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目录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P 〉4.0MPa的长输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P 大于等于6.4MPa,并且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km的长输管道;
2、GA1级以外的长输管道为GA2级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油气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具有与所承揽油气管道勘察设计、供应和 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合法资质。
第二条 管道工程的勘察设计者、供应商、承包商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具有良 好的 HSE 业绩。
第三条 在油气管道工程勘察设计、供应、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
市民申请办理长输管道危化许可证需要先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并且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之后再去当地环保局申请办理环保经营许可证,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则还要去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管道危化经营范围营业执照。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根据中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活动的单位需要取得危化经营许可证。由于LNG(液化天然气)属于危险化学品,因此,LNG工厂长输管道需要危化经营许可证。该许可证是对LNG工厂长输管道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确保其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环境保护。没有危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将无法合法经营LNG工厂长输管道。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等等
凡属于GB所列的危险化学品,其管道色环一律采用mm宽的黄色色环,其中中间部分mm宽为中黄,两侧各mm为黑色。
管道的标识方法
3.3.1在管道上进行带箭头的色环标识,其宽度根据管道的直径而定。 3.3.2管道是直线时,两个标识之间的最小距离应为m。
3.3.3标识地点应包括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阀门和穿墙孔两侧等管道上和
其他需要标识的部位。
3.3.4管道应注明物质的名称,标在两个带箭头的色环标识之间。
3.3.5管道标明的字体或字母,以及箭头的最小尺寸应能以清楚观察识别符号来确定。
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检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本文目录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中国对化学品实施重点管理,无论是境内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或是境外企业将产品出口到中国,都必须依照中国的化学品法规完成应对责任。
年月1日,中国正式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版(即号令),修订条例由原条例(号令)的条款增加至款,对企业提出更多要求。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是:
1、国务院工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2、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4、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5、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8、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部门备案。
9、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扩展资料: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
红色的蒸汽管道上涂得是红色的。
a)适用范围:管道内的物质,凡属于GB所列的危险化学品,其管道应设置危险标识。
b)表示方法:在管道上涂mm宽黄色,在黄色两侧各涂mm宽黑色的色环或色带,安全色范围应符合GB的规定。
