
首先,在化粪池建造过程中,可以在内壁涂覆一层防水涂料,如沥青涂料或聚合物涂层,以隔离粪便和污水的渗漏。
其次,底部也可以倒入一层混凝土,使其更加坚固且具备防水功能。
此外,定期进行化粪池的检查和维护也非常重要,及时修补和更换破损的部分,以确保防水效果。
3.化粪池的防护和防水是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重要措施,正确的建造和维护可以确保化粪池的安全运行,同时减少污染物的外泄和对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扩散。
希望以上答案能够回答到您的问题。

玻璃钢化粪池在道路下要怎样保护?

玻璃钢化粪池在道路下保护时,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1. 基础建设:在安装玻璃钢化粪池之前,需要进行必要的基础建设工作,包括对道路下地面进行夯实、填充合适的土壤等。
2. 保护罩:可以在玻璃钢化粪池周围设置保护罩,用以避免外部物体对化粪池的直接冲击和破坏。保护罩可以采用金属或混凝土材质,具有一定的承重能力和抗冲击能力。
3. 警示标志:在道路上方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车辆和行人注意下方的玻璃钢化粪池存在。
4. 定期检查与维护:定期对玻璃钢化粪池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特别是在道路施工、大型车辆运输等活动期间,需要增加检查的频率,及时发现并处理任何可能的破坏或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任何保护工作前,最好咨询专业工程师或相关部门,以确保安全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医院化粪池清理的要求?

医院里面化粪池清理的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定期清理:医院化粪池应该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清理,以确保污物不会积累过多,影响正常使用和排放。清理周期可以根据化粪池的容量、使用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确定。

2.安全操作:清理过程中需要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这包括佩戴防护装备,避免直接接触污物,使用专业工具和设备进行清理。

3.环境保护:医院化粪池清理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周围环境和水源造成污染。清理后的污物应妥善处理,可以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如运往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或委托专业公司进行处理。

4.法律合规:医院化粪池清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这包括获取必要的许可证或执照,并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和记录。

具体的医院化粪池清理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医院类型和规模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进行化粪池清理之前,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清洁公司,了解具体的要求和操作指南,以确保清理工作符合标准并得到有效处理。

化粪池检查井的设置及要求?

化粪池检查井是一种在化粪池周围设置的井,用于收集和处理化粪池中沉淀的污水,以确保其水质符合卫生标准。以下是化粪池检查井的设置和要求:

1. 设置位置:化粪池检查井应放置在化粪池的下方,距离地面不少于1.5米,并与其他建筑物、道路、管道等保持足够的距离。

2. 尺寸要求:化粪池检查井的尺寸应根据化粪池的大小来确定,一般要求井深不超过2米,宽度不超过1.5米,高度不超过1米。

3. 材料要求:化粪池检查井的制作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一般要求使用混凝土块、砖、瓦等材料。

4. 通风要求:化粪池检查井应设置通风口,以确保污水得到及时处理,避免污染周围环境。

5. 卫生要求:化粪池检查井应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以确保其卫生和安全。

6. 安全要求:化粪池检查井应设置牢固的栏板和防护设施,以防止人员和技术设备受到损失或伤害。

综上所述,化粪池检查井的设置和要求应该综合考虑,以确保其安全和卫生,并能够有效地处理化粪池中的污水。

化粪池防水怎么做保护层?

化粪池旁水怎么做保护层?

在造房子的时候,你要把地基跟化粪池一起建造。把化粪池也要打牢固。U用砖块放平了起。最好在起砖头的时候,要用水泥来切。砖头砌好以后,要用防水的胶水。把整个墙拖一遍。再用水泥跟石子。还有河沙。把它搅均匀了。在粉刷倒墙上。这就不会漏水的。

化粪池上面如何封盖?

化粪池上面应该用到专门的封盖材料进行封盖。
这是因为化粪池内部的废水会释放出有害气体和异味,如果不加盖封,就会对人体健康带来威胁。
同时,封盖也可以保护化粪池内部的水质,避免污染环境。
在进行封盖操作时,需要选择合适的封盖材料,如聚乙烯、玻璃钢等。
需要注意的是,封盖材料要具有防腐、耐老化等特点,以保证封盖的完好性和使用寿命。
另外,在封盖前,还应该确保化粪池内的废水已经排干以及化粪池内部是否存在损坏等问题,以确保封盖操作的安全和有效性。

化粪池的蚊子怎样杀死?

回答如下:化粪池中的蚊子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杀死:

1. 清理化粪池:定期清理化粪池可以减少蚊子的繁殖地。清理过程中应使用适当的清洁剂和工具,确保彻底清除有机物和蚊子的卵。

2. 使用昆虫喷雾剂:在化粪池周围和内部喷洒带有杀虫剂成分的昆虫喷雾剂,可以有效地杀死蚊子。

3. 安装蚊帐或蚊帘:在化粪池的入口和出口处安装蚊帐或蚊帘,可以阻止蚊子进入或离开化粪池。

4. 使用蚊香或蚊液:将蚊香或蚊液放置在化粪池周围或内部,可以驱散或杀死蚊子。

5. 防止积水:化粪池周围的积水是蚊子滋生的理想环境,因此要及时清除周围的积水,避免蚊子繁殖。

请注意,进行任何杀虫操作时,务必遵循安全操作指南,并使用适当的防护措施,以保护自己的健康。

服务项目

电话
预约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