c)表示场所:基本识别色的标识上或附近。
红色。、红色的蒸汽管道上涂得是红色的。
a)适用范围:管道内的物质,凡属于GB所列的危险化学品,其管道应设置危险标识。
b)表示方法:在管道上涂mm宽黄色,在黄色两侧各涂mm宽黑色的色环或色带,安全色范围应符合GB的规定。
c)表示场所:基本识别色的标识上或附近。
国家工业管道标识规范及颜色
1.?目的为了便于工业管道内的物质识别,确保安全生产,避免在操作上、设备检修上发生误判断等情况,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2.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本规范适用于
工业生产
中非地下埋没的气体和液体的输送管道。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识别色:用以识别工业管道内物质种类的颜色。
3.2识别符号:用以识别工业管道内的物质名称和状态的记号。
3.3危险标识:表示工业管道内的物质为危险化学品
3.4消防标识:表示工业管道内的物质专用于灭火
在中国,污水管道标识的国家标准是GB/T .2-《塑料管道系统用标志标识》。该标准规定了污水管道标识的标志、颜色、字体、尺寸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标识应该放置的位置和数量等内容。
其中,污水管道标识的颜色应为黑色,标识上应该标明“污水”字样,然后再根据需要加上其他信息,例如管道的流向、管径等。
在使用该标准进行污水管道标识时,应根据实际要求进行具体操作,并确保标识的清晰易读、明显可见。
本文目录
1、氧气,管道涂色:天蓝;注字颜色:黑色;管道注字:氧气;
2、氢气,管道涂色:深绿;注字颜色:红色;管道注字:氢气;
3、氨气,管道涂色:黄;注字颜色:黑;管道注字:氨;
4、氯气,管道涂色:草绿;注字颜色:绿;管道注字:氯气;
5、盐酸,管道涂色:灰色;注字颜色:黄;
管道注字:盐酸;
……
关于乙醇管道颜色的国家标准可以参考以下信息。
1. 根据国家标准《液体运输管道标志及颜色》GB -,乙醇管道颜色应为红色。
2. 这是由于红色在颜色标识中代表易燃和有害性质,乙醇作为一种易燃液体,使用红色作为管道颜色可以提醒人们注意安全。
注意:具体的管道标识和颜色规范可能会因国家、地区或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请在实际操作中遵循当地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紫色
根据国家的GB —的标准,可对管道里面的物质一般的性能分八种类别。并且规定了与这八种类别相对应的颜色其中水的基本识别颜色为艳绿色;酸或碱的基本识别色为紫色;水蒸气的基本识别色为大红色;可燃液体的基本识别色为棕色;空气的基本识别色为淡灰色;物质中其他液体的基本识别色为黑色;气体的基本识别色为中黄;氧气的基本识别色为淡蓝。
危险的化学品应设置危险标识。禁止随意触碰,有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治化学品泄漏污染环境,伤害人体。
标识方法是在管道已经涂完的颜色上面涂刷mm宽黄色,在黄色两侧各涂mm宽黑色的色环或色带。标示必须清晰、醒目,让人一眼看上去就知道是危险品。
工业生产中设置的消防专用管道应遵守《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 .的规定,涂刷成红色并且在管道上标识“消防专用”识别符号。
根据国家GB —标准,对煤气管道内物质的一般性能,分为八类,并规定了八种基本识别色和相应的颜色标准编号。
3.3.1在管道上进行带箭头的色环标识,其宽度根据管道的直径而定。
3.3.2管道是直线时,两个标识之间的最小距离应为m。
3.3.3标识地点应包括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阀门和穿墙孔两侧等管道上。
3.3.4管道应注明物质的名称,标在两个带箭头的色环标识之间。
3.3.5管道标明的字体或字母,以及箭头的最小尺寸应能以清楚观察识别符号来确定。
注:①对于采暖装置一律涂刷银漆,不注字。 ②通风管道(塑料管除外)一律涂灰色。
③对于不锈钢管、有色金属管、玻璃管、塑料管以及保温外用铅皮薄护照时,均不涂色。 ④对于室外地沟的管道不涂色,但在阴井内接头处应按介质进行涂色。 ⑤对于保温涂沥青的防腐管道,均不涂色
是有规定的。
根据GB -标准,常用的颜色对照表如下:黑色:气体;白色:饱和蒸汽或蒸气;绿色:空气或氧气;黄色:惰性气体或真空(此时字母“V”也要印在管道上);蓝色:水或制冷剂;红色:阻燃气体或火源危险;紫色:危险性气体或液体;橙色:易燃气体或液体;棕色:腐蚀性气体、液体或固体。
化工尾气管道的标识颜色至关重要,准确的标示可以避免安全风险的发生,对人员和设备都有很好的保护作用。
排污管一般涂刷银灰色。为了便于后期的维护(维修),不同用途的管线涂上不同的颜色以便于区分,消防管:红色;给水管:蓝色;直饮水管:绿色;排污管:银灰色。这是一般管线色标的普遍做法。当然,部分单位也会自己内定一些色标要求,只要便于区分,形成标准,什么颜色都可以。
乙炔胶管颜色是红色(原来为黑色),氧气胶管颜色是蓝色或者黑色(原来为红色),因为原来的标准是氧气、乙炔分别制定的,最新标准GB-将原来的两个标准进行合并,同时原来的标准已经废止。
依据:《气体焊接设备焊接、切割和类似作业用橡胶软管》 国家标准的规定保证制造质量。胶管应具有足够的抗压强度和阻燃特性。根据国家标准规定,氧气胶管为红色,工作压力容器为1.5MPa,胶管内径8mm,外径mm;乙炔胶管为黑色,工作压力容器为0.3MPa,胶管内径8mm,外径mm